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谈判”悠着点,小心“谈判”变敲诈勒索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商观点” 作者:程阳、余燕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笔者以“敲诈勒索罪”、“用人单位”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整理30多个案例后,选取了9个构成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笔者可窥见到部分常见的敲诈勒索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生病是公司造成为由砸毁公司财务、要挟公司法人;以威胁公司其要去相关政府部门举报等会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的言辞索要钱财;以公开公司部门资料或者信息等形式毁损公司名誉;以上访为借口,要挟公司等。该9个案例中,最轻地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重地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且都有罚金,部分有剥夺政治权利。而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员工的抗辩理由都是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而是合法利益受损后的正当维权。
笔者将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以案例来看员工的哪些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法院对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用人单位遇到类似事件应如何搜集和保存证据。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主要还是以侵犯财产权益为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利用掌握的被害人的劣势、违法或不合规因素、亲属的生命及身体自由、未知的事情等行为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得已作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按照上述规定,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
二、以案例来看员工的哪些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在本部分分析中,客体要件以及主体要件不是分析重点,我们重点讨论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的认定。笔者选取的9个案例中,诱发案件的原因基本可以总结如下:(1)员工认为自己受伤、生病等事由是由公司造成,索要高额赔偿未果;(2)离职过程中,希望获得高额赔偿或奖金未果;(3)与公司发生矛盾,借此机会进行报复索要赔偿未果。
员工采取的行为包括:(1)到公司吵闹、砸毁公司财物等;(2)通过不正当的举报、媒体曝光;(3)威胁公司领导以及家人安全或者威胁公司正常经营;(4)以公司的财务等保密资料作为要挟方式;(5)以上访等方式作为要挟手段。在汇总完这些行为后,我们会发现大同小异,我们将按照这几种常见行为作为分析分类的基础,在对案件分析的基础上去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
(一)通过到公司吵闹、砸毁公司财物等过激行为要挟公司给予高额赔偿
(2018)浙04刑终135号一案中,冉某采取的行为包括:1.到公司吵闹;2.砸毁公司财物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车玻璃;3.持刀威胁公司法人,纠缠威胁公司某负责人的亲属;4.发送类似“准备给老板爸妈收尸”、“给女儿买骨灰盒”等短信。同时,多次报警,且有公安出警记录。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情节,即该员工患有精神病,但作案期间是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期,尚未完全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此,法院裁决构成敲诈勒索。
(二)通过不正当的举报、媒体曝光
1.以未缴纳社保等各种理由向不同政府监管部门举报为由进行要挟
(2017)粤0306刑初2274号一案中,刘某先后用同样的手段向三个公司敲诈勒索。
在第一个单位,刘某骑车被撞后就以各种理由向工商、消防、劳动等部门投诉公司,相关部门均到公司进行检查。其后其还以公司没有未其购买社保索要公司钱财,威胁公司不给钱就不停举报,让公司不能生产,为达到目的还去法院起诉公司。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公司法人给了该员工108000元。
得逞后,该员工去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后来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为此故伎重演,同样以各种理由向各个部门举报,刘某还打电话给李某1,称如果不给钱将会继续举报,并将金额从人民币28000余元提高到人民币5万元。为了不影响其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李某1于2015年7月19日转帐5万元到刘福泉银行卡。
故事远远没有结束,该员工又去了第三家公司,因上班玩手机被处罚,不满处罚向公司索要20万赔偿,公司不同意赔偿将其辞退。刘某又是各种举报,并发短信威胁,在这个过程中赔偿金额降低到8万。
不仅如此,在举报过程中,刘某多次到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信访,在城建等行政部门的办公场所辱骂、砸、威胁工作人员。其后又到纪检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并在纪检部门吵闹及辱骂其工作人员,扰乱单位秩序。
本案判决值得说明的是举报与敲诈之间的界限,劳动者认为自己是举报,而公司确实有不当行为。法院的判决可谓入情入理,摘抄如下:
凡利者,世人竞逐之,本无是非,天性使然也;但因世人皆有欲,故常因利起贪婪之心,继而不择手段,若不加引导,如知假买假破坏诚信体系,或不予管控,如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久之势必道德沦丧、人伦尽败。而欲成此举,除了需要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执法机关的有法必依等等因素外,制度的建设本身也应具足智慧,尽可能避免非正常地诱发公民贪婪逐利之心,比如实名举报必调查,势必破坏被调查对象的正常活动,也会无谓增加执法部门的成本,甚至如本案被人利用;比如举报有奖制度,亦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甚至造成执法部门不思进取的懒政现象。对此,作为司法部门应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并能对社会诸现象洞见问题本质,最后通过判决将之消除,以导归正途,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本院决定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2.以用人单位税务财务等不合规为由进行要挟
(2014)徐刑初字第428号一案中,杨某在该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全面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后来与公司领导发生冲突,携带其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财务资料离开公司,并拒绝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此后,其或以“不给钱将对外泄露财务资料要黄某某好看”,或以“自己要向有关部门揭发黄某某公司存在财务问题”相威胁,向黄某某索要50,000元。同年收取黄某某50,000元后出具收条,收条上载明“收到现金伍万元(电脑中财务资料转交并删除)。本案中,法院定罪的证据包括众多的证人证言,这些陈述与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赃证物品照片等证据结合,证明某地板公司从未对杨建荣承诺加班费,杨建荣在应聘前及工作中均未提及加班费事宜等。同时,法院还审核了该员工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索要要加班费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进而认定了其主观上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
3.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威胁手段
(2015)金东刑初字第304号一案中,该员工也是先后在两个单位都采取了该种手段。
第一次:2013年8月份,张某与东外签订劳动合同,被学校聘为英语教师。2013年12月份,经协商,学校与张某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方案说明,东外分两次支付其剩余工资、学期考核奖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事后,被告人张某反悔,采用网上发表文章搞臭学校的手段向学校进行敲诈,其先后在学校QQ群及金华19楼论坛网站发表《东方日记》,迫使学校于2014年2月26日向其汇款17000元。2014年2月28日开始,被告人张某又以在QQ空间等网络上发表《金外名师三贱客》以搞臭学校为威胁,迫使学校支付其人民币59500元。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又采用同样办法向学校索要人民币20万元。
第二次: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应聘到伯温中学任英语教师。同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以学校少给其加班费用为名,要求学校支付人民币12960元,并威胁不给将在网上发表《伯温日记》搞臭学校。在学校方未满足其要求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在其QQ空间里发表了《伯温日记》,并以开放QQ空间权限相威胁,向学校索要人民币25万元。
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多次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其“维权度”明显超出度,足以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威胁公司领导以及家人安全或者威胁公司正常经营
在本部分第一种方式中,已经有对类似行为的介绍,在本部分选取的(2017)沪0110刑初1007号一案中,该员工采取的行为是用“扬言威胁鲍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鼓动客户挤兑使存德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鲍某某向其支付50万元,被害人鲍某某被迫答应。之所以选取本案,是因为本案判决中对于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回应,有利于我们了解两个要素的判断。法院判决指出:关于控辩双方争议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钱兆林索要钱款有无依据,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被告人钱兆林最初提出“补偿”并索要26万余元,其中含钱兆林等人的“解除合同待通知金”、“社保补偿”、“经济补偿”、“管理费”等费用。经查,被告人钱兆林等人系主动离职。根据本案情况,钱兆林索要“解除合同待通知金”、“经济补偿”等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与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单位欠缴部分也应由单位向社保机构补缴,而不应由员工个人领取,其他诸如管理费等亦缺乏依据。同时,钱兆林后来又以鲍某某不接其电话为由提出补偿款“翻倍”,并最终索得50万元,而其无端增加的部分更无任何根据,故被告人钱兆林的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通过本部分法院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评判钱本身的性质以及合理性问题。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告人钱兆林是否通过实施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得财物,鲍某某是否自愿交付。
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钱兆林实施了以“鲍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危”、“鼓动客户挤兑使存德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相威胁的手段,使鲍某某产生畏惧心理,明知要求不合理而不得不支付50万元,且鲍某某在事后即向警方报案,表明其并非自愿交付。同时,钱兆林在收款后签署的承诺书亦可印证其以威胁、要挟等手段索要财物。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钱兆林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主观意志的判断需要外在的客观证据,包括及时报警等都非常重要。
(四)利用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威胁
(2015)佛中法刑二终213号一案中,行为人为得到100万元,在明知用人单位缺失电脑雕花文件将无法按照生产计划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其儿子将装载雕花文件的机载硬盘取走。家具厂在面临停产,将因无法交货给客户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支付了上述款项。同时,还以曝光被害人的财务资料、出货单原件等进行了要挟。
本案中,法院逐一对行为定性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涉案的家具厂的投资人和负责人均是林某,其对家具厂的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奖惩制度等具有法定的决策权力;
其次,涉案的电脑雕花文件是家具厂多个部门的员工利用工厂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工具创作所得,家具厂为员工们支付了工作报酬,雕花文件属于家具厂所有;家具厂的财务单据和出货单据涉及生产经营成本以及营销价格等对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敏感信息;
第三,家具厂并没有拖欠被告人及其儿子区某甲的工资、奖金及社保费用等,被告人主动辞职前一年的年终奖也足额发放给被告人及区某甲;
第四,年终奖是企业以生产经营效益及员工的全年工作表现等为依据,向员工发放的物质奖励,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也没有规定发放年终奖的数额标准;
第五,被告人作为家具厂的前任厂长,在明知家具厂缺失电脑雕花文件将无法按照生产计划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区某甲将电脑中装载雕花文件的硬盘取走,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向其支付并无合法合理依据的100万元“经济补偿”,后又以在互联网上公布被害人的敏感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支付无依据的2013年1月至3月的不少于30万元“年终奖”。
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五)以上访等方式作为要挟手段
上访是特定性质单位比较挠头的一个问题,(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26号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以上访作为要挟手段的案件。但该案件也历经波折,在二审中,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之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决杨某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在(2017)吉0302刑初124号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进京上访期间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及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的地点,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上述场所的正常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通过对上述具体案件的梳理,我们发现,法院基本上会通过对员工正常的离职补偿标准和非法获得离职收益之间进行对比,就其主观以及行为定性进行判断,比如在王云华刑事通知书[(2018)粤刑申95号]认定员工明知用人单位与其存在纠纷的数额仅为1万元人民币左右,却索要高达10万元人民币的“封口费”,远远超出合理合法的数额范围,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员工行为的具体事实是否超过合理的限度也是该类案件考察的重点,包括与正常的举报及谈判等行为的区别、核心与利益的正当性、是否有其他途径可纠结等都直接相关。
三、用人单位遇到类似事件如何搜集和保存证据
遇到类似员工,任何单位都很纠结,息事宁人与被要挟的羞辱之间不断的权衡,而且,刑事立案何其难,所以,不少单位可能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方式,更多的可能是多种挣扎后也没有立案成功。我们通过这些案件来看一下类似案件从证据角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梳理这些案件,我们会发现证据也大同小异,常见的如下:
1.保留要挟证据
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是要挟的主要证据,该类证据的及时获取和保留至关重要。
2.财务的转账凭证保留
不少案件中都有转账记录来用以证明行为的后果,比如封口费的转账凭证等。
3.证人证言
类似案件中大部分都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包括证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行为实施情况等,当然,刑事案件中仅凭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离职补偿的标准
该类问题是案件必然涉及的问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为此,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索要金额远远高于法律规定。
当然,类似事件证据保存是一方面,处理过程中的策略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