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坠湖公交司机背后值得警醒之处,公房动拆迁矛盾重重啊

今天,公安部门公布了贵州坠湖公交车司机一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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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是一起司机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在正常情况下,司机负责把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平常我们可能注意不到驾驶人,但是,其实驾驶人掌控着交通工具,某种程度上就是掌控着这部车,这架飞机上面所有人的生命。他想做点什么,后果就很严重了。

其实之前类似事件也有。2009年南京发生过一起公交车司机泄愤故意撞死行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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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航班,1999年埃及航空就发生过一起机长关闭发动机坠海的恶性事件,致使200多人丧生。

所以,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如果发了疯,确实很可怕。那么是否说明我们就要人人自危了呢?

那当然不至于,这都是极小几率事件,事实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如此疯狂。

毕竟,我们的社会能够正常运转,正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正常行使自己责任的前提之下。我们出门走到街头,不用担心随时被车撞死;我们去菜市场购买生活用品,不用担心被随机投毒.......

这一切的一切,正是因为人类社会的运转,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作为这个庞大人类社会的单个细胞,每个个体虽然有自己的喜怒哀乐,也有很多人有心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咱们的社会一直有大量抑郁症患者。

但是,大多数的人并没有疯狂报复社会的行为。总体来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

好了,关于公交车司机报复社会的事儿咱们就说到这。

现在我们关心的是他为什么报复社会?

根据公安部门的说法,这个司机涉及单位公房动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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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咱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公房?公房动拆迁到底有什么纠纷?它对咱们有什么启示?

说起来,这都是咱们国家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发展过于迅猛而造成的社会问题。

说到公房,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房子产权属于公家,属于职工的单位。职工只有居住区和使用权,没有产权。

放在30年前,40年前,这都不是事儿。改革开放之前大多数中国城市职工都没有自己的私房,房子都是国家的,都是集体的,都是单位的。

职工来上班,公家会分一套房子给他居住。30多年前,这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实在司空见惯。当然一般分的房子也就30多平,40个平方这种,不大。

最早的时候,没有人关心房子产权,职工都默认为这房子分给我就是我的了。当然那个时候也无所谓,后来90年代国家开始推动房地产产业,于是产权要讲清楚,那么就出现了不同的情况。有的单位解决了产权问题,当做福利分房分给职工了,这没有问题了;但有的单位职工住的房子一直没有产权,他就只有使用权。

后来2000年左右,福利分房的历史彻底结束。在那2年进入国有单位的职工,这个房子大多数就是给你住,产权说不清楚。

这次事件中的司机分到的房子也属于这种。张某钢52岁,2000年前后他正是30岁,在柴油机厂分到的这个40平房子,就是公房,属于公产,他是承租人,没有产权。

问题就出在这里,虽然这种公房职工没有产权,但是大多数职工在这个厂工作多年,或者厂子破产下岗分流了,这些职工认为他是厂子的主人,这个房子就应该是他的。

这个公交车司机就是这种情况,通报说后来公房拆迁补偿费是7万,显然这不是按照产权所有人补偿,而是按照承租人使用权的补偿。

而当地商品房6000每平米,这笔钱连首付都不够。所以张某钢拒绝领取这笔补偿,等于是他不认同这个处置方式,因为失去了这个房子,又买不起新的房子,这是他蓄意报复社会的主要诱因。

所以,这完全就是一种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咱们国家在30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问题。

按说吧,既然是公家的房子,产权在公家,职工只有使用权,如果说动拆迁的话,你一点补偿的权利都没有,一分钱都不该给你;可是话说回来,当年我们国家还是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时候,整个厂子都是属于大家,工人是厂子的主人公啊,分给我的房子就是我的。

这就是个矛盾。

这是发展过程中的矛盾。

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个公交车司机遇到的情况,全国各地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比如上海来说吧,虹口、杨浦等老工业区,当年的老国企,有大量类似的公房。现在都在等着拆迁,这背后的利益纠纷恐怕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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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这样的情况也很多。

相信很多去过北京的观众一定很奇怪,为什么北京二环附近那么多胡同,破破烂烂,就是不拆?

很多胡同不仅不拆,还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起来,不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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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也是一种策略。

因为这些胡同所在的地区都是寸土寸金,真要拆起来,都是天价。拆迁补偿款到底该怎么算?没法算。

那不如搁置起来,就放在那里,我不拆给你住,你也不用动,不许随便装修,不许加盖,保持一种默契。

最后等这批人寿终正寝,国家再收回。

这也是一种处置方式。

试想一下,假如贵州安顺这个事件,这个司机的公房,不如不拆,就放在那,继续给张某钢住下去,等他退休了或者死了以后,再谈拆迁的事情,是不是就不会发生矛盾了呢?

张某钢这件事儿已经发生了,已经无可挽回了。但是全国各地类似的情况还有没有,对于公房的处置问题,确实值得有关部门多想想。否则由此引发的矛盾肯定会更多。

这个事儿,某种程度来看真的是无解啊。说起来真的很复杂,法律也不好处理这些情况,公房的问题,就只能按照政策来解决。偏偏这个政策又遇上了时代发展的复杂局面。

说起来,我曾供职的某国有单位就遇到过类似事情,某个退休职工那是年年上访,每年过年前后,必然要来一趟,然后去上级单位,麻烦得很,完全没法子解决。总不可能变个房子给他吧?

这背后还有多少类似的情况,这里面的水太深了。算了就此打住吧。

只能长叹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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