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秦风,应该如何利用法律为自己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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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大噶吼!

春节假期转眼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抽空欣赏春节档的电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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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贺岁电影中,《唐人街探案3》上映首日即斩获10亿票房,可谓风头无两。但众多法学人在观影后,不由对其中一个小情节产生了疑惑:在片中秦风被诬陷时,日本警方和法官提出的罪名,真的符合日本的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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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今天不妨来假设一下:

如果自己是秦风,

应该如何为自己高处推人的行为定性。

01

案情描述(含剧透)

秦风唐仁二人所调查案件的重要证人小林杏奈被越狱的罪犯村田昭绑架,他们跟随线索找到了村田藏匿小林的地点。

村田在与秦风单独对峙时威胁到:水池的水会随着自己的心跳继续排出,如果秦风不动手把他推下高台,小林会被淹死在水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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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赶到时恰好看到从高处坠下的村田和高台上正伸出手的秦风。

事实上,村田昭的主动坠亡只是出于嫁祸目的——秦风虽然在那一刻动了杀心,但却及时中止了推人这一动作。最终,唐仁等一众主角通过种种办法向法官证明了“村田昭并非被秦风推下高台”,从而洗清了秦风的嫌疑。

也许《唐探3》的编剧在进行创作时,需要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段落来连贯接下来的剧情。但作为一部推理剧,秦风被诬陷入狱的片段也忽略了一些逻辑上的严谨性:即使秦风确实将村田昭推下了高台,他的行为也并没有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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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推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们不妨先假设秦风确实实施了推人行为,由此论证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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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秦风推人的行为只针对将小林置于濒死危险的村田昭,而非无辜的第三人,因此可以判断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基本排除紧急避险的可能性;

其次,村田昭虽然受人指使,但在双方对峙的那一刻,他确实绑架了小林杏奈,并威胁将她逐渐淹死。因此可以确定有来自村田的不法侵害发生,且当时其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最后,对峙时,水池中的小林以及唐仁正面临生命危险,而绑架、杀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作为唯一能从不法行为下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人,秦风拥有“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利。即使他因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村田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免负刑事责任。

03

中日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法律概念,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都存在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就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为了避免司法僵化,《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做了如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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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日本的《刑法典》第三十六条:“急迫不正の侵害に対して、自己又は他人の権利を防衛するため、やむを得ずにした行為は、罰しない。”

该条意思是:对于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他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不得已而采取防卫行为,免予处罚

虽然日本《刑法典》没有类似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那样针对暴力犯罪的特殊规定,但日本《盗犯等防止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为了排除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的现在的危险,杀伤犯人的,视为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款的防卫行为

由此可知,日本在设立部门法时同样考虑到了暴力犯罪下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与中国刑法同理,在日本,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不法行为人采取致人死亡的防卫手段,应以正当防卫论处。

……

综上所述,秦风应当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完全受中日两国法律所保护的,日本法官不应当以“涉嫌杀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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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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