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少泽回应尹国驹遭通缉事件说开去
去年遭到美国制裁、人称「崩牙驹」的本澳江湖人物尹国驹,在马来西亚涉嫌诈骗,目前被当地警方通缉,幷将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发出红色通缉令。据马来西亚传媒一月三十一日报道,马来西亚全国警察总长阿都哈密在接受《大都会日报》访问时表示,该国警方接获报案,指尹国驹在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零年期间,曾逗留马国做生意,幷于去年八月接受委任为马国上市公司INIX科技的非执行董事,但他在四个月后辞职,并被指没有根据协议将该公司的股份转让至第三方。因而牵涉一宗数额高达六百万令吉(约一千一百六十万港元)的商业诈骗案。因此,马国在去年十月已将他列入警方通缉名单,警方也会深入调查尹国驹涉嫌从事黑社会活动及洗黑钱的传闻。阿都哈密又指出,有消息指六十五岁的尹国驹藏匿在马国,警察总部商业罪案调查部正追查此事。他说,若此人真的藏在马国,警方将展开逮捕行动。但他又表示,据马来西亚移民局的离境记录显示,尹国驹在去年三月十八日出境到香港后就行踪不明,马国当局正准备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发出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其他成员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国际通报之一,属最高级别的通缉令,有效期为五年,而且可以续期,只要疑犯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直至疑犯被缉拿为止。
澳门于回归前就已经在司法警察司内设立国际刑警里斯本中央局澳门分署,并于一九八九年十月起开始运作。澳门回归后,该机构也自然地转变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设在司法警察局。其具有确保澳门特区的刑事警察机关及当局以及其他公共部门与国际刑警办事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之间的联系的职责,主要就情报交换、移交程序、拘留或协助拘留及通讯等事宜与上述实体紧密合作,并就采取措施预防和遏止涉及国际层面的犯罪方面提出建议。此外,国际刑警支局还负责接收、分类、处理、发布及存档有关国际罪犯文件,以及统筹国际刑警组织工作范畴之文件或讯息的翻译工作。黄少泽无论是出任司法警察局局长,还是获中央政府任命为保安司司长,都多次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的代表大会。
因此,黄少泽前日在出席一项活动时,就被记者们询问对马来西亚警方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发布红色通缉令缉捕尹国驹事件的反应,并询问国际刑警组织有否通知澳门警方?黄少泽表示,他不会评论个案,又指某个居民是否身处澳门属其个人讯息,当局不宜公开。在被问到居民会否将本澳居民移交至其他司法管辖区时?黄少泽回应称,国际法、国际惯例表明,涉本地居民不作移交,这是毫无疑问的。澳门警方一直依照澳门法律、国际法和惯例执法。
黄少泽的回应,可说是滴水不漏,恰到好处。其一、君国驹涉嫌的案件发生在马来西亚,本非是在澳门特区境内,因而他「不评论个案」。这除了是「制式」回应之外,更是展示不干预外国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的基本态度。即使是在客观上已经含有「拒绝合作」的意思,也不会影响中国澳门特区与马来西亚的警察合作关系。
其二、黄少泽没有透露尹国驹是否身处澳门,并指这是属于其个人讯息,当局不宜公开。也是严格执行澳门特区有关保护个人资料法律的表现。只要没有发现尹国驹在澳门特区境内有犯罪嫌疑行为,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的原则下,他被视为无罪,因而必须保护其个人隐私。实际上,警方的责任,不但是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及国家安全,而且也是保护市民。
其三、按照国际公法有关「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和澳门特区《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相关规定,尹国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澳门居民,是属于绝对拒绝引渡的对象范畴。何况,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中国澳门并未与马来西亚签署《移交逃犯协定》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实际上,国际公法对引渡有三大原则,就是本国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还被摆在首位。另外,还有非双重归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是引渡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双边引渡条约中列位第一的拒绝引渡理由。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一般均规定了「本国人不引渡」条款。
这是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出发,许多国家认为,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理由,拒绝将明知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
但是,澳门特区警方是国际刑警组织的准成员,在澳门司法警察局内设有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虽然澳门特区并非是以单独单位参加国际刑警组织,是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的中国的下属单位参与其活动,但也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密切工作关系。因此,马来西亚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发出对尹国驹的红色通缉令,倘获得国际刑警组织接纳,澳门支局也必然会收到,马来西亚警方也将会向澳门警方提出协查的要求。
这就形成了除了是上述的「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对抗」之外,还将会产生几组法律冲突。其一、是马来西亚控告尹国驹在该国涉嫌犯法,与澳门警方到目前为止,并未掌握到(或尚未公开)尹国驹也触犯澳门特区法律的矛盾。其二、即使是澳门警方应国际刑警组织的要求,拘捕尹国驹,在不能将之引渡到马来西亚之下,澳门特区法院也无权限对其进行审理的矛盾。其三、是即使是马来西亚司法机关对尹国驹进行「缺席审判」,但由于澳门特区与马来西亚并无签署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因而不能代方为向尹国驹录取口供,调查取证,及履行查封、扣押及冻结其财产,送达文书等义务。
但尹国驹也注定只能是「蛟龙被困浅滩」,不能离开澳门,否则就无法受到上述因素的保护。因为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在全球有效。一旦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国际公法中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就已经失效。所有与马来西亚签署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都可应马来西亚的要求,将其引渡归案。
尤其是在尹国驹「商业活动」最活跃的东南亚国家,已经结盟。在这些国家之间,有警务合作的义务。因此,尹国驹只要踏入东南亚地区的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其「有生意」的柬埔寨、缅甸等,都有可能会遭到拘捕并移交给马来西亚,就将会有牢笼之灾。
尹国驹在东南亚国家,尤其是柬埔寨、缅甸等,经营的是赌场。包括其在马来西亚涉嫌犯案,在广义上也是「赌一铺」。现在中国公安部打击出境参赌犯罪活动,文旅部也开列境外赌博城市「黑名单」,可能会对东南亚国家的博彩经济造成冲击。马来西亚是否会因此而籍着尹国驹案,「恨鸟及屋」地影响与中国的国家关系?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