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专家:荒唐

据北晚新视觉网5月4日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劳动者虽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企业如遇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

“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两名员工明知任务紧急,却故意拒绝加班,对企业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瞿森斌说。因此“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也就是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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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明认为,正常情况下公司没有权力强制员工加班。但如遇特殊紧急事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确实需要做出配合,防止产生损失,否则在企业举证情况下,员工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赔偿的责任。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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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记者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天玉认为,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

对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也表示:“什么是协商?协商就是在双方平等的权利下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就不叫协商了,那实际上就是强制。”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再从企业角度讲,王天玉认为,需要厘清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与合伙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同时也要负担组织人力的风险。“企业有这种组织人力的权利,由此无论是获益与否,这是企业需要自担的。”

换句话说,该案中两位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而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不应承担连带损失,这种判决是荒唐的。”

“如果企业完成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15%给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如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拒绝工作,企业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解雇,但超过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损失也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王天玉认为,中国职场加班已成常态,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劳动法》关于“特殊原因”的加班规定,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法院判决要符合程序性规定,应该全面理解法律条文,而不是“抠字眼”。

即使协商后,员工同意加班,顾晓明认为,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能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无论是否调休都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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