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名顶替入学丑闻的几点看法
邓鹏
山东省爆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查出2002年至2009年入学的冒名顶替者多达242人。历史上著名的冒名顶替入学案件有,1999年的山东腾州齐玉苓案,湖南罗彩霞案,最近正在处理的有山东聊城陈春秀案等。
机会平等是衡量一个社会公平与正义与否的重要尺度,而教育平等是最重要的机会平等之一。这个国家历史上有延续千年之久的科举制,当代又有凭借高考分数入学的大学招生制度。如果说全民义务教育保证的是基本的机会平等,那么高考招生制度是这一纯粹程序正义的自然结果。当下。很多人的激愤,可以合理的解释为,顶替入学丑闻频发,是对迄今人们所能接触或想象的对教育平等最严厉的破坏。
有观点认为,顶替入学也有不同的情况。最严重的当然是齐玉苓、罗彩霞、陈春秀的受害,她们完全是不知情者,本来应得的录取通知书被故意调走,学位被他人冒名顶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被人为剥夺,成了被偷走的人生。这种恶行,人们在道德上是深恶痛绝的,法律上也是要严厉惩罚的。还有的情况,大概是被顶替者是(部分或完全)知情者,有些存在与顶替者交易的情况。这种情形,当然也是对高考招生一般性规则的违反,也是违法行为。其恶性程度可能较轻,但其影响与后果也是坏的,同样也是对教育平等的侵害。更何况,所谓地下交易的情形变多,实际上也在变相激励顶替者们铤而走险,采取严重得多的直接侵犯形式。
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相关的案例较少。齐玉苓案曾被媒体热炒,被誉为“宪法第一案”,那是个单纯的民事判决,不符合对该类案件性质的认定。罗彩霞案,顶替者的父亲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刑二年。2014年安徽省宿州杨姓女生案是较近的顶替入学案例,被告人郭某(派出所辅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及七个月。网络有人提议修订刑法新设冒名顶替罪,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处罚相关行为,我也赞同。
接受教育是形成、提升个人技能与知识(相对于外在资产的内在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受教育权的被剥夺几乎注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意侵害,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同时,受害者多为农村学生,出身家庭本属弱势群体,少有外在资产,当他们通过体现程序正义的全民义务教育,参加高考并争取进入大学接受教育,几乎是走向上升的阶梯,改变自身命运的唯一机会。对这种机会的粗暴扼杀,等于是对作为结果的正义的抹杀,也是对自我实现的彻底否定。基于上述特殊的考虑及相关丑闻涉及面广的特点,对待这种犯罪,亟待改变成本过低诉讼无力的现状,强化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