老有所居,居有定所——《民法典》里的居住权
“居住权”
一个听起来有些陌生的词
却可能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去年火爆的电视剧《安家》中讲到一个故事:父母花了300万去给儿子买房,让儿子成家,结果儿子搬进去之后,父母想住进去的时候却被儿子给赶了出来。
现实生活中,其实类似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很多老人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并不意味着长期居住即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遵循登记生效原则。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几年至终身均可,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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