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文2002-2017年间在大陆就业情况与取证事宜的说明

近日,李文向台湾税务机关“举报”本人与家母漏报遗产税,希望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然而,遗产税申报期限为人往生后六个月,故期限为今年9月18日,尚未届期又何来“漏报”之事实?更无可受举报之理由。李文甚至称“李文权益受损事小,因之所致国家税收权益受损,自无可谅”。既然李文对国家税收权益受损关心备至,本人现就李文自2002年12月23日至2017年7月20日十五年间,在大陆工作情况的若干疑点,依据李文已公开之资讯提出质疑,并已委任北京陆通律师事务所薛振源律师展开取证,日后在适当时机将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税务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据李文所述,其来大陆定居目的,“不是为过生活,而是做事业”(《李文说理》页17)。按常人理解,事业即是工作,李文在大陆定居十五年间,有关部门正逐步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于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同时废止。简言之,李文在200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在大陆就业的法律依据,适用于前者,在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间,适用于后者。以下分两阶段做简要说明:

 

第一阶段(2002年12月23日至2013年6月30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该法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外国人在大陆就业问题,仅有如第8条“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等简要语句,因应时代需要,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据《规定》第5条写道:“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8条写道:“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李文在此十年内在大陆工作最离奇之处在于,其在同一时间内身兼多职。据李文撰写的《李文说理》书中的介绍,“2002年底,李文博士回国定居北京,继续从事英语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和新东方教授英语。目前任职多所学校和教育机构……”(《李文说理》页2)。所谓目前,即为该书出版日期2007年4月当下。巧合的是,据李文书中资料,2007年1月5日、2007年3月7日两份民事起诉状的原告一栏中,多了“自由职业者”五字,(《李文说理》页116、133)。然而在该书2005年3月8日、3月22日、10月31日、11月2日、2006年4月24日、8月9日民事起诉状的原告一栏中,并未有此五字。(《李文说理》页34、43、50、59-60、75、85、103)试问为何到了2007年,就多了“自由职业者”这一头衔且“目前任职多所学校和教育机构”?如前段所述,相关法规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严格规定,试问哪一种许可证书与就业证上印有“自由职业者”这种工作?究竟哪家“学校”或“教育机构”才是李文的用人单位,并为其申请就业许可与办理聘用手续?

 

这种同时身兼多职的现象,李文在2014年7月15日微博中亦有描述,“我时常在不同学院,国企,外企培训和教商业英文和商业礼仪,每天几乎都有学生和“客人”要我帮他们取英文名字。”据《规定》第7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四条为“有确定的聘用单位”,该用人单位必须经历一系列手续,始能让被聘用的外国人在大陆就业。此外,《规定》对劳动合同续订问题、就业证延期与失效问题、外国人变更就业单位问题,均有严格的规范。如《规定》第24条明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李文同时身兼多职,莫非其就业证上所注明的单位有好几个?李文从事同样职业,但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换来换去,莫非其就业证天天都要做变更手续?

在教育行业之外,李文与一电视台“创办了一个英语道德节目《一举两德》”,在“中国教育三台CETV-3《EBAY易趣时尚风云榜》主持过“有李取闹”节目”(《李文说理》页2)。李文在2005年3月22日起诉“阳光卫视的制作商星美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其予以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李文说理》页4)。李文写道,“2004年7月1日,我跟星美广告公司签了一个合约……他们要求我找一些嘉宾,每周录一次节目,一共要录52期,前26期的钱他们先给我,是15万人民币,以后的费用在后13期节目制作开始前支付给我。签约的时候他们很爽快地给了我15万人民币……(《李文说理》页80)”。长期以来,广电部门对国内电视台邀请外国人上节目并未有明确规范,然而,据李文律师函,其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李文说理》页86)。按照相关法律,在签订合同时,应先取得就业证与工作类居留证件。此外,据该诉讼民事起诉状,原告(指李文)“应参加策划决定选题等文案工作及邀请嘉宾的联络工作”(《李文说理》页85),且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参与策划、配合宣传和视镜等前期义务”(《李文说理》页87)。然而,《规定》第24条写道,“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显然,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的“策划选题”和“联络工作”,属于英文教育外“从事不同职业”,李文是否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同时从事英语教育与电视制作两种不同职业?这些疑点,经律师查询相应劳务合同后,应有十分清晰的答案。

 

第二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该法通过后,对外国人在大陆就业规定,做了更具体的规范,甚至明定了“非法就业”的标准。如该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关于李文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在大陆就业的情况,其在2014年7月14日的新浪微博中写道,“北大新光华学院楼很漂亮,教室里外做工需要更细腻。我的优秀的MBA学生的商业礼仪有提高了。……”7月15日,又发表“最近北大的聘请我的好朋友Janet主任”、“因为我也算是北大的一份子”、“我也交过光华学院的国际学生MBA”、“希望北大不要因为我写了这篇微博把我“解聘”了哈哈”等语,可知李文与该学院似有聘用关系,其就业流程是否符合该法规定,仍存在不少疑点。按李文自述,此前数年在北京从事英语教育,如何能更换工作许可类别,改教MBA课程?李文在2014年6月11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限制出境,尽管该法并未提及,但具有被执行记录的外国人是否能取得工作许可?此工作内容,是否构成“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尽管李文并未透漏在该单位“教课”期间是否有收入,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认定非法就业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要件,只要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就属于非法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及实用指南》,页120)。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李文与该用人单位是否适用这一情况,仍须进一步核实。

 

李文书中写道:“我喜欢的一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和李敖一起骂》页181)” 李文在北京以维权者形象自居,经常发起诉讼与投诉,自己更该以身作则,树立守法典范。根据本文所列举的若干疑点,委任律师将针对十五年来李文的签证种类、劳动合同、许可证书、就业证、居留证件、劳动报酬、税务缴纳情形等展开全面取证,在未来数月内将有清晰的答案。届时,或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法规,起到不小的普及与警示性作用。

 

李戡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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