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效率角度,看待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里,我们从社会效率角度,讨论一下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
【从一次到两次】以前离婚做好协议、带好证件去民政局办就可以,顺利的话,一次就可以办妥。修改后的法律开始执行后,除第一次去民政局之外,30天后,两人还要再去一次。
【从1天到至少31天】以前离婚走正式流程的时间是1天,修改后的法律执行后,至少需要31天,才能领到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效力的产生,从原理上原来的1天,变为了后面的至少第31天才能产生效力。
【从1天到60天】离婚协议效力的产生,取决于30天冷静期以及30天后双方的配合态度。签署过的协议能否生效,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一方不愿意履约的情况。协议生效,从原来的签署并提交的两个环节,变为了签署、提交和确认三个环节;生效时间点,则从民政局同意办理,变为了30天后双方同意“领离婚证”。
【宽进严出,结婚没有冷静期】由于结婚登记流程简单,而离婚流程则相对复杂,这种非对称性是否会对结婚意愿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诉讼离婚是否会因此增多】由于协议离婚需要双方配合度较高,一旦有一方有反悔意愿,无论是对离婚本身,还是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有异议,都可能造成协议离婚的成功率下降。协商之事总有思量,离婚协议也是如此;思量过多,总有觉得不周之处,协议的成功达成必然困难许多。若协议离婚难了,诉讼离婚会不会变多?
总体上,离婚冷静期对婚姻和家庭的存续是有利的,但在效率方面则要付出一些成本。一方面,民政部门的工作量有少量增加,以及当事双方的沟通、等待、再确认,社会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因此造成诉讼离婚变多,民事诉讼案件量增大,对于基层法院资源的占用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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