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几点意见

一、始终坚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法”属性。

立法结构上,一是在野生动物管理上,增加野生动物放归放生和处置的规定,二是认识到相关内容,即猎捕、交易和运输、人工繁育、放归放生和处置等存在密切的规范关系。

二、人大禁食决定的解读。

一般认为人大决定,重要的是扩大了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不过,是否在此问题上就是对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进行无差别的保护呢?我们注意到,人大禁食决定并无“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表述。

三、人与野生动物接触关系控制。

必须承认,人与野生动物的直接间接接触是难以避免的(如封城导致的野生动物进城等等)。因此,应当对人与野生动物发生接触关系的重点方面和环节进行控制。我们认为,重点方面还是在人。因此在涉旅游活动等中以投食方法引诱野生动物靠近进而侵害和攻击野生动物的,应被禁止和受到惩罚;猎捕、交易、繁育野生动物,需要检疫的不只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且还要对相关密接者,即对人进行健康监测和检查。

四、必须思考和解决禁食后怎么办问题。

不能否认人对野生动物的食用,也是整个生态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历来被忽视的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应该重视。

五、坚持在地原则。

另外,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例外)要坚持在地原则。这有多重理由,一是野生动物资源不能宽泛的说属国家所有;二是在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是在特定地域历史形成的;三是它是对过于市场化的野生动物交易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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