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肖战事件个人解读(17-检察日报吐槽?)(转载)
转自微博:长空万里喜相逢(3月11日,博主同时也发表在了头条上)
敬三观
什么是227事件?1、从2019年年底开始,网信办要求各个面向中国提供服务的网站自检自查网站内有无违法现象,准备《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于2019年12月15日的出台和2020年3月1日的施行。
2、2020年初,有传言AO3因为含有大量违法内容,将被国家有关部门屏蔽,也就是俗称的被墙。
3、2020年2月26日,肖战粉丝举报了一篇在微博大肆宣扬的“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在举报时按照国家要求列出了黄文在AO3网站内的网址。
4、AO3支持者随即发起“227大团结”运动,大骂肖战粉丝的举报行为会让AO3被大众关注,同时AO3支持者把AO3相关话题刷上微博热搜,并在热搜被撤后咬定是肖战团队撤的热搜,辱骂肖战。至于AO3支持者为什么在指责辱骂肖战粉丝举报黄文引起大众关注的同时,又拼命把AO3话题刷上微博热搜唯恐不能引起大众关注,这种言行完全自相矛盾的作法到底是为了什么目的,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说。
5、2月29日,AO3官方发表声明,表态“网站确实违反了中国法律,含有大量未成年性行为、真人同人、极度暴力、色情等内容,但网站只会遵守美国法律,不会遵守中国法律”,当天下午,AO3被墙。
6、AO3支持者随即以“肖战粉丝举报才导致AO3被墙”的理由,声称举报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是利用公权力,高举“创作自由凌驾于法律和自然人之上”的旗帜,称AO3是众多支持者的精神寄托,敬创作敬自由,不自由勿宁死,开始对肖战粉丝和肖战本人发动网暴至今。
7、肖战粉丝在最初受到攻击后进行还击,随后采取了沉默策略——我个人看来,这是个很错误的决定,导致了肖战粉丝一方话语权的完全丧失,以致于AO3支持者成功将“举报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歪曲模糊成“举报同人和网站”,并有多家媒体使用了这个扭曲过的概念。
以检察日报为例。
检察日报今日刊登五篇有关此事件的文章,大致概括如下:
第一篇、肖战事件:是非曲直如何评说
作者是检察日报的记者
一、这篇文章开篇就将事情起因的“举报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模糊成“举报同人文”,并将其形容为“十八岁以下不能饮用的酒”——这篇文章的意思是,“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本身是合法的,只要传播观看的人在十八岁以上?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年人在网上传播“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是合法的吗???
二、这篇文章接下来解释了以虚拟人物为角色的同人后,写了这样一段话,“这次引起争议的是同人作品中的一种——‘真人同人’。即作品并非基于某个原作,而是故事的主角是现实中存在的人物,可能是明星艺人、政治领袖或历史人物等。”
并举了两个例子:
1、将《延禧攻略》和《如懿传》作为历史同人代表——吐个槽:话说这两部剧是怎么由电视剧变成网剧的,最后大火了也只给电视台的白天时段播出,您心里没点数?
2、说四大名著都是同人作品或有相关同人作品。
所以在检察日报的法律认知里,早已亡故了成百上千年的历史人物和自然人等同是吗???
三、这篇文章,接下来说国外有人厌恶AO3因为“用不喜欢别看的言论作为他们写儿童色情等内容的挡箭牌”,接着就说网友为AO3辩解“对作品进行适当的标记,对18岁以下的人标记为不适合阅读/不适当,并针对所有敏感内容发出警告,那创作者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嗯,因为在美国可以,所以在检察日报看来,在中国,带有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等内容的小说,也只需注明“含有某某内容”,也应该可以自由传播?美国还童婚合法呢,咱中国要不要也合法一下?
四、这篇文最后,用大篇幅提出了“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然人为角色进行包含但不限于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等描写并进行网络传播,只要标注了不要上升真人,就应该是合法的”这个法律概念。我用比较接地气的话糙点儿解释一下这个法律概念,就是说哪天有人用你写了个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的小说,只要在小说前加上不要上升真人几个字,就是合法的。啧,很好很强大。
而且这篇文直到最后仍然故意将“举报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模糊成“举报同人文”,并借网友的话说“举报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是党同伐异清除异己——嗯,再次重申“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是合法的不该被举报是吗?请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检察日报的这番言论有何感想???
第二篇、“同人小说”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是检察日报约稿的律师
开篇几大段,又是个打算模糊概念,用虚拟人物为角色的同人小说,来解释以自然人为角色的同人小说的。。。。不愧是搞法律的,这花枪耍得够灵活。
接着几大段论证“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不会让人觉得自然人在现实中真做了小说里的事情,所以只侵犯姓名权,不侵犯名誉权。
又认为以自然人的外貌特征画女化图,因为图画不是百分百复制自然人外貌(吐槽:能百分百复制的那叫照片好吗),艺术创作自由,所以不侵犯肖像权。
后面的商品化权和不正当竞争懒得看了,跟这次事件半毛钱关系都扯不上。
这篇没啥好说的,只希望如果有人以这位龚律师的名字和特征写了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的小说,看的人再以这位龚律师的外型给画个女化色情画啥的,并在网上传播,到时候龚律师也能觉得不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
第三篇、不能任由粉丝喜好毁了同人文化
作者是检察日报的记者
开篇仍然是老套路,故意把“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模糊成“虚拟人物为角色的同人文”,举的例子是《简.爱》、《水浒传》、《西游记》和其同人作品,并认为在互联网上写作传播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嗯?想圈一下3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没微博。。。。
这篇接着就说明星的真人同人小说对明星利多于弊,然后举了一堆“以虚拟人物为角色的同人文”作为例子。我???直接拉到这篇文下面再看了遍作者,还真不是外约的搞子,真是检查日报的记者,嗯,所以在检察日报眼里,自然人和虚拟人物是没有区别的是吗?心头一万头神兽呼啸而过。。。。
这篇还说被粉丝举报的“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对肖战也是有利的,我再次???
又说即使侵犯了肖战的名誉权,也只能肖战本人提起诉讼,粉丝不能代劳——我就好奇了,且不说肖战粉丝投诉的是“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和侵犯名誉权两回事,就单说自诉案什么时候非当事人不能投诉了?你是检察日报,能不能不要把提起诉讼和投诉违法行为划等号?家暴虐待也是自诉案件,难道检察日报认为看到家暴虐待,非当事人不能投诉???最后,对于官方自个都承认自个有大量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内容的AO3网站,这篇文给出的评价是文学栖息地。我???看检察日报这篇文的态度,请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是不是应该解散了?
顺手再吐槽一下哈文,认为“举报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是错误的,说“文化是用来交流的”,哦,交流未成年性行为文化吗???下一步是不是要学美国,童婚合法化???
第四篇、评判肖战事件的两个维度
作者是一级检察官
这是检察日报刊文里唯一一篇看完了让我觉得我兔检察院一系还有正常人的评论。
开篇先从虚拟人物为角色开始解释同人文,然后说以自然人为角色写同人,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严重的可能涉及侮辱罪或诽谤罪。淫秽或者暴力等违法内容的同人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突破,包含淫秽内容的同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制作、传播轻的治安处罚,重的涉嫌犯罪。
接着说侵犯名誉权这项应该由肖战本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然后说用同人来传播淫秽等非法内容的,守法公民对此进行举报非但没有不妥,而且还值得鼓励,只要不是诬告陷害,应对此持肯定的态度。AO3的部分作品有可能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中国对境外网站虽然没有执法权,但依法采取措施阻断传播是必然。一些网民认为肖战粉丝不应该举报,单从法律上讲站不住脚。
最后问能不能给同人一个更健康的发展平台和法治环境。
第五篇、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
作者是德国的华人法学博士
同样的套路,不过这篇是故意把“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模糊成“性别认知障碍的同性恋文”,认为肖战粉丝认为被举报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涉及未成年色情是粉丝扣帽子。
我???敢情你写都写了,粉丝复述出来就叫扣帽子?
瞬间想起最近的一个笑话:
-你妖魔化美国防疫!
-我怎么妖魔化了?
-你把美国自己发的防疫新闻,又说了一遍!
这篇文还说了,“被肖战粉丝斥之为洪水猛兽的作品,恰恰是同人爱好者们的心头肉,他们视同人作品创作为自己‘精神的神秘花园’。”
我???把“未成年性行为黄文”视为“心头肉”、“精神的神秘花园”?不得不爆句粗口:这特马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
这篇文又说了,“肖战本人及其团队才是这次事件中最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漠视自身社会责任的偶像,都是失格的偶像。”
我再次???所以说肖战被写成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妓女,粉丝看不过眼把这种“以自然人为角色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给举报了,然后肖战还得出来说“用我写这种明显违法的未成年性行为黄文的行为是正确的,不应该举报”是吗???
您这不是要求他承担社会责任,是要求他做赞同违法行为的圣人吧???
哦,差点忘了,这位是德国的法学博士,难怪会称赞AO3是“精神的神秘花园”,在德国传播未成年性行为、强奸、暴力、色情等估计都是合法的?德国可真是个自由的国度啊~美国式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