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再提拔,湖北打造干部复出通道靠谱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中国人历史讲究与人为善,更乐见浪子回头。周处就是一个名传千古的浪子回头样本。然而中国人的这种情绪,在今天却很难适应到中国的问题官员复出之上。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官员复出之路太不透明了。比如网易新闻在今年5月1日就报道称:“4月28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事处发布了一则任前公示:现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处干部邓小俭,拟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干部处处长,试用期一年。而在2015年12月,邓小俭因违反相关规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决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处长职务的组织处理。”

这种问题干部复出,一直为群众所关注,有学者就称:不提拔重用清白干净之人,而重新启用犯过错官员,本就是“风险较高”的用人行为。

而这种用人行为,在湖北省竟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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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报前天报道:《被处分再提拔,湖北试水打造干部复出通道》。文章称:“荆州市纪委通报称,包括***在内,荆州市自2016年换届以来,已有35名受处分干部在影响期满后,得到了提拔或重用。相比以前干部被处分后再复出时的零星和低调,荆州这次通过制定文件,对受处分干部的复出、提拔、重用进行了程序规范,并“高调”集中在媒体上公开。”“黄冈市罗田县近两年也有17名受处分干部被提拔重用。”

在文中引用了这么一个例子进行说明:“2013年5月,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王某违规向“长久天地御园住宅小区”发放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地块属于蓄洪区。荆州市纪委把王婷作为“为官不为”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构成渎职错误。2014年9月,荆州市纪委监察局给予了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满之后又过了两年,2018年4月,王某出任新职,被聘任为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文章引用中纪委、原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任建明的话说:“在当下要求强化执纪问责的环境下,被处分干部的数量大大增多,如果一个干部被处分后就放弃了,对干部资源来说也是很大的损失。”

这话对不对?咱老百姓真不好说什么,你说要充分利用干部资源就充分利用吧。但你能给咱一个放心不?毕竟这种用人方式确实风险较高啊。虽然中国历史上几起几落的官员最后干出利国利民的大事的例子也是很多的,对问题官员彻底否定也确实不公平。但我们应当明白的是,历史上的这种例子无一不是情怀在起作用,而湖北省政府是以制度来保障问题官员复出,那就不得不让人心有疑虑了。

在国家加大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监督执纪问责要严的当下,官员履政小心谨慎,政府作风略有起色,同时很多地方出现了大量被处分的官员。这种情况正是民众的期待,老百姓是非常高兴的,从严治党才能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嘛。重新打造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也必须对那些乱作为、不作为的官员敢于下刀,才能取得杀一儆百的效果。现在湖北这种作法,是不是值得深思呢?

处分一次提拔重用,这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吗?这能赢得咱老百姓的认可吗?群众对问题官员的担心,湖北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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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北荆州市纪委监察局官网上找到了《市纪委监察局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实施细则》的公告文件,文件里对我上面的问题有几个应对措施。

一:教育帮带,指定专门领导负责,在处分期最少谈心一次,并作好表格填写。(文件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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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访教育,针对每一名问题干部成立专门回访小组,回访后作好表格填写。(文件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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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考核,文件说可以与回访同步进行,考核情况为任职升职主要依据,并作好表格填写。(文件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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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问题干部复出的组织帮扶与复出高升的必备的组织考核。我闻到了一股浓浓的形式主义气息。

我们都知道,在从严治党之下被查处的官员,不管其是如何的被冤枉,如何的受委曲,其比照的对像不过是其同僚而已。也许在这些问题官员心里,也就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区别而已。至于其对共产主义信仰的重新认识,对为人民服务的重新学习,在这些表上,是体现不出来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岂是几张表可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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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认识,作文章,讲主义可以是行云流水,冠冕堂皇,可又如何界定思想层面上的真正的进步呢?思想与行为上的背离,在这二年的网络上曝出来的例子可不是一二个,撼山易撼思想难啊!更何况一个人的真实思想情况,是可以巧妙伪装的。

湖北的政策规定是在处分期内最少有一次谈话,那么负责思想帮带的领导,会经常深入问题干部的生活,进行思想帮带,还是依纪依规,一次了事呢?还有个问题,谁来保证谈话的有效性?谁又来保证回访与考核的严肃性呢?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那么这种思想改造方式难免流于形式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利用干部资源的主张,那无疑就是一种脱离实际的说法了。

湖北纪委的这个政策,并不是孤例。据我网上查得,四川,江西,广西,福建都有类似措施,区别就是调高与否。

比如四川纪委就说:“关爱也要分清类别,我们的关爱主要是针对‘四种形态’中的二、三类人员。”“二、三类”人员指的是,受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被排除的第四类,是指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

湖北荆州市纪委一名官员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一个受处分的干部要重新提拔重用,和其被处分的原因关系很大,如果是谋取私利,那么即便在影响期满后,获得纪委任用推荐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从以上表态来看,似乎也能解决我的疑问。我也承认在从严治党的反腐过程中,确实有干部仅因小问题而下马,成了一刀切的牺牲品。然而南方周末报的报道中给出的例子,却让我感觉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个王某,违规向“长久天地御园住宅小区”发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仅仅是渎职吗?与房地产相关的违纪,真的就这么简单?

 

在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官员思想改造的有效手段之前,让问题官员复出的政策,不管是从民心所向的角度,还是从从严治党的角度,都是非常不合时宜的。问题官员匆忙复出,并提拔,就必然让从严治党的政策大打折扣。

只想着从问题官员里找人才选拔重用,那难免会形成一种污水循环。更是会伤了那些清白官员的感情。

这种制度设计,太过于为问题官员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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