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责任,让“被结婚”事件不再上演

     近年来被媒体报道的“被结婚”事件,数见不鲜。近日一则女子发现“被结婚”五次,再度被刷屏。根据《婚烟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证件方面,必须要携带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今年全国两会通过的民法典第五编“婚烟家庭”中也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既然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为何还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确实是按照程序进行的登记,男女双方都到场了,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是,仅凭肉眼去分辨身份证和现场登记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确实存在困难。并且当时婚烟登记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更没有人脸和指纹识别,他们无法查寻省外的婚烟登记情况。

   “被结婚”应该认定为婚姻关系不成立,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笔者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要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其次民政部门要提高婚烟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婚烟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烟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最后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寻工作。积极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烟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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