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强奸冰释前嫌案 有五个疑点需要特别关注一下
9月21日,新京报报道的一则“16岁少年被控强奸罪后,取保候审返校上学”的新闻引发舆论的关注,这条新闻源于鲁山县检察院的官方公众号发表的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
以下为鲁山县检察院官微发表的文章原文:
王某的儿子小赵今年16岁,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检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小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存在模糊认识,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绪也很激动,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帮教首当先
小赵和小花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如何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做到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着实了下了番功夫。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邻居和老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亲情会见,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矛盾终化解
经过心理咨询师李某耐心细致的疏导,被害人小花逐渐走出了阴影,她的高一班主任钱某也反映说目前小花的狀态平稳成绩也比较稳定,小花也从原来的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拒绝回答问题,到告诉检察官韩昊说“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这些变化让检察官韩昊深感欣慰。犯罪嫌疑人小赵更是在检察官韩昊和驻所检察官叶景会的教育引导下,将看守所成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地方,对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写下悔过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小赵的母亲王某多次向未检科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小花的损失。而此时小花的父母看到小花的变化,态度也缓和了很多,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重新入课堂
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眼看着马上就9月份了,学校就要开学了,未检科检察官很是着急,一边联系小赵的班主任,深入小赵所在的辖区调查,看其是否有合适的保证人,能否实行有效的监护和帮教,一边与执检部门的检察官叶景会深入关押场所与小赵见面谈话,与管教警官谈话,与同舍人员谈话,深入了解其改造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另根据中国之声的报道,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关于本次事件,网友们的观点也主要为两种:检方调解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是在和稀泥;即使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问题,宣传出来不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事件发酵后,鲁山县检察院将相关文章删除。鲁山检察院上级的平顶山检察院表示已关注到了舆情,正在介入调查。
今天(9月25日),河南检方回应了公众对于冰释前嫌案件的质疑。
针对网友评论的“未成年人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释放,河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回应称:
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说取保候审之后,就一取了之,他这个案件还在审查起诉中,下一步我们还会严格依法办案。最后法院判决后,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关于网友对鲁山县检察院官微在对事件的宣传报道的质疑,河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
主要是释法说理不充分,它主要是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特别是老百姓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我们觉得他们再报道的这个过程中不是特别恰当表述。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在案件完结后,将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在检察院方面承认错误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个事件的经过,首先来梳理一下鲁山官方在事件发酵前的报道:
第一、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均未满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均为在校生。
第三、受害人小花因为这次侵害得了性病。
第四、检方为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分别对小赵和小花进行了心理疏导。
第五、小赵母亲多次表达和解意愿,在小花父母态度缓和后,在干警干预下,双方和解。
第六、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小赵得以取保候审重新入学。
从官方介绍的事件整个过程可以看出,鲁山县检察院在事件过程中表现较为主动,在小赵家人提出和解的希望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主动找到小花的父母并将双方父母拉到一起做工作。在这期间,鲁山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为小花找了心理辅导老师,找到了小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毕竟这是一篇宣传报道的文章,在文章的行文以及用词方面,都格外突出鲁山县检察院在这次案件中所起到的正面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今天河南省检察院方面也提到,鲁山县检察院确实存在宣传报道角度把握不好的情况。
除了宣传报道角度把握的不好,我们抛开法律不谈,这篇文章还有别的问题吗?刘华强我发现这篇文章其实还有不少疑点。
疑点一、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与家属情绪激动,后来态度变得缓和
鲁山县检察院介绍说,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后来小花父母看到小花变化后,态度开始变得缓和。最后小赵母亲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
首先,这是强奸,不是抢劫。
在同样一个备受关注的强奸案件《中通快递员强奸女客户》中,事件的受害者在被强奸后精神崩溃,久久不能平复,终日恐惧,听到“快递”两字后就发抖。受害人的母亲还称,自己女儿被强奸后一直有轻生的念头。虽然事件已经过去很多天,受害人的母亲在接受采访时依然是泣不成声。
同样是强奸案,为什么小花能够有所变化,小花的父母的态度也开始变得和缓?因为找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因为亲人朋友老师的做工作?因为检察院方面的工作能力突出?
(有传言称小花与小赵为情侣关系,但该消息未得到任何官方与当事人的证实)
疑点二、小花班主任表示目前小花的狀态平稳成绩也比较稳定
根据官方通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暑假,虽然送锦旗与事件发酵在开学后,但通过阅读鲁山县检察院公众号文章便可看出,此次案件的调解全部发生在暑假阶段。那么,班主任是如何得出小花的状态平稳,成绩也比较稳定这一结论的呢?难道小花参与了学校组织的校外补课,在此期间校方还组织了一场考试?学校办校外补课不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吗?
疑点三、小花主动提出让小赵当面给她道歉
根据鲁山县检察院的信息,小赵为初中二年级,小花为高中一年级,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至此,我们并不能从官方的信息中获取更多的关于受害人与被受害人的关系。
但是,根据小花主动提出让小赵当面给她道歉,是否可以判断,两人不完全是陌生人关系?如果两人完全不认识,何须道歉这么一个十分形式的东西?如果两人完全不认识,强奸案中受害人找施害者道歉,这种情况成立的可能又有几成呢?
当然,由于披露的信息较少,我们无法得出具体的判断。
如果基于两人不是陌生人这个假设,传言所说的小花与小赵是情侣关系,是否也可以进一步推断?如果能够证实两人为情侣关系,那这个案件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疑点四、检察院方面是如何得出小赵主观恶性较小这一判断的
在鲁山检察院的报道中,检察院方面表示,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再次强调,这是一个强奸案,而不是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说强奸犯的主观恶性小,难道只是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吗。现在这个时代,小赵难道对强奸就一点概念没有?作为一个孩子,是不是认错了表态改正错误了,就是主观恶性小吗?网友说鲁山检察院和稀泥,可不是针对整个事件的出来的结论。
疑点五、鲁山县检察院为什么有如此强大的调解能力?
一个强奸案,面对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家庭,鲁山县检察院为何处理的如此游刃有余,干净利落,我刘华强怎么想也想不到,为什么他们可以有如此强大的调解能力。如果他们去调解拆迁的钉子户,岂不更好?帮助其它单位解一下燃眉之急,何必在检察院屈才呢?
由于官方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有限,所以这五个疑点或多或少有点吹毛求疵的成分在里面。但毕竟这是一个关系未成年的强奸案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可能将案件细节像刘强东案那样被详细的披露。
河南检察院工作人员今天说,案件还要按照程序进行判决,具体的真相,还是等法院的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