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港国安法,谈美英政客的无知加无耻
7月1日凌晨睡不着,一时兴之所至拿起手机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全文,基于个人兴趣和职业习惯,个人深刻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项法律时为何赢得那么热烈的掌声,也预感到香港必定会逐渐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当然,香港国安法也必定会引来美英等西方国家的抹黑和攻击。
官方的回击已经有很多,这里个人斗胆基于香港国安法文本,以及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揭明美英国家的言论为何是攻击和抹黑,为何蓬佩奥之类无知加无耻。
一、香港国安法深刻体现中央政府对于“一国两制”的坚守。在香港暴徒不断挑战香港社会底限的高峰时期,有位从事公安岗位的同仁找到我,向我讨教如何解决香港暴徒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暴乱问题。
为了解答同仁的疑惑,我专门去研究了下基本法,并形成了自己的答案。当时我认为可以将内地刑法的总则以及分则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进而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刑法总则解决罪刑法定、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尤其是共同犯罪问题,香港暴徒存在明显的集团犯罪色彩,打击相应国家安全行为,需要共同犯罪理论加以支撑。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国家安全犯罪,可规制香港暴徒的“港独”理念,打击内外勾结,堵上香港这一地方行政区域没有国家安全立法的漏洞。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规制香港暴徒放火、爆炸、破坏港铁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并且由于内地刑事立法科学合理,最为适宜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规制香港暴徒阻碍警察执法,可规制假记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可有效恢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管理秩序。
此外,我还认为在管辖、法官人选、辩护代理等刑事立法方面,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修改基本法,进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恢复香港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没想到的是,中央政府没有采取将内地刑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而是就国家安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绝非无限延伸,反而自我约束颇多。
香港国安法只规定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种犯罪种类(主要是内地刑法分则第一章),内地刑法三原则只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更着重强调了保护人权。
可以说,作为有着最高权力的中央政府,如此做法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中央政府制定香港国安法极其克制、理性,反而是我这类司法实务从业者“左”得多。
也正是中央政府的自我克制,深刻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于“一国两制”宪法原则的严格遵守。
比如,如果中央政府将内地刑法总则以及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毋庸置疑会有利于香港社会秩序的恢复。
内地刑法立法质量很高,再加上这么多年刑法实践不断完善,在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
在内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的放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已经很少。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方面,通过平衡公民权益保护和警察执法权之间的张力,我国警察执法已经十分文明和谐。这点来说,我个人认为与美国相比,我们国家是典型的法治国家,美国则是典型的警察国家。
将内地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秩序犯罪放入基本法附件三,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论就理论和实践,对香港社会都极为有益。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六章规定的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犯罪,其规制的法益更多不是中央事权,而是地方事权。
就像在内地,刑法第二章、第六章的犯罪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的普通刑事办案部门或者基层派出所办理。但国家安全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内部的国家安全部门专门办理。
其中缘由就是国家安全涉及中央事权,应当特殊对待。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始终意义上还是地方事权,可由块块管理的普通公安部门管辖。
与之相应,中央政府一旦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六章放入基本法附件三,或者就以上事务通过专门立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有中央政府涉嫌侵夺香港这一地方行政区域的地方事权,的确有涉嫌损害“一国两制”的意味(并非绝对不可以这样做,但在当前不适合)。
反过来,“国家安全”,顾名思义关乎国家的安全,那么事权的主体毫无疑问就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单独制定香港国安法,限定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种犯罪种类,不仅不是危害“一国两制”,反而更是对“一国两制”的坚持,因为制定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责,中央政府必须要把维护国家安全这项中央事权担当好。
目前中央政府很克制,但就个人意见,香港国安法是否能让香港暴徒醒悟,还香港社会平安稳定和谐,个人是有一定疑虑的。就此而言,个人认为后续中央政府需要继续完善香港国安法,有些漏洞需要继续堵上,不排除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进一步作为。
当然这是后话,而在当前,中央政府本次立法,在实务层面极其克制,极有原则。
一国是一国,两制是两制,边界清晰明确,深刻体现中央政府严守“一国两制”宪法原则。
美英等西方国家所谓中央政府制定香港国安法破坏“一国两制”云云,不仅不能赢得中国人的认可,反而让我这类非党员中国人更加厌憎其无知又无耻的嘴脸。
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在那里,内在逻辑清晰明确,刑事实践我们又清楚,基于虚假事实的抹黑能有什么力量?语言的力量首先要基于真实,其次要基于良知,再次要基于理性,蓬佩奥之流三者皆无,说再多的谎言又能起到什么作用?
香港国安法就像“照妖镜”,照出了蓬佩奥、纳瓦罗之类美国政客的低能与智障。这些人能够出任美国高官,实际上严重重创了美国的软实力,严重伤害了美国的对外形象。
二、香港国安法立法质量非常高。香港国安法分为总则、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机构、附则六个部分。
既有刑事实体法,也有刑事程序法,还有准宪法条款,面面俱到,兼顾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尤其在调和普通法和成文法方面做的非常精准妥当。
首先,香港国安法通过第五条的后半句“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了解法律的都清楚,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公权力的最重要限制。后续香港国安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九条,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立法技术借鉴内地刑法分则第一章,而且通过具体法律条文明确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不同处刑幅度,确定了共同犯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这些具体而又细致的条文,可以清晰看到香港国安法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确实在真真切切保障人权。
其次,刑事程序法领域,由于香港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内地是成文法适用地区,审理规则上存在明显区别,普通法是当事人主义,内地是职权主义。
就国家安全领域犯罪,当事人主义在许多方面是不合适的。对此,香港国安法通过第四十六条确立了部分国家安全案件审理的职权主义。这是极其精到的。
此外,香港国安法适用的刑事诉讼规则,主体还是香港现行刑事诉讼规则。香港国安法只是通过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具体条文,堵住了一些香港现行刑事诉讼规则的漏洞。
比如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主要堵住一些普通法法官随意保释国家安全犯罪人的漏洞。
还有通过第四十四条,赋予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家安全的权限,并且每次指定只有一年,明文确立终止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资格的依据和程序,堵住了香港暴徒暴乱期间,某些法官明显偏袒暴徒的漏洞。
了解司法实务都清楚,最能体现一个国家保障人权水平高低的法律部门,刑事诉讼法可谓首当其冲。而在刑事诉讼法领域,香港国安法既很好的平衡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区别,还通过多个具体条文明确体现了对于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比如第四十三条搜查、冻结、要求提供协助等刑事强制措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部门都要遵照香港现行法律。一方面避免了就刑事诉讼规则专门立法的难处,又能保证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很顺利的开展工作,还能体现中央政府对于“一国两制”的坚守,不会因为制定一部国家安全法整体破坏香港的现行刑事诉讼体系。
而秘密调查这类涉及人身隐私的高危措施,交予特首亲自批准,比之内地秘密侦查权限还要严格慎重。说明中央政府对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权,绝不是故作姿态,而是给出了最大诚意。
还有,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同样体现出香港国安法在刑事程序法方面的慎重。
可以讲,真把香港国安法文本好好研究研究,真的能够感受到这是一部既惩罚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立法质量非常高的一部法律。
任何拿着所谓制定香港国安法破坏“一国两制”之类云云,要么是政治立场先行,屁股决定脑袋,要么就是纯粹无知。这也是我一再强调美英等西方国家某些政客无耻加无知的重要缘由。
从法律文本上边,我完全找不到所谓破坏“一国两制”的地方,倒是随处可见中央政府对于“一国两制”的尊重,随处可见中央政府对于保障人权的尊重。
甚至就个人意见,香港国安法还是“右”了些,有些方面应该更加严格,特别在刑事诉讼规则上边应当更多借鉴内地刑事诉讼规则,堵住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
所以就法律文本而言,个人希望香港的司法体系能够充分认识到中央政府对于“一国两制”宪法原则的坚守,希望他们真正将香港国安法履行好,否则真就太对不起中央政府的诚意了。
三、内地司法是最后底线。凌晨看完香港国安法全文,个人当即在朋友圈点赞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这也是美英等西方国家攻击最多的地方。
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三类国家安全案件,以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为侦查机关,内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相关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为审判机关,依据内地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特定司法权力的各项具体条文。
表面上看,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违背“一国两制”原则,但实际上根本不然。
三类案件规定的很明确: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始终只是地方行政区划,始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个地方行政机构。如果在国家安全领域出现了其不能胜任的状况,相应事务就不再属于地方事权,而是中央事权,由中央介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也是香港国安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的题中应有之义,也符合基本法的第一条和第十二条。就纯粹法理逻辑无可厚非,无可争议。
但这里我要说的是,我所言“内地司法是最后底线”,并不单指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更有我不信任普通法的深层思考。
就孟晚舟被加拿大任意羁押,这种典型华为版的“阿尔斯通”案,让我这类身处司法实务一线的中国人,对于普通法体系更加难以信任。
尤其加拿大司法部门暴露出来的暴力执法、违法羁押、任意诉讼等种种违背法理基本逻辑的行为,加拿大政府仍以司法独立为由加以辩护,迟迟不予放人,更是让加拿大为代表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在我们这类中国同行面前彻底失去公信力。
与许多国人想象的不同,十八大以来,虽然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在员额制等具体措施上边存在不少问题(司法责任制是正确的改革,但员额制有待商榷),但总体而言,我们的司法体系进步很大,在许多领域,就个人看法,我们的司法体系已经超过西方普通法体系。
比如十八大之前典型存在的政法委干预个案,在当前已经很难存在。当前已经很少有哪位高级领导干部敢直接插手刑事个案的审理。
尤其在检法两家,领导干部插手刑事个案记录上报制度,对于领导干部的制约越来越显著。最高检、最高法在这方面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
要知道,我们国家已经形成比较正常的退休制度。领导干部在任的时候插手具体案件,司法官可能无法对抗。但领导干部总是要退休的,退休了,没权了,司法官可不会为了一个退休干部而去包庇。对司法官而言,只要当初如实记录上报,其就可以免责,真倒查下来,司法官如实上报不会有任何心理负担。
我们国家可不是西方国家,我们国家可是真会打老虎的,可不像西方国家存在制度性的腐败。美英等西方国家的高级官员通过合法手段腐败,放在我们国家,可都是要被判刑的。
这种大背景下,领导干部除非政治觉悟实在太低,不然真没有哪个敢插手刑事个案。而这是我们国家司法体系逐渐超过西方普通法司法体系的最重要支撑。
只要摆脱了领导干部插手刑事个案,内地的刑事案件审理就会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平公正。这是我们国家内在法律逻辑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的政治实践决定的。
内地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有着悠久的刑事法律传统。在当代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我们既有苏联的四要件论,也有德日的三阶层论,以及渐渐成熟的两阶层论。
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的刑事证据标准强调“唯一性”,所有证据必须指向唯一可能,检察院才能起诉,法院才能判决有罪。而且检察院有无罪考核,检察院只要敢公诉,基本上都有非常高的把握控诉成功。
外界律师、专家质疑我们国家的无罪判决率很低,实际上是不理解无罪考核对于检察院的制约。不构罪就是不构罪,不构罪就不能起诉,强行起诉,要么撤回起诉,要么判决无罪,二者都会影响检察官的晋升和绩效,这就会倒逼检察官着力避免无罪案件的出现。当无罪案件被着力避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
正是这些指标考核的存在,倒逼我们的司法官必须及时、正确办理刑事案件,与普通法体系法官几乎不受制约存在明显区别。所以不管一些人如何吹嘘普通法体系,在刑事司法领域,我非常不信任普通法国家的刑事实践。是人都会有人性缺点,缺乏真正的监管,吹嘘再多都不值得信任。尤其是美国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外国企业和公民的恶劣手段,更加令人不耻。
反过来,我多次和朋友、同仁讲过,我们的刑事案件审理足以让我们的司法官们自信。
比如我们既然敢抓敢判加拿大两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那我就敢肯定那两个加拿大人肯定有罪。
这是我们的刑事司法逻辑和刑事司法实践决定的,与加拿大任意扣留孟晚舟的政治案件有天壤之别。外交部认定加拿大扣留孟晚舟是“政治事件”,我们地方司法机关是依法办案的表态,绝非是政治说辞,而就是真话、实话。
所以我强调内地司法是最后底线,不是单纯强调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根本责任,而是我从根本上就不信任普通法的刑事实践。虽然普通法的刑法分则很细致,但没有完善统一的刑法总则,我不信任人为操作空间巨大的普通法刑事体系。
我所言内地司法是最后底线,更多是指内地司法才能最终守住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才能真正做到应该受到惩罚的人受到惩罚,无辜的人不受惩处。
不敢说百分之百绝对公平公正,但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绝对要比美英之类的普通法国家公平公正的多。我们的司法机关要有这方面的自信。所谓美英加澳这类普通法国家的司法独立云云,现在基本上已经成为了笑话。
总而言之,这些年我们国家在多个方面都有长足进步,许多领域国人都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局限于自身视角,难以做到客观对比。真就与美英等普通法国家对比,我们的刑事实务肯定要超过他们。
蓬佩奥之流肆意攻击抹黑香港国安法,不过是这些无耻政客拙劣的不入流表演(三流都算不上,实在低级幼稚不及格),不仅不能赢得中国人的认可,反而只会重创美国的软实力,更加坚定中国人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
就此来说,香港国安法就是一枚试金石,既体现了中央政府的责任和担当,也反证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无知与无耻。蓬佩奥之流越是攻击抹黑香港国安法,越有利于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