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这条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这条建议要反映上去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拿出国际惯例,不退运费;而托运人拿出这部民法典,请求返还,这不就相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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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民法典是民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是我们民事法律的制度成果,这部法典很好地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但是,民法典要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衔接。”陈晶莹注意到,民法典草案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而按照国际惯例,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拿出国际惯例,不退运费;而托运人拿出这部民法典,请求返还,这不就相悖了吗?”陈晶莹建议,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

 “这条建议,我做个附议!”坐在陈晶莹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也表示,这条建议应该尽快反映上去。

陈晶莹还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建议。民法典草案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什么是特殊情况,作为权利人,什么时间段才是合理合适的,是不是延长时效可长可短,是一年?还是六个月,并不明确,这样的法律效力会打折。”陈晶莹认为,这也给法院赋予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案件,A法院作出延长一年时间的裁决,B法院可能作出三个月或六个月的裁决,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她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

法科生之家简评: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认为民法典草案第835条与国际惯例相悖,建议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按照国际惯例,预付运费概不退还。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拿出国际惯例,不退运费;而托运人拿出这部民法典,请求返还,这不就相悖了吗?”法科生之家认为,陈晶莹代表的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是错误,因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本来就不一样,也没有任何理论要求各国的立法一定要和国际惯例一致。此外,预付运费概不退还是一项什么国际惯例?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还是没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在发生争议后,一方主张适用中国民法典,一方主张适用国际惯例,这个时候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适用何种规则不就行了吗?涉外案件中存在法律冲突不是常态吗?这时不就是可以让国际私法(冲突法)派上用场了吗?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冲突法确定准确法之后就不存在所谓的“相悖”了。作为长期研究国际法的华政副校长,仅仅以和国际惯例相悖为理由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也未免太草率了!至少要论证这个所谓的国际惯例有多么多么好、有哪些优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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