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陶寺文化对中国文明的贡献(下)

  七 丧葬制度

  丧葬制度主要包括墓葬的规模、葬具、随葬品等综合等级制度,甚至还包括墓葬地面标志物。具体到陶寺遗址出土的玉石礼器,主要作为随葬品,因此我们从丧葬用玉制度的角度,将玉石礼器纳入丧葬制度中来介绍。而陶寺早期王墓出土的陶鼓和石磬,在宫城内也有出土,故而礼乐制度我们另行讨论。

  1.墓葬的等级制度蠡测

  毋庸置疑,贵族与平民墓葬的等级差别早于陶寺文化之前便已经出现,比如崧泽文化中期东山村墓地、庙底沟文化灵宝西坡墓地、良渚瑶山和反山墓地与平民墓葬等,但是陶寺王族墓地的丧葬制度表现得更加突出。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共发掘清理了1309座墓葬,其中770座墓葬的信息可供墓葬等级分类,发掘者通过反复细致的分析,分为六大类。一至三类墓还细分了若干型。发掘者也坦称,这样的分类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只能反映墓群的概貌而已,分类越细,问题和矛盾越多。

  我们根据《襄汾陶寺1978~1985年考古发掘报告》第二册发掘者有关墓葬的等级划分信息,制作了表二,忽略了发掘者划分的一至三类墓中的各型,对各类墓主的身份进行一些推测。

  第一类墓葬即最高等级,为王墓,数量占770座可分等级墓葬总数的0.78%(表二),不足1%。王生前居住在宫城里。

  第二类墓葬即第二等级,规模与王墓接近,随葬品组合比照王墓但缺少龙盘、鼍鼓、特磬、陶鼓等礼乐器组合,随葬品数量也大为减少,墓主身份推测为后妃、君王子女、高级贵族或高官,他们同时有可能也是王室成员,占比约3.9%(表二)。王室成员居生前居住在宫城里。

  第三类墓葬即第三等级,墓圹规模比第一等级王墓明显小,随葬品少了许多,在10件左右,随葬品以玉石礼器为主,有头饰和腕饰等装饰品,包括玉石削发器(原报告称玉石梳),缺少陶器。基于该等级墓葬中有两墓出土尖首圭,我们分析判断为委任官员的凭信瑞玉,进而推测该等级的墓主身份大约是下层贵族及普通官员,占比约19.35%(表二),数量比第二等级大为增加。第三等级的墓主生前居住在下层贵族居住区。

  第四类墓葬比较特殊,墓圹规模与第三类相差无几,均用木棺葬具,却很少有随葬品,仅有3座墓葬随葬1~3件器物,其余墓葬皆无随葬品。且该类墓葬数量远远少于第三等级墓葬,占比约3.77%(表二)。一时难以判断这类墓葬主人的身份。由于缺乏第三等级墓葬的玉石礼器组合,很难将这批墓主归入官员行列。鉴于第四类墓葬墓圹规模比第五类墓葬大不了多少,而第五类墓葬多数都随葬一些随身佩戴的装饰品,因此我们认为第四类墓葬的等级划分可能有些勉强,我们倾向于将第四类墓葬与第五类墓葬合并为同一等级即第四等级。

  第五类墓葬墓圹规模略小于第三、四类墓葬,不用木棺,但是用麻织物或草编裹尸,随葬品数件至10余件,大多数墓随葬头饰或蚌指环,个别墓葬随葬工具、镞、猪下颌骨、陶器。我们推测第五类墓葬及第四类墓葬同为第四等级,其墓主身份很可能是王族的普通平民。这批占比很大,约为32.99%,外加第四等级3.77%(表二),合计36.76%。这些普通平民生前住在普通居民区里,同宫城里的王室和贵族居住区里的贵族官员住宅相区隔。

  第六类墓葬即为第五等级,墓圹最窄小,仅用草编裹尸,无随葬品。该等级墓主身份为社会的最底层贫民,占比约39.22%,数量略多于第四等级的普通平民(表二)。这些贫民生前也居住在普通居民区里。

表二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墓葬等级归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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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墓葬制度,在当时是针对整个王族墓地而制定的。非王族的家族墓地,基本都埋葬在居址内、聚族而居住宅区的边上。经过考古钻探,我们发现这些非王族普通家族墓地,一般为10~20座墓葬为一小群,迄今没有进行完整墓地的考古揭露,仅在普通居民区发掘过程中,偶尔遇到这样的墓葬,若对比早期王族墓地的等级,大约相当于第四、五级,绝大多数没有随葬品。

  陶寺中期王族墓地经过小规模试掘和抢救性发掘,没有进行过大面积的发掘与揭露。已经发掘清理的墓葬有20余座,但是所有的贵族墓葬在陶寺晚期均遭到严重的捣毁,绝大多数随葬品捣扰出来,因此残存的随葬品数量已不能表明墓葬的等级。IIM22由于规模巨大,残留的随葬品仍有78件套,并随葬了上政图示“豶豕之牙”列钺、王权权柄象征物圭尺等,无疑为中期的王墓。而IIM22周围抢救清理的四座贵族墓葬,基本被捣扰一空,仅IIM26还残留一组彩绘陶器和一件刻有“辰”字的骨耜礼仪性农具,表明这批贵族墓应当为高级官员。这四座贵族墓葬长都在3米以上,宽近2米,规模都相当于早期第一等级的王墓,因为IIM22王墓的存在,陶寺中期的这部分贵族墓葬,我们暂归为中型墓,其中肯定有官员墓葬,但是否还有王室成员,无从判断。陶寺中期王族墓地里的小墓,情况与早期王族墓地的第四、五级墓葬相同。

  诚然,我们仍声明不论是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发掘者的六类划分法还是我们的五等级划分法,都是我们考古学家对于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墓葬等级制度的合理推测。不等于陶寺文化当时社会的实际等级划分。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划分推测,有四点是可以肯定其合理性的。

  其一,就是陶寺墓葬的等级制度从本质上说,应当是墓主生前在社会等级制度中的反映,这就是《荀子·礼论》所谓的“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这样现实社会的等级制度移植到冥界的丧葬等级制度,在陶寺文化成熟之后,便一直影响着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丧葬制度的指导思想,尽管后世的墓葬制度随着时间、社会、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变迁,然而这种指导思想没有变。

  其二,陶寺文化墓葬的等级制度是进入国家社会之后的墓葬等级制度,反映社会实际阶层最大概率可划分为君王、贵族和官僚、平民三大层次。虽然商周时期除了王陵之外,还出现了方国王墓、各诸侯国的“公墓”“邦墓”等等新丧葬制度现象,但终究没有超越君王、贵族与官僚、平民三大等级制度的框架。

  其三,作为王墓,除了墓圹规模和棺椁制度之外,一定有王权的物化载体随葬品。比如陶寺早期王墓王权的物化载体随葬品是陶鼓、鼍鼓、石磬等实用礼乐器,为君王灵魂升天转世特制的彩绘龙盘,排列有序的厨刀。陶寺中期王墓的物化载体随葬品从礼乐器和龙盘转变为“豶豕之牙”上政图示公猪下颌骨与列钺、次政图示“弓与矢”、权柄圭尺以及圭表测量用的玉配件游标、垂悬和景符工具套。后世历代王陵或帝陵,要么没有经过发掘,要么被盗一空,但是,从南京富贵山冲平陵(东晋末代皇帝恭帝)前残留的刻有“宋永初二年太岁辛酉十一月乙巳朔七日辛亥晋恭皇帝之玄宫”碣石、成都永陵(前蜀王建墓)残留的谥宝、玉哀册及谥册来推测,后世帝陵内应当有明确说明帝王名号身份的文字载体,也是帝陵的固定制度。

  第四,贵族官僚墓葬中,应当随葬与其官职和身份等级相对应的随葬品。如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第二等级墓M2200随葬立表、17枝箭杆、18枚骨镞(实际上有部分是牙壳质的)和132副猪下颌,该墓墓主应当是掌握立表的天文官,地位很高。第三等级M1700随葬玉尖首圭、玉琮、项饰等,墓主当为普通官员。前文已述,陶寺中期的中型墓IIM26残留的彩绘陶和“辰”字刻文骨耜,证明该墓葬当为陶寺中期的农官。

  2.用玉制度

  陶寺遗址的玉石礼器主要出自墓葬,居址中零散出土的玉石礼器不能表现用玉制度,因此我们在此主要讨论丧葬中的用玉制度。由于陶寺王族墓地中,玉骨簪饰多用小玉件如环、坠等与骨簪复合而成,但是从一等王墓至四等平民均有使用(表二),显然没有礼制意义,因此不属于玉礼器,而属于一般装饰品。同样属于一般装饰品的玉石器还包括玉石项饰和头部玉石饰件。

  我们曾经通过分析认为,陶寺文化玉器包括陶寺遗址和下靳墓地出土的玉器的主体来源于石峁集团的玉币输入,进而由于陶寺文化非商品经济基础,使得相当一部分玉币退出货币流通领域,转化为玉礼器为政治和礼仪服务,成为后来中原地区用玉礼制的肇端。由于陶寺文化缺乏闪石玉料,陶寺文化使用大量的大理岩类的假玉(美石)仿制玉礼器,作为玉礼器的补充,并与玉礼器配伍组合使用。陶寺文化玉石器的礼器特征主要通过两个要素来表征。第一是主要用于随葬,体现用玉礼仪制度在葬仪中的功能。第二是形成比较固定的玉石礼器组合,早期为玉石钺、石厨刀或另加石磬组合,中期开始转变为玉石钺、璧组合。陶寺早期是墓葬用玉制度的草创期,陶寺中期真玉礼器数量大幅增加,玉石钺与璧组合固定,才是用玉制度的形成期。

  比较有意思的是玉琮。玉琮(不包括琮式玉管)在良渚文化宗教与社会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良渚的玉琮没有不饰神徽者,随葬玉琮的大小、数量都与墓葬的等级直接相关。陶寺文化的玉琮从陶寺中期才出现在陶寺,属于华西系玉琮,经手石峁集团来自齐家文化,也就是说陶寺玉琮是典型的齐家文化玉琮,其特点是甘青地区玉料,素面或简单横向线条装饰,绝无兽面纹,存在一部分去掉顶部和底部射口的所谓“方筒”形玉琮,我们称之为“游标”。陶寺的玉石琮总体数量不多,且真玉较少,石质较多,考古存在背景关系清晰者,都说明陶寺的玉石琮尽管可以被纳入玉石礼器的范畴,但是,主要被作为手镯戴在第三等级墓主的手腕上,男女均可佩带,倒是延续了良渚文化玉琮最本初的手镯功能。因此,陶寺文化的玉琮在丧葬用玉制度中的地位较低,仅作为下层贵族和普通官员的身份等级标志性饰物,基本没有“黄琮礼地”的宗教含义。从此以后,中原地区夏商周三代玉琮始终处于很次要的地位,二里头遗址仅出土过残琮一角,殷墟墓葬出土玉琮为数也很少,妇好墓随葬玉琮几乎都是前朝遗物或遗物改制,礼仪功能值得怀疑;个别小墓也随葬冥器化的玉琮,更无礼仪价值;两周乃至西汉,玉琮则沦为男性墓主阳具套。足见,玉琮自良渚文化衰落而跌下神坛后,作为玉礼器在用玉制度中的地位,从陶寺文化开始,发生了本质性的式微,决定了玉琮在后来历代用玉制度中的卑微的地位。因此,《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谓的“苍璧礼天,黄琮礼地”,在现实中从未实际实行过。

  二里头文化玉器以二里头遗址中型贵族墓葬随葬为主,可归入玉礼器范畴的器类有璧戚、圭(实际为戚)、牙璋、璧、钺(包括所谓的铲)、戈、璜、刀、柄形器等,玉铃舌和镞可能属于杂类。但是二里头文化没有固定的玉器组合,而是将玉礼器纳入铜器、漆器、陶礼器等共同组成礼器群,似乎没有延续陶寺墓葬的钺璧用玉制度。个中原因有可能是二里头作为中国第一个王朝国家,玉器的多元化来源以及正值青铜礼器的方兴未艾,尚未来得及形成稳定的用玉制度,只是笼统地将玉礼器纳入整个礼器群而表现中型墓葬贵族的等级。诚然,二里头文化王级墓葬尚未发现,对于王墓的用玉制度还是空白,无法讨论。虽然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二里头文化玉礼器出现了玉戈与柄形器的新组合现象,如72YLIIIKM1、75YLVIM3、87YLVIM57,成为从陶寺文化钺璧用玉制度向商时期戈、柄形器组合用玉制度的过渡环节。

  商代早期即二里岗文化时期,随着玉钺退出社会宗教礼仪实用舞台之后,中原地区包括湖北盘龙城大中型贵族墓葬丧葬用玉制度,主要由玉戈与柄形器组合成为核心。商代晚期以殷墟墓葬为代表的丧葬用玉制度以玉戈、璧、柄形器为核心。两周时期,柄形器在社会礼仪生活中的地位大大式微,因此,贵族墓葬中用玉制度的核心转变为玉戈与玉璧。从考古发现的背景资料看,两周时期贵族墓葬用玉制度中,玉戈与玉圭性质与功能没有本质区别,所以戈、璧组合也包括圭璧组合,可被视为陶寺文化钺璧组合用玉制度源头在两周时期长江以北地区的流变。

  3.墓上标志制度

  2005年,我们在清理陶寺中期王族墓地的过程中,开始初步意识到陶寺中期王族墓地里大中型贵族墓葬几乎都遭到了出于政治报复目的的彻底、全面的捣毁。由于这些墓葬的捣墓坑挖得非常准确,所以我们开始怀疑陶寺中期王族墓地里的贵族墓葬墓口应该有明确的标志。果然,我们在清理IIM26的捣墓坑IIH35填土中发现一块长约50、宽约20厘米的砾石(图五);在IIM28的捣墓坑IIH30的上部填土中,也发现一块长约40、宽约30厘米的砾石(图六);在IIM31的捣墓坑IIH34填土内,发现四块稍小的砾石(图七)。这让我们回想起2002年清理中期王墓IIM22的过程中,在其捣墓坑IIH16的开口1米以下,发现一块80厘米见方的大石块(图八),当时并未在意。看来,这些捣墓坑里出土的砾石,都应是被捣毁墓葬墓口标志石,可称为“墓志石”,这在陶寺文化中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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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IIH35 出土“墓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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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IIH30 出土“墓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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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 IIH34 出土的“墓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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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IIH16 近口部出大石块露头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发掘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墓葬被准确捣扰的现象,高江涛先生还进行过具体分析,认为被捣毁的墓葬以大型墓葬为主,而报告编写者认为墓上有标志,或封或树。陶寺早期和中期王族墓地发掘过程中,考古学家们一直注意封土遗迹,但是没有明确证据说明有封土的存在;如果种树为墓葬标志,则无法留下遗痕,因而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大墓有“封树墓上标志”的推测,没有实际的证据。然而,受到中期王族墓地大中型墓葬有墓志石的启发,翻检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发掘报告,我们发现了一些墓志石的线索。

  M3343被H3034(原报告称为祭祀坑)捣毁至底,墓底四个壁龛皆空,女性墓主骨架基本完整,但是缺失右手,斜仰于墓底中部,墓底头端和脚端,各放置5块大小不等的砾石。我们根据中期王族墓地捣扰坑的发掘经验判断,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H3034就是M3343的捣墓坑,四壁龛皆空,证明该墓已被捣扰,墓主斜仰墓底,很可能是将尸体拖出来重新扔回墓坑底。所谓的H3034底部的羊骨架,应是一种“压胜”亵渎,同样属于政治报复。那么,该墓墓底头端和脚端堆放的石块,有可能是从其他墓口挖来的墓志石,集中填埋,用被亵渎过的尸体和压胜巫术“羊”来压胜这些墓志石。M2125虽未在现场判断出捣墓坑,但是在墓室中部距墓底3厘米处的陶寺晚期填土中发现散乱人骨,从骨殖呈现的状态判断回填时筋骨尚在;距墓底20厘米处填土中,残留另一成年人个体的残骨,显然该墓的捣墓坑与墓室等大,所以现场根本辨别不出捣墓坑的存在。M2125墓底有一块大石头,长约60、宽约30厘米,应当也是将墓口的墓志石扔到墓底。M2124也是同样情况,被彻底捣毁,墓底残余尸骨的盆骨和下肢,还有一块长约40厘米的石块,填土为陶寺晚期。M3318也被彻底捣扰,回填了一具半腐状态的人骨架,腰椎和骨盆上方压一块大石头。我们认为M2124和M3318回填的大石块原本也是墓口上的墓志石。据此,我们认为,陶寺文化早中期,王族墓地都遵循着墓志石的制度。M3343三等墓,M3318四等墓,M2124和M2125等级难辨。也就是说被政治报复捣毁的墓葬以贵族墓为主,也有个别的平民等级的墓葬。以陶寺中期王族墓地里小墓IIM33“扈从”墓葬被一同捣毁例证来看,陶寺早期王族墓地里被捣毁的个别小墓也可能是扈从身份。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陶寺早中期王族墓地里被捣毁的墓葬里所回填的人骨与器物包括墓志石,不一定都是从原墓坑中捣扰出来的,存在着将其他墓里的尸骨、器物包括墓志石回填到该墓的可能,目的就是捣乱和亵渎。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陶寺早中期王族墓地里,在陶寺晚期遭到政治报复捣毁的,以贵族墓葬为主,推断墓志石制度很可能主要用于贵族墓葬,具有一定的等级标志意义。

  二里头文化和商代早期二里岗文化墓葬,未见有墓志石等墓上标志物的例证。殷墟妇好墓有墓上建筑,晚商至西周时期墓葬没有封土。东周时期,墓葬封土开始大行其道,秦汉时期封土成为贵族墓葬墓上标志制度性标配。值得注意的是,东汉时代大贵族墓葬除了有封土之外,还出现了墓园入口处立墓阙的现象,起到墓表的功能,也成为墓上标志之一。东汉以后墓表逐步取代了墓阙。此外,汉代还流行墓前立石碑之风,墓表和墓碑可以说是陶寺文化贵族墓葬墓志石制度的回潮。墓碑在魏晋时期遭禁,转入地下成为墓志,南北朝时期墓碑再度流行,成为墓葬地面的重要标志。正因如此,我们回溯性地将陶寺文化早中期王族墓地贵族墓上石块标志称之为“墓志石”。

  八 礼乐制度

  此处所说的礼乐制度是特指礼仪性乐器。当然,史前时期乐器种类较少,一种乐器在礼仪和娱乐场合均可能使用,正如《尚书·舜典》所谓“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因此,我们将陶寺遗址出土的所有乐器都视为礼乐器的范畴。《尚书·舜典》说,帝尧逝世,“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孔颖达《疏》云:八音指金石土革丝木匏竹。郑云:“金,钟镈也;石,磬也;土,埙也;革,鼓,鼗也;丝,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箫也。”

  到目前为止,陶寺遗址出土乐器有:陶鼓、鼍鼓属于八音里的革,石磬属八音里的石,陶埙属于八音之土,铜铃属于八音之金,木柷属八音之木。丝竹类乐器难以保存,所以陶寺遗址未见。

  陶鼓、鼍鼓、石磬形成组合随葬在早期一级王墓中。M3032为二级贵族墓,随葬一件陶寺文化最大的陶鼓,还一件玉戚(原报告称玉圭),其身份应为与礼乐有关的官员,地位很高。《尚书·舜典》云:“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注曰:“石,磬也。”由此可以推测陶寺M3023墓主生前系典乐重臣,该墓也捣毁过,骨殖残乱。

  陶寺中期王墓的礼乐组合有很大变化,不见陶鼓、鼍鼓和石磬,新出现了木柷以替代,所谓木柷就是一个口小底大的漆木圆筒(图九),筒里置一根木棍,通过晃动木桶,使木棍撞击木筒壁发出响声与节奏。不过,陶寺宫城范围内仍出土陶鼓残片,表明陶寺中期陶鼓依然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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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 IIM22 漆木柷

  陶寺遗址的陶埙仅在居址里采集1件,时代不明。

  陶寺晚期水井J401里还出土1件完好的骨质口簧,原报告称为“发卡”。据近年石峁皇城台出土数量较多的完整器并被确定为口簧琴,我们认为陶寺这件口簧琴应从石峁泊来,是否参与陶寺礼乐器组合存疑,且陶寺晚期随着陶寺中期政权被颠覆而“礼崩乐坏”,很可能礼乐制度被暂时破坏。

  陶寺铜铃出自早期王族M3296,该墓规模实际上就是个陶寺晚期小墓,除铜铃外,没有其他任何随葬品。发掘者认为该墓随葬铜铃,墓主身份特殊,而将之归入三级贵族墓葬。我们分析认为,是M3269的墓主极有可能作为陶寺早期王族(尧族)的后人,在陶寺晚期也参与到对陶寺中期王族(舜族)当权者墓葬的政治报复捣毁行动中,将陶寺中期贵族随葬的铜铃占为己有。据此推测,陶寺中期的礼乐器组合可能为木柷、陶鼓和铜铃。陶寺的铜铃造型确实是从陶寺出土的陶铃演化来的,但是我们曾对陶铃作为乐器的功能有过怀疑。邓玲玲则通过陶寺陶铃使用痕迹分析认为,陶寺的陶铃不是乐器,很可能是负责制陶的管理者所佩戴的特殊权威标志物。我们认为,陶寺的陶铃即使配上所谓的“铃舌”,也很难发出声响,因此也非响器,更不是乐器,如果邓玲玲有关陶铃悬挂使用痕迹分析无误,则所谓的陶铃其实可以作为原始锁具使用,将细绳穿过“陶锁头”顶部的孔,在“陶锁头”下部打个结形成绳环,再于“陶锁头”底口横向插一片小木栓子将锁头底部全部封死,锁头顶部的绳扣就可以将需锁的物件锁住(图一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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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〇 陶寺遗址出土“陶铃”作为“陶锁具”示意图

 

  二里头遗址出土的礼乐器包括漆木筒的鼓、石磬、铜铃、陶埙,显然是陶寺文化礼乐器的继承与发展。特别是铜铃的考古存在背景关系表明,往往与绿松石铜牌饰和绿松石龙牌配伍,我们分析认为是舞师跳萬舞祭祀大禹时所用的乐器,足证铜铃在二里头文化中的礼乐制度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殷墟礼乐器发现有鼓、磬、铙、埙。殷墟西北岗大墓M1217中,鼍鼓与特磬共存,继续陶寺早期王墓中鼍鼓与特磬组合制度。当然,殷墟的礼乐制度也有所创新,如玉石磬除单件随葬外,还有3~5件成组随葬者,开后世编磬礼乐之先声。铜铙,器形上显然由陶寺铜铃、二里头铜铃演化出来,也是3~5件成组出现,成为后世编钟之鼻祖。殷墟的铜铃普遍使用于犬马项下,礼乐意义相比陶寺、二里头文化急剧退化。

  九 铜礼器制度发轫

  迄今为止,陶寺遗址出土了7件红铜铸造器物或残片,其中有铜铃、铜齿轮形器(朔望月小轮)、铜环、铜盆口沿残片、铜蟾蜍、铜璧形器、铜器残片。前三件出土墓葬或墓地,后四件均出自宫城范围内。铜铃当属陶寺文化铜礼乐器范畴,铜环、齿轮型器、蟾蜍和璧形器也均可用于礼仪活动或礼服装饰,铜盆口沿则意味着铜容器铸造的出现,真正标志着中国铜礼器的发轫。这些铜器构成了黄河流域史前时期的红铜礼器群,成为中国青铜礼器制度的发端。

  二里头文化的青铜礼器则大大飞跃,材质上以青铜为主,器类上以容器为主,种类上大为丰富,有爵、角、盉、鼎、鬲。用于礼乐和萬舞的青铜礼器有铃和绿松石龙牌饰。铜圆形器不知是否与陶寺璧形器功能有所关联。二里岗早商文化全面继承了二里头青铜礼器制度,并将其推向一个新的高峰。殷墟晚商文化青铜礼器组合以觚、爵为核心,配以斝、尊、卣、觯等酒器,食器组合以鼎、簋为核心,配以甗、鬲等,青铜礼制更加规范。西周时期青铜器礼制在继承晚商青铜器礼制的基础上,有所改变,以食器为中心,鼎、簋组合为主,配以鬲、甗;酒器爵、觯、卣、尊等至西周中晚期衰落,盘、盉、匜等盥器变得重要起来,礼乐器主要为编钟。东周时期号称“礼崩乐坏”,但是各诸侯国青铜礼器制度大致遵循着一个基本组合:鼎、簋、豆、鬲、簠、壶、盘、匜,对于青铜礼器制度的破坏毋宁说是突破,表现在大量仿铜陶礼器的普遍流行,器形的地方化,质量趋于粗糙,数量多样化。

  十 天文历法垄断制度

  陶寺观象台被特别设置在中期外郭城东南的小城内。该小城内,除了郊天祭日的礼制建筑“观象祭祀台”外,只有中期王族墓地,足见陶寺观象台所获得的20个节令太阳历法,应当被统治者垄断。圭表测量同样用以制定历法。陶寺中期王墓独掌圭尺,早期天文官掌握立表。综合来看,天文观测与历法制定的技术工作由天文官完成,但是更高层次的发布权和与天神沟通、代表天意的权力,却被君王所垄断,成为王权科学与宗教软实力的一个强有力的组成部分,此乃《尚书·尧典》所谓“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允厘百工,庶绩咸熙”,从而牢牢掌握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与命脉。

  此后历代王朝,都制度化地垄断天文历法。尽管夏商周三代,迄今没有考古发现观象台遗迹,但是天文史学从文献学的角度,揭示出三代天文历法存在。《夏小正》至少保留了部分夏历法的特征,殷墟甲骨文则证明殷历的缜密,西周金文有关天文历法的信息主要限于朔望月纪时术语系统,但是传世文献中保留了较多周代天文历法知识和技术体系信息。东周时期,各诸侯国有自己的历法,比较混乱。秦统一,秦始皇在原秦国通行的颛顼历基础上,改岁首为十月,凸显新王朝新气象,并颁行全国。西汉初年,汉高祖和文帝都很重视历法,甚至动过改历之念。汉武帝太初历的制定,才最终实现了汉朝改历的梦想。东汉安、顺、灵三帝时期,分别发生了三次历元之争,兴师动众,朝野震动,虽起因于图谶学的弊端,但也足见统治者对于历法的重视与较真。隋文帝建国后颁布开皇历,此后历法之争却几乎伴随整个隋朝,虽然历法是否与天时天象符合,是决定历法订废的关键因素,但是帝王的好恶与政治考量,也对历法产生了巨大的或者说根本性的影响。唐高祖李渊建国后颁行戊寅历,高宗颁麟德历,太宗时为制定后来颁布的大衍历,发起了全国性的天文大地测量工作,其中一个重要实测点就是河南登封告成古阳城今观星台,南宫说立“周公测影台”石表,表明天下之中——地中。宋代虽继承了唐代的历法,但是政府频繁主导历法改革,在天文学观测和测量的科学与精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元世祖迁都北京,改国号大元,为了制定新历法,接受了郭守敬的建议,举全国之力做了一次天文大地测量——四海测验,依然将河南登封告成古阳城作为一个重要的观测基点,并修建了观星台巨大圭表建筑仪器,周围还放置其他天文仪器,最终郭守敬完成了授时历的制定,元朝颁布天下。明代不重视历法,是比较反传统的,起因也是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对天文历法实施的严格禁令,天文历法大倒退,直到明末万历皇帝才开始重视历法问题;崇祯朝历局启用徐光启、耶稣会士华龙民和邓玉函等人,并聘用了罗雅谷和汤若望等外籍人士,编纂《崇祯历书》,全面系统地引入西方天文学体系。清康熙帝重视西方科学,更重视天文历法,躬身学习相关知识,不仅组织《律历渊源》《历象考成》的修订,而且组织了全国性的天文大地测量,还命南怀仁铸造六件天文观测仪器,放置在京城观象台上,即今天北京建国门古观象台。

  从秦汉以降历代天文历法与王朝政权的密切相关的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到天文历法作为王朝制度之一的发轫,始自陶寺文化。而且,有远大理想抱负且执行能力很强的帝王,都会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天文大地测量,一方面是为制定历法而做科学测量,另一方面也是想比较客观实际地了解国土范围,同时将自己的“天下观”昭告于世。这些做法,从根上看,都是陶寺文化四表天文大地测量的遗绪,也就是《尚书·尧典》有关“分派羲叔、和叔、羲仲、和仲四表测量”的史实,这样的国家行为,除了科学实用的目的之外,构建有一定真实依据的“天下观”政治目的则更为重要,所以才会促使伟大的君王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去做看似无多大经济价值、“劳民伤财”的天文大地测量。

  虽然陶寺观象台的地平历太阳观测技术,在陶寺文化中期昙花一现,陶寺的圭表测量技术成为中国古代天文观测技术体系的精髓,但是历朝历代都比较注重建造观象台。石璋如先生曾提出殷墟乙一基址测影台说,杜金鹏先生认为测影台说是将乙一、乙三基址连为一体,其说仅从考古角度已不可从,更遑论天文角度,因此乙一基址是“方位台”,系磁北正南北方向,为殷墟整个宫室定方向,可能算不上真正意义的观象台。有学者梳理了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秦汉以降的天文台,主要是放置天文仪器,但是相关的遗存大多荡然无存,可以考古确定的是汉魏洛阳城南郊灵台遗址,元上都承应阙回回司天台、元大都“东墉”观象台、登封告成观星台、明清北京观象台等,也表明天文历法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政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十一 度量衡制度

  度量衡制度在国家行政与经济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陶寺文化的量与衡制度研究,迄今没有开启,无从下手。但是长度基元的研究,我们有所收获。经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陶寺文化即陶寺邦国的长度基元1陶寺尺=25厘米,5尺=1步。后来陶寺IIM22圭尺上刻度研究,再次印证1陶寺尺=25厘米。徐凤先博士进一步研究认为,陶寺1里=250米。

  陶寺长度基元对中原地区与后世中国历代长度基元影响很大。《周髀算经》称八尺表夏至晷影一尺六寸、冬至晷影一丈三尺五,分别对应陶寺IIM22圭尺的第11刻度(40厘米)和翻杆后第36刻度(338厘米),表明《周髀算经》这套数据使用的是陶寺长度基元。赵永恒先生分析认为,《周礼·大司徒》所云地中夏至晷影一尺五寸是在河南登封告成实测数据,《易纬·通卦验》所载夏至晷影一尺四寸八分,是河南禹州实测数据。我们惊奇地发现,这两个实测地点,都有王湾三期文化的都邑性聚落,分别是告成王城岗城址和禹州瓦店遗址,当属早期夏王朝的都邑性聚落。因此,我们推测,夏早期,分别将自己的都邑聚落王城岗和瓦店的夏至影长,作为地中标准,分别被《周礼》和《易纬》保留下来。徐凤先博士又分析论证了陶寺遗址至王城岗遗址直线距离近一千里(250千米),而下王岗夏至影长一尺五,陶寺夏至晷影号称一尺六,整差一寸,由此产生出了中国天文史上的一个重大的、影响深远的“谬论”——千里影长差一寸,唐僧一行实测与计算发现这一论断的错误,却不知如何产生。由此,间接说明夏早期使用的长度基元是陶寺文化的。

  战国时期,各国长度基元为22.7~23.1厘米,比陶寺尺长度基元短1.9~2.3厘米,还算比较接近。我们曾统计过文献与出土文物有关周、秦、汉至清代长度基元40个数据,一尺长度平均为25.97341厘米,中位数为24.51厘米,都比较接近陶寺尺基元25厘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北朝开始,官尺基元突然增加至29.51~29.97厘米,隋官尺继承北周29.51厘米,此后唐至清官尺长度保持在30~32厘米,比陶寺长度基元长了很多。与此同时,历朝的量天尺依然保留23.5~24.5厘米,如元代圭表刻度天文尺基元为24.525厘米,而民间尺为35厘米,元代天文尺也接近陶寺尺长度基元。

  十二 工官管理制度

  陶寺都城的工官管理制度,在陶寺中期表现最为突出。陶寺中期在外郭城的南部(东南角),设置了一片专门手工业区(图三),总面积大约20万平方米,工业区内还有一些沟墙分割与封闭,大致可分为三大片区,显现出明显的监控态势。整个手工业区内大约有六个工业园区,分别从事石器制造和陶器制造业。所谓工业园是由一个小型夯土基址(推测为管理用房)、若干工作场所、工匠住房甚至墓地组合构成。整个手工业区,由一处带回廊、门塾及庭院的夯土基址IIIFJT2统领,面积约1300平方米,是手工业区最大的夯土建筑基址,规格很高,推测大约是工官管理手工业区的衙署性质的建筑基址。陶寺中期工官管理的石器制造业主要生产以大崮堆山变质砂岩为原料的三棱镞,属政府严格控制的军工商品生产。通过钻探我们了解到,至少有一处制陶工业园主要生产彩绘陶,用于王室贵族的丧葬用陶器或祭祀用陶礼器,直接为王室和贵族服务。

  二里头遗址的封闭型的作坊区位于宫城南侧,有围垣环护,大约有12万平方米,保护着铸铜、绿松石加工作坊,还有少量的制骨和制陶点,产品应当与王室或上层贵族之间有密切关系,继承了陶寺文化工官管理的制度,保障都城内王公贵族的生活需求以及国家的核心经济需求。殷墟手工业区集中分布,产业结构已经分化,商品生产特征明显,很可能也有专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构。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国内,都有专业手工业作坊区,作坊数量多,产品种类齐全。官营手工业主要从事生产工具、铜礼器、武器、货币、玉石器、陶质建筑材料。秦咸阳城中央官署管理的手工业区位于宫殿区的西部,主要从事冶金和制陶,如胡家沟窑址群,应是专供宫廷砖瓦建筑材料的官办制陶作坊。汉长安的官营手工业区主要集中在西市一带,有陶俑官窑遗址、冶铸遗址、铸币遗址等。北宫与未央宫之间的陶窑群,是西汉初年专门为皇室建筑烧制砖瓦建筑材料的官窑。北宋东京城是一座高度商业化的都城,官营手工业分布集中在各商业区里,这些主要的商业区位于内城,以宫城、皇城为中心展开,明显带有为皇家和达官贵人服务的性质。金中都手工业也是官营为主。元大都官营手工业更加发达,规模大,分工细,工匠多,管理机构也多。足见,开创于陶寺文化中期的都城工官管理手工业制度即官营手工业制度,在后世中国的历代王朝中,都被一以贯之,主要服务于皇室和王公贵族的物质、精神生活需求以及国家的核心经济利益、军事安全,包括武器、铸币等。

  十三 结    语

  通过都城制度、宫室制度、礼制建筑制度、府库制度、住宅的等级制、丧葬制度、礼乐制度、铜礼器制度发轫、天文历法垄断制度、度量衡制度、工官管理制度诸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陶寺文化在上述制度建设的集成与创新中形成的比较系统的制度文明,全方位地奠定了后世中国历代王朝的制度建设基础,并形成了一些中国文明当中制度文明传承的稳定基因。由此,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陶寺文化对中国文明主脉的贡献,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集成创新的贡献是巨大而深远的,更加证明陶寺文化是中华文明主脉核心形成的起点,其各项制度的集成创新是关键。中华文明五千年,瓜瓞绵绵,其中制度文明基因的继承与发展,至关重要,而陶寺文化制度文明继承创新的开山之功,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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