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不能保外就医”?盲目宽容才是对守法者最大的不公

这两天看见一个新闻:84岁老太申请保外就医被拒,女儿希望妈妈能活着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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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近日也在网上发酵,如此看来,真是个闻者伤心,听者落泪的故事。一位八十岁的老妇,究竟能够犯下怎样的不可饶恕的重罪,需要在如此高龄,依旧需要被严加关押?监狱又为何如此不通情理,要蓄意难为这样一位老人呢?

恰恰也是这两个问题,构成本篇文章的主旨。

先说第一个问题,监狱是否有“蓄意为难”的情况出现。

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首先要看相关法条。保外就医符合的法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这样规定:

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由此我们知道,保外就医中“自理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是否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完成,二是六个月以上治疗能否恢复自理能力。

那么老人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呢?这里就出现了分歧。

按病人家属的说法,“老人年迈体衰多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服刑期间腰椎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靠人照顾,且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

此后更是对记者哭诉:“我就希望她能活着回家。”

一个好好的老人家,进监狱之后不仅饱受病痛折磨,甚至“在服刑期间腰椎骨骨折”。人如果不受外力冲击,谈何骨折?由此看来,监狱非但不通情理,反而已有了虐待和逼供的嫌疑。

但既然事有两方,不妨也看看另一方的表述:


昨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称,2017年5月23日,李淑贤自述腰疼,经监狱医院诊断为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治疗三个月后,病情好转。

2018年7月18日,其又述腰疼,经监狱医院问诊,自述能吃饭、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经CR检查,诊断为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遵医嘱服药治疗、卧床静养。

我查了一下,这个“自发性骨折”到底是什么病症。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联系到医生,网上找了一篇论文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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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住院卧床的老年病人随着年龄增长和内分泌的改变……发生自发性骨折。”

虽然这位老人没有长期住院卧床,每个人体质也有差异,但至少说明一点:没有外力作用,也可以骨折。

由此,这种皮里阳秋的“在监狱内骨折”,首先就碰瓷不到监狱头上。

当然,也有人可以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系伪造,那很简单,李淑贤仍在,下次做检查时,请记者来公开检查过程就可以了。

而至于老人如今的身体状况,通报中也写得很清楚:

“其又述腰疼,经监狱医院问诊,自述能吃饭、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

“自述能吃饭、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

“自述能”

她真的符合五项日常生活活动,而且四项还是她自己说的……

当然,也有人可以说她是被逼这样说,这个我可就没有办法了。

但就算如此,按有关规定,也还需要经过六个月观察期。2018年7月18日时,李淑贤仍符合自理能力条件,并且今天不仅没过六个月,连一个月也没有过。

那么一位老人,即便她衰老,但是她犯了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又身体状况足够服刑,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那么凭什么把她保外就医呢?就因为她岁数大,又有个女儿肯在媒体前面卖惨吗?

既然她五项日常生活活动的标准都符合,那么怎么会有律师下了“可以保外就医”结论的呢?

顺便说一句,老人的女儿说她是“年迈体衰多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病等疾病”,但面对媒体时,她又说“入狱前就患过病,而且恢复得很好”。

这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啊,如果你说老人恢复得好,那么如今卖惨就没法成立。如果你说老人恢复得不好,那么这病显然也不是在监狱里得的。不知道她们到底想表达什么。如果说是入狱之后恶化,那只能说恶化之后的病情,一定依然是符合体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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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这么大岁数的老人,到底是为什么被关到监狱里去的。

有新闻报道是“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但这个表述其实是不准确的。

微博上@打奥特曼de小怪兽 贴出了判决书,他注意到里面的问题。判决书中叙述了事情的整个过程:

2013年4月中旬,老人所在的陈营村进行平整土地项目,承包项目的平某某在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为了以后施工进场方便,跟村民商量,自己掏钱拓宽村里的道路,碰到谁家的树,谁自己负责。

老人的三儿子当场表示同意

结果从2014年起,老人跟她的女儿就以树木被损坏未获补偿为由,多次信访、上访,直到一路告到北京。

滦平县信访局跟母女俩沟通,既然需要补偿,那给个价位好了。

母女俩开出的价位是要求施工的平某某赔100万,最低80万。平某某表示最多只能给20万

最关键的部分来了,那么被毁掉的树究竟值多少钱呢?

“2014年7月1日滦平县加个认证中心做出价格认定,李某某位于马蹄沟内被砍伐树木总价为1591元。”

这个价格应该是相对合理的,因为道路边的树木,基本不可能是什么名贵树种,拓宽道路所砍伐的树木数量,料想也有限。

唯一的可能是修路的同时占用了土地,地块恰好又为老人家所有,按钱云会案寨桥村村民的算法,说不定还能靠上边。但她一家自己没有提土地的事情,从头至尾只谈树木补偿,所以这地块基本也可以判断不是她家所有。

所以概括起来这个故事就是,有人自费掏腰包拓宽道路,开路要砍树,砍了谁家树谁自己负责,老人三儿子说,好的,我们自己负责。

于是砍了1600块钱的树,老人与女儿便开始上访,要求赔最低80万。

经滦平县信访局统计,2014年3月2日至11月1日的8个月里,老人到天安门附近非访15次。

老人上访频率,折合一个月2次,2个礼拜一次,这频率跟24节气正好能对应上。

一个时年82岁的老人,为了要80万块钱,一个月两次往北京跑,虽然承德地界近,也免不了奔波劳苦,她却甘之如饴。

你还觉得她可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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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李淑贤完全不是一分钱没有拿到,她拿到的又岂止1600块钱。

粗略统计一下判决书里:

价格认证当日,修路的平某某自愿交给镇政府3万元,用于补给老人的困难补助款;

在京非访期间,老人因病住院,女儿关某某要求给其8万现金,而且必须当场兑现,才能将母亲接走。镇长张某某和工作人员赵某某再接不回老人,就得引咎辞职,于是二人每人筹集了4万,以困难补助形式,交给女儿关某某。

关某某亲手在收据上代其母亲签字。她供述,“现金当时给了我3万,银行汇进5万。”

1600块钱的树,拿了3+8=11万还不知足。

你还觉得她贫苦无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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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回头再看,很多事情的感觉就完全不同了。

比如现在已知,李家有女儿两个,和儿子关某甲。而关某甲是判决书中关某某的“三哥”,也就是说,李家不止3个孩子,关某某还有一个哥哥或姐姐。

这种情况下,老人完全可以颐养天年,82高龄了,有什么事情是4个子女解决不了,非要她亲自出面的?

然而跑上访的是2个女儿,带着老太太。这种情况,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

家庭的人一多,也需要一定的分配。儿子是家里顶梁柱,不能让他参与到上访之中,姐妹出面就可以了。

老太太么一定要带上的,因为她的功能最多。82岁的人了,走路上都没人敢扶,哪个警察敢随便抓捕?而且稍微有磕碰,老人就可以碰瓷叫吵“身体不舒服”,逼迫政府工作人员让步。就算子女无心,老人自己心里也许就有算盘,知道年事已高,就算有个三长两短,如若发生在上访途中,自然可以为子女谋得一笔赔偿款。

就在母女二人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8万块钱的那天,女儿百般阻拦,不让人接近母亲,并扬言“谁碰我妈,我妈就撞墙”。

转脸又对别人说,“我妈妈体质不好,我就盼她活着出来”。

看来老母亲的命真是不由自己做主,一会住院,一会撞死,一会入狱前身体健康,一会又连监狱里的一年都要熬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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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些是想说什么?在很多人的定义里,地方政府总是不能解决问题,上访户永远是被欺负的一方,监狱肯定跟政府沆瀣一气,鱼肉百姓。

但又有多少人,愿意动一动尊贵的手指,看看判决书中的事实到底是什么。一个人看着可怜,可以获得一大堆人同情,可是她就一定不是坏人吗?


很多人总喜欢讲究“人性化”,希望这个世界的一切都宽容温和,贫苦老人必然值得可怜,政府财大气粗才是十恶不赦。

可是睁开眼睛看看现实吧,84岁的老人为了不合理的要求上访十几次,地方干部每次去北京接访,都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精力,来回车票食宿工资全是国家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这些干部被她的事情牵扯了精力,就没有办法再去管理地方日常事务,浪费的是地方管理的资源。

人家的树是钱,纳税人交到国库的钱就不是钱吗?纳税人就希望自己从父母的餐费、儿女的奶粉钱里扣出来的税款,变成地方干部为了接老人回家而花出去的车票钱吗?这些浪费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啊。

更何况,最后为了保住工作,地方干部还要自行筹款,作为给李家的补偿款。

8万块钱啊,就算两个办公室均摊,每个人出的钱,怕也比1600多。

地方干部就没有家庭吗?他们没有父母,没有孩子,不需要吃饭喝水的吗?他们不会比李淑贤更委屈吗,可是有谁会来可怜他们呢?

而这么做的结果,是母女二人会发现,只要自己敢闹,地方政府就会怕,会乖乖用钱息事宁人。那么索性多闹,越闹越有甜头,甚至老人入狱生病,也可以全部把责任推给政府。

如果这样的人可以逍遥法外,那么这对遵纪守法没有索要赔偿的人、依法纳税的普通人、只想好好工作的基层干部,又公平吗?

如今人们只愿意相信一个贫病交加、卧病在床却不能保外就医的老人,可是她躺在病床上叫着“我要撞墙”的样子,精神矍铄地一个月两趟进京的样子,又有谁看见过呢?

任何事情都有度,过了就是不及。“人性化”,同样是有边界的。

犯错误的人就一定要受到惩罚,这正是法律存在的意义。这个国家之所以能正常运作,就是因为公检法系统,维系着这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人性化”绝对不是一味地温和减刑,考虑困难情况,必须结合事情的前因后果,我国既有保护罪犯权利的罪刑法定原则,但同时定罪量刑时也会“罪责刑相适应”,即责任、罪名与刑罚匹配,犯了什么错误,有多大责任,就必须承受相应的惩罚。

国家不是施粥棚,不能看谁可怜就多给谁一勺米汤。如果有人认为,杀人的人不该受到应有的惩罚,敲诈勒索的人可以逍遥法外,这种“人性化”,才是对公平正义的根本践踏。

前些日子我看知乎,监狱里的伙食并不差,有鱼有肉,逢年过节还有虾和鱿鱼,比我上学时在食堂吃得都好。可是罪犯是因为犯了错误,进去服刑改造的,剥夺自由本就是他们应有的惩罚,凭什么全社会觉得自己亏欠了他们,要用纳税人的钱这样来供养一群戴罪之身。

至于当事老人为何年老多病,在监狱里骨折,却不能保外就医,她自己才最应该反思一下。

为什么别人家的老人颐养天年,你却在晚年被关押入狱,就算骨折也没有子女照顾?

这不是国家的错,而是你违反法律应该付出的代价。

你们呼吁的对恶人的人性化,才是对善人最大的灭绝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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