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星鱼“莽子”被吃,四人被行拘
5月1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重庆 发布通报称,偷捕大渡口公园明星鱼“莽子”的李某等四人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已被行政拘留。明星鱼“莽子”已无法再回到公园池塘。
“莽子”系一条重约40斤的鲤鱼,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深受游客喜爱,它的安危牵挂着很多重庆市民的心。
据上游新闻5月1日报道,4月23日22点左右,有两男两女来到大渡口公园,在“莽子”所在的鱼池里拉网,后用水桶拉走。
从监控上看,被捕捞的鱼中,包括“莽子”。随后,公园相关负责人报警,并将监控视频提供给警方。
4月25日上午,大渡口区警方接到报警并开始调查。
大渡口区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调查、迅速锁定李某(男,27岁)等四人。迫于警方压力,李某四人5月1日向警方主动投案。
嫌疑人到公园指认现场 视频截图
李某四人交待,23日22时许,四人在大渡口公园附近一餐馆就餐饮酒后,临时起意到公园池塘用渔网捕捞鱼。四人并不知道自己偷捕的是一条明星鱼。
警方称,明星鱼“莽子”已无法再回到公园池塘了。据澎湃视频报道,“莽子”已被吃掉。
在知道这一消息后,喂了“莽子”十几年的大爷哭了。
目前,四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四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这要看鉴定机构对于‘莽子’的估价。”知名刑事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雷启如告诉重庆晨报,偷走“莽子”这件事情属于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最后鉴定出来“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内,该盗窃行为可进行治安拘留和赔偿的处罚;如果最后鉴定出来“莽子”的估价在2000元以上,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具体估价,接受刑法的处罚。
综合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平安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