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国人永居条例:请三思、三思、再三思!
2月27日,司法部官网发出新版《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由于是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随即引发了网络的汹涌民意。
为何会在网络上引起非常大的反响,铭华君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需要把握:
申请永居的外国公民,国民待遇不应明显高于本国公民。永居的对象应该先以外国籍人群中,掌握高技术的高知人群为主要目标群,理应设立较高的永居获取门槛。立法过程应该更为周延,应设法让民众参与充分、深入的讨论。
换句话说,管理条例应以国家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引导国外优秀人才为中国发展与技术进步作出贡献,并进行管理和法令法规。
所以细细探究这一版本的征求意见稿,铭华君发现了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
Question1:中国需要怎样的永居群体?
其实这个问题一点也不难回答,根据各国实践,一个较为朴素的认知是:永居群体大概率应该是高素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且能够为中国发展贡献才智、并带来先进技术的那个群体。
不然,那就是难民了。
但很显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且尚未实现完全统一,根本不需要难民。而且自身经济能力也无法承担难民带来的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多重冲击。
所以,如果仅仅为了管理难民,中国应出台《难民法》草案,而不应是《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
当然,即便有《难民法》,也不见得一定很有用。德国总理默克尔为了接纳难民,引发了本国民众的强烈抗议,甚至欧洲还有言论称:是难民问题加速了欧洲的分裂。欧洲各国的反难民游行,一直此起彼伏,不断造成社会动荡与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
所以,对于永居群体的定义,自然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最起码,不能低于京、沪的落户要求。
铭华君认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而且,中国的确应该借鉴欧洲、美国、澳洲等移民国家的优秀经验,甄别并吸引真能为中国所用之人才,并将可能的危险拒之门外。
譬如从2021年1月1日起,英国将正式实行澳大利亚式绩点积分制移民系统,并非常欢迎高技术移民到英国工作。
也就是说,自英国正式脱欧之日起,英欧之间的自由流动(free movement)将终止,欧盟公民在进入英国时,必须经过与非欧盟公民一样的审核程序。
这个被鲍里斯在演讲中多次提到的“澳大利亚式绩点积分制移民系统”,究竟如何操作呢?铭华君给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澳大利亚有两套移民系统,分别是 雇主提名系统和绩点积分系统。前者允许企业为雇员提供担保,后者则需要根据移民者的英语水平、以及他们填补所需职位的技能打分,高分优先。
绩点积分系统最有说服力的地方有两个:
第一,这个制度确保移民在经济上有自立能力,不会对国家的就业,财政和社会福利造成负担。
第二,基于教育背景,语言能力和技能的打分系统,对申请者来说,是比基于血缘或基于慈善理由更为公平的。这有利于国家引入高技能人才。
尤其是研究其教育背景的加分规则,这个系统的设计本来就偏向在移民目的国接受了教育的外国人。
譬如说,如果一位法国人在清华大学从本科念到博士,而另外一位美国人则是教育背景完全与中国无关,在同等条件下,我们也会倾向于让法国人优先获得中国的永居权利。
中国的各种资源相当紧张,不让移民的失守而导致加重中国的人口负担,这的确是长期经历了计划生育痛苦的中国社会应有的基本政策方向。
胡锡进,环球时报评论
胡主编确实在这个问题上讲到了重点:中国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如果单单从补充人口的角度来推进永居制度改革,并不能服众。
因此,永居制度的改革,理应朝向吸引高素质、高技术群体的方向更为合理,而不是相反。
Question2:中国版的永居条例是否门槛太低了?
其实这是一个热点话题。
例如现在广为讨论的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什么叫“其他正当理由”?“热爱中国”、“热爱中国文化”算不算正当理由?
这看起来像是一条兜底条款,但太过模糊不清。
讲一句实在话:公司法务在审查商务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将类似的表述加以批注修改。但为何会出现在国家级的法规征求意见草案中?
另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通过婚姻取得永居。
这一条其实最值得商榷,因为在铭华君看来,这一条的规定可能会引发争议。
任何国家的移民实践都证明:申请者当中,存在大量骗婚行为。因此对于实质婚姻的审查,移民局有相当严格的规定。譬如英国就对于假结婚骗取身份的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且破获了一些窝案。
另外,对于中东地区,部分非洲地区存在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应如何审查实质婚姻情况?草案中也没有任何规定。
更令人担忧的是,依据第十七条与十八条的规定,不仅配偶,连未成年子女都可以通过该方式链式申请永居,更进一步的是,依据四十二条规定,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
以史为镜,远有五胡乱华,过快吸收文化背景完全迥异的外族人口,必然面临大量不易化解的民族矛盾;以欧美人口结构为镜,种族乱象已现端倪,非常值得警惕。
因此,欧美各国在人口引进的过程中,至少都有语言考试。英国甚至规定,如果不通过相应等级的语言考试(Life in the UK),就拿不到永居。
但更令人不解的是,中国似乎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要反其道而行之。例如“贴心”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从“服务”这个字眼来看,大概率是免费的。
财政上很沉重、心情上很沉痛。
我国经济尚正在艰难转型的过程中,各类资源,尤其是本国应用于民生的财政,以及相关资源均异常紧张,引入外来人口是否会加剧资源紧张?会不会加重人口负担?尤其是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住房资源,原本就不富裕的优质资源,会不会因此而受到挤占?
中国不是移民国家,失败的移民政策会危及国家社会治安与保障体系,我们必须时刻对此保持清醒的头脑。
而且,还有一些令人不解的规定。
譬如第四十一条:规定永居者即便无工作,也依然可以享受社保、医保、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一个外国人依第十七条的婚姻关系而拿到永居,在中国长期不工作,也没有任何贡献,TA可以享受一应俱全的社保、医保和养老保险吗?
这是一个关于社会公平的基本问题。
尤其每年的社保基数不断上涨,其背景就是中国老龄化不断加深,而年轻劳动力又不断减少,社保基金维持正常运作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对现在的城市80后而言,房贷、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医疗、已然成为了新时期的诸多大山,每个人无不是竭尽全力、蹒跚前行。
对于国人而言,如果从未交过社保,连房产都不能买,社会保障都无法享受到,为何拿到永居的外国人就可以什么都能享受?
还有第四十条,关于购买商品房的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永居的外国人,是否一体适用限购措施?是否有社保与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拿到永居之后是否购房无限制?或是多套房的利率跟本国人一样?建议该条应该达到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国人标准。
此外,由于永居的外国人还具备他国国籍,为了防止在境内的资金大量转移到国外,公积金应该禁止提取,而仅能够实现地区间的转移。
另外,从这次新冠疫情得到的启发来看,申请永居的外国人是否身体健康,必须要提到相当重要的程度上。
铭华君翻阅了一下2004版本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且2004版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新版条例的第九条,则模糊多了: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那到底是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呢?需不需要证明自己健康、没有犯罪记录?至少在这个条例里面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至于铭华君特别想提到的,就是第三十九条与第十一条。
简单来说是什么呢?就是根据第十一条,你如果在做公益方面有突出贡献,可以申请成为永居资格!虽然,我们并不清楚“公益”到底是指什么,以及怎样才算是“突出贡献”。
铭华君想起来今年一月份的真实案例,就是“贵州43斤女大学生”。21世纪经济报道,某慈善平台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募集了40万元。总额百万的善款,只转给吴花燕2万元用于治疗,同时收取6%作为执行成本,引发社会关注。
对于像是这样的事件,一段时间以来可以说层出不穷。国内神仙已经够多了,我们还要请国外的神仙来插一杠子吗?
在进一步,如果在国内积极号召捐款做“慈善”的,就是拿着永居的外国人,他们是否还能够根据第三十九条,完税之后将做慈善所得汇往国外?这会不会为转移资产构建一条可能的通道?
建议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资金管控的国家安全高度,对这一条所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此外,对于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这些并非国家急缺的高精尖人才,无需纳入申请条件范围。第十五条对申请人连续工作时间及实际居留时间要求过短,对工资性收入的要求过低,将会使得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激增。
一个最形象的推论就是:第十五条的存在,可能会使得在义务做小生意的外国人,更加便利和名正言顺的取得中国永居,而这些人其实并不符合高技术人才的需求。
最后一条铭华君认为非常值得探讨的,就是第三十三条的“五年条款”。
为何允许被取消永居的外籍人士,还能每隔五年再度申请一次?这是让人费解的。被取消永居,就说明此人不合适在中国居住,或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亦或是对中国产生了潜在的危害,才被取消了永居权。
仅仅五年时间,就能让上述因素完全消失吗?
因此铭华君认为,如果外国人一旦被取消了永居,不管是何原因,应该一律终身禁止再度申请。
Question3:如何妥善处理新版《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
如何妥善处理新版《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铭华君看来,我们不能故步自封关起门来自说自话,但更不能无设防的打开国门。
因此,移民管理这一步需要改革,但应该慎之又慎。尤其中国也是民族众多,也非传统移民国家,在移民管理方面的经验接近于零。因此对于这柄双刃剑,应该尽可能斟酌再斟酌,宁可开始的步伐迈的小一点,但扎实一点。
铭华君特意研究了一下管理条例的立法程序:
从这次的的意见征求稿来看,应该是行政法规草案。所以铭华君认为比较妥帖的路线图是:
暂停目前的征求意见流程,全国各部门以抗击疫情,恢复经济动能为第一要务。将立法流程由行政部门审批,人大报备,改为人大实质审议,上升为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指导文件。此举意在提升立法的严密性,引导民众对移民政策进行深入讨论。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地区实行试点操作。由于上述地区等对外交往较为密切,引入外籍专家人才需求比较旺盛,试行之后总结经验及规律,将修订版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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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华君
2020年3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