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发案率高于网约车13倍?媒体解读司法大数据报告正确吗?

9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一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这个报告一出来,就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耸人听闻的标题如《出租车司机万人案发率高于网约车 是其13倍之多》充斥网络。这种标题之下文字,是否是对这个报告的客观描述?还是悄悄地带了一个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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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个疑问,在网友@深蓝一号的帮助下,我找到了这个报告的原文、以及最高法今天早晨发布的相关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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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报告并不长,全文分为二个部分。一: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总体情况;二:网络约车司机与传统出租车司机对乘客实施犯罪案件特征。

那么我们就来解读一下这份报告,看看这个“13倍”到底有多少含金量。

一:报告说: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被告人为网络约车司机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量不足20件,网络约车司机每万人案发率为4.8%,其中77.78%的案件侵害对象为乘客。同时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被告人为传统出租车司机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量为170余件,传统出租车司机每万人案发率为6.27%,其中46.26%的案件侵害对象为乘客。

与之对应的就是下面这个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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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图片,可能是大家在媒体上见得最多的一个图了,媒体在报道这个事时所用标题里的“13倍”,基本上就是由这个图片得来。然而这种解读正确吗?这个我们暂且放一下,容后再说。

二:网络约车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占38.89%,交通肇事罪占16.67%,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合计占16.67%;传统出租车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排名靠前的罪名分别为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强奸罪,占比分别为27.43%、16%、14.29%、9.14%、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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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可以比较的是,故意伤害罪的比率网约车为38.89%,出租车为27.43%;交通肇事罪的比率网约车为16.67%,出租车为14.29%;强奸与猥亵罪比率,网约车为16.67%,出租车为6.86%。其他的容后一起说。

三:传统出租车司机犯罪案件多为司乘合谋犯罪,司机提供运载工具,占比29.21%;网络约车司机犯罪案件多为司机与乘客或他人发生口角,占比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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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到这里,问题就出来了,出租车司机犯罪中有一个情节为:提供车辆,进行司乘合谋犯罪:进行制贩毒、走私、非法运输。大家都知道,出租车有着鲜明的标识,出租车司机有着清晰的身份标识,那么在其触犯法律时,这种身份标识自然就记录于司法档案。而网约车及其司机并没有任何身份标识,那是不是就能证明网约车司机就是白莲花呢?我想谁也不敢说这句话,毕竟就我个人所知来说,就有不少的网约车司机为各种地下流动赌场载运客人。网约车司机就不会参与制贩毒、走私、非法运输?绝对是有的,只是他们在被抓获后的身份不再是网约车司机了而已,那么第二点里的身份分类的数据就有失偏颇了。

从这一点里也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犯罪信息收集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在犯罪时,不管其车上是不是有乘客,记录在档的是“出租车司机”,而网约车司机如果在作同样的事时,只要车上没有乘客,那么在档案记录里就不会特意标明其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如此一来,这个所谓“13倍”的数据还有意义吗?

媒体如此的标题,哗众取宠,博人眼球而已。

我们出门打车,最为在意的是安全。那不妨分析一下这份数据,看看到底是出租车安全,还是网约车安全。也就是看这些案件记录中,司机行为对乘客的威胁程度。那么我对最高法这报告里的190个案例进行了重新筛选。

报告里选用了网约车20个案例,出租车170个案例。其中出租车司乘合谋案例比率近30%、近50个案例,这些案例是不应当选取进来的;交通肇事网约车为16.67%,出租车为14.29%;不良行为中网约车为22.22%,出租车为23.03%;这二项合计,网约车案例要减少4.5个,出租车案例要减少63.4个。那么真正对乘客造成威胁的案例为:出租车为56.6例;网约车为15.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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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出租车的相关案例还是要高于网约车嘛。但是要记得,在分析这种案例之时,我们不能只讲数量,而不讲起因。只有关注犯罪起因,才是真正对我们平安出行有实际意义的。上图是公众号里昂商律评论前不久发布的一个同类报告:《传统巡游出租车安全现状分析(二) ——以刑事案件发生率为视角》中,关于犯罪起因分析的一个图表,我认为还是比较客观的。

在几个有关出租车网约车案例分析的文章中,都归纳有“临时起意”这样一个因素。犯罪临时起意,指的是没有蓄谋的犯罪行为。大多为车费、拒载、线路等突发冲突事件,潜藏其后的往往是司机与乘客双方的文化层次、素质、性格、情绪,空间以及表达方式有关。这就如中央财经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历镛所说:“这些案件中如果经过适当的干预,这些临时的犯意均有可能被打消,而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均不应该发生。”

在最高法这份报告中就说:“网络约车司机犯罪案件多为司机与乘客或他人发生口角,占比38.89%”,这个比例远高于传统出租车。口角最终引发暴力冲突,往往成为威胁乘客出行安全的一个关键因素。

那么要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各平台就应当着力于从司机的文化层次、素质修养、性格纠偏、服务规范上着手解决或约束,并采取适当技术手段,以迅速化解车内司乘双方潜在冲突的可能。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也是各平台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多大的利益就得负起多大的责任,这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公共平台。

然而明显可见的是,民众的焦点不在以上几点。

我们关心的是出租车、网约车有目的的,有蓄谋的性侵、骚扰、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特别是有目的的寻找单身女性,这才是可怕之处。我们每个人的家庭里,都有女性,她们的出行安全,是每一个家庭关注的焦点。谁也不会愿意自己家的女性成为别人的猎物!!!

如果打个车也成了社交的平台,那无形中出行的安全性大幅降低。那么这个平台的提供者就得负起这种社交化打车所带来的安全责任,解决蓄意伤害的任何可能。其实我一直疑惑的是,打个车也搞社交化,提供这个平台的资本方到底是一种什么心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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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司法大数据中,有如上图这样一个图表,媒体在报道时,基本没有提及。说传统出租出侵害乘客案件多发生于车内,网约车侵害乘客案件多发生于起止点沿线地点。

这句话意味着什么?发生于起止点及其沿线,就意味着司机有跟踪、尾随等情节发生,这是一种蓄意的行为表现。再想想前面那网约车远高于出租车的性侵比例,再想想网上大量曝出的网约车司机跟踪尾随女乘客的视频……后怕不?这绝对是一种恐怖的心理体验。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网上那铺天盖地的“13倍”,是不是有一种让人带了节奏的感觉呢?媒体的标题为什么要选用这个“13倍”,而不是用“网约车司机大量尾行女乘客”呢?这确实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我更好奇的是,究竟有多少媒体去看了最高法这个报告的原文。

最高法这个报告,也是槽点满满。从案例的筛选,数据的采集,样本的分析,行文的表达上都存在重大问题。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有问题的报告,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出台了,这是值得最高法检讨一下自己的。

我写这些,并不是说出租车就绝对安全,网约车就绝对不安全。有一句话,叫作“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样水土养百样人生。不管是出租车也好,网约车也好,大量的司机之中,难免都会有害群之马。我只是希望有关方面在出台相关报告之时,能作得更谨慎一些,更全面一些,精力花得更多一些,行文更严谨一些,结论更客观一些。不要让自己的报告成为别人用来洗地的证据,更不给别人指责自己收钱发文的借口。

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关注民众的出行安全,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这时,我们需要的是,平台要负起平台应有的责任,约束旗下的司机,尽可能减免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更不能店大欺客,挟民生以令天子;我们需要的是,媒体在报道相关事情的时候,不带节奏,做到基于全面事实的客观陈述;我们更需要的是,相关单位与组织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出台统计报告时,能用心,能公正,能经得起检视,能让你们的报告结论可以促进社会进步,能警醒世人,而不是投某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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