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与加拿大“司法独立”的虚伪性

幻想加拿大会释放孟晚舟的人是把加拿大当成一个正常国家看待了,可惜它不是。

这种判决对于任何一个正常国家来讲都是荒谬的。因为一个正常国家至少应该有对所有人都一致适用的法律原则和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的司法主权。

就引渡行为而言,一般要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美国请求引渡孟晚舟的逻辑是一个三段论:大前提,美国制裁了伊朗,涉及伊朗交易的银行会被处罚。小前提,孟晚舟隐瞒某些情况使某些美国银行被动参与到和伊朗的经济活动之中。结论:孟晚舟犯了金融欺诈罪。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加拿大并未承认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也没参与这个制裁,大前提不成立,因而整个三段论也不成立。那么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孟晚舟在加拿大就不应被视为犯罪。

可笑的事情来了。加拿大的判决是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理由是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不违背加拿大的价值观,据此认定大前提成立。难道涉及被引渡人自由权的重大前提可以不以事实认定,而以价值观认定吗?

如果引渡的前提可以这样认定。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美国以后可以在加拿大随意抓人了?假如美国认为小特鲁多对华太软弱,是不是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引渡呢?

所以很显然,这个判决不是一个法律判决,而是一个政治判决。但就算政治犯,也还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所以这样的判决只能证明一点:加拿大不是一个正常国家,而只是美国的附属国而已,他们也不准备再继续掩饰这一点。在加拿大的华人华侨以及对华友好人士,还有安全和自由吗?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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