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造假怎么判?斩呗!

作者|   刺猬

来源|   历史教师王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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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周末,与朋友去小店撸串。

撸着撸着,哎哟妈呀,竟撸出一只全须全尾的小强来。

朋友是女生,顿吓得花容失色,惊声尖叫:“服务员,虫!”

服务员款款盈盈而至。

是个女孩,年轻貌美,非常镇定:“死的?活的?”

上过刀山,下过炭火,进过油锅,就算有九条命,也煎炒烹炸殆尽。

只见服务员微微一笑,伸出纤纤玉指,捏起了那虫。

然后,在朋友惊诧注视之下,放入红唇白齿之间,咔嚓一咬,细嚼慢咽,莺声燕语道:

“肉末儿,挺香的。”

朋友欲吐,夺路而逃。

一场食客危机,也就此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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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吃饭吃出虫这等事儿,若穿越回唐朝,你可摊大事了。

史载,唐高宗乾封年前,虢州曾发生过一桩吃死人事件。

是吃死——人,不是吃——死人。

说,彼时,城内有对夫妇,经营着家肉肆行,相当于今的熟食店,烀猪头卖下水。

因有独家配方,生意甚是红火。可突然有一天,小两口被抓了。

告他们的,是一个老者的儿女。

诉称,老爹吃了他家卖的肥肠,口吐白沫,挂了。

人命关天,马虎不得。

仵作验尸,细查,最终判定为中风猝死,即脑梗心梗之类。

命案至此,真相大白,也该翻篇了。

孰料,就在出黑牢的时候,反转陡生。

 

03

虚惊一场,女人跟男人嘀咕,抱怨:

“我说把那锅肉汤倒掉,你偏不听,差点摊官司,真吓死个人了。”

男人说:“闭嘴,瞎叨叨啥?”

说来也活该倒霉,这悄悄话恰被狱卒听个正着。

狱卒紧忙向上司回报。上司当场将小两口分开审讯。

经不住吓唬,女人乖乖交代,说在烀下水时,猫捉耗子,耗子藏猫猫,咕咚,跳进了滚开的汤锅。

澡没洗完,命没了。

男人没听女人的劝,捞出死耗子,继续烀。

而那死老头吃的,正是这一锅炖出的肥肠。

原来如此。

重审!

你猜,店主小两口被判了啥刑?

女,笞刑二十,流一千里;

男,斩立决。

这真是“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一只老鼠弄掉一颗脑袋,害散一个家。


04

唐神龙年间,对,就是武媚娘当皇帝的最后一年,也发生过一桩事关食品安全的大案。

彼时,在京师郊县,有一家月饼店,是老字号。

莫疑,早在殷周时期,月饼就已出炉,名“太师饼”。

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引进了芝麻、胡桃等,馅料才愈加丰富。

只不过,名字也改成了“胡饼”。

一转眼,到了唐朝。

胖美眉杨贵妃觉得这名字忒崇洋媚外,不够本土化,便给改成了“月饼”。

话归正传。

说,那年,由于市场调研失策,月饼做多了,加上通货膨胀,没卖出几块。

看着囤积如山的月饼,一块块在发霉长毛,老板急够呛,就去找县令和工商局一把手商量,到底该咋整?

他们都持有月饼店的股份,自然得帮着出谋划策。

按规定,理应全部销毁,或改作牲畜饲料。

可那是钱啊,白花花的银子啊!

最终,三方敲定,将发霉月饼改做成桃酥售卖。

结果,不少人食物中毒,还死了几个。

地方想捂没捂严实,很快被捅到了上头。

经查,确有此事。

好,那就依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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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店老板,绞立决;

工商局长,绞立决;

县令,绞监候!

一个没跑了。

05

看到这儿,也许你会说,老王,你裤裆里拉胡琴,扯淡(蛋)吧?

古代有那么严格吗?

真没扯淡。

在古时,历朝历代对待食品安全,确是严刑酷律。

如,《唐律疏议》之杂律中明文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毒肉,致人生病的,判笞刑,打屁股九十;

即便去不了阎罗殿,也让你一辈子下不了炕;

明明知道有毒,还故意出售的,判处徒刑一年;

致人死亡,闹出命案的,一应制假造假者、商家卖假者,连带涉事官员,统统斩立决。

没得商量。

啧啧,如今要这般处罚,估计,各地市场的规模得缩水、黄摊子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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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礼记》明确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啥意思?

粮食和水果尚未成熟,不允许拿出来摆摊出售。

如放在现代,打催熟剂,泡福尔马林,添加防腐剂等等下作手法,是坚决不允许的。

据考,在周朝,如半夜乱叫的牛(莫非患有夜啼症?),毛质稀松的羊,瘸腿的狗,翻白眼的猪,杂毛的马,等等,都不准进行交易。

如有违反,定重罚受刑。

在汉代,《二年律令》规定:“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但凡售卖过期、变质、有毒食物,致人生病、丢命的,性质等同盗抢,处殊死之刑。

“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颜师古注)说白了,殊死就是斩首,砍头。

07

及至宋代,市场经济高度繁荣。

利益所驱,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

宋人袁采在其《袁氏世范》中,就详尽介绍了黑心商贩造假售假的种种手段:

“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

胶糊绢、注水米、灌水揉,甚至还有鸡脯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掺灰,以此牟取利润。

但老王觉得,与 现代人“发明创造”的地沟油、苏丹红、皮鞋胶囊、化学鸡蛋、瘦肉精、避孕药黄鳝等等等等,等等等等,还是差了好大一截。

因乱象丛生,宋时便严令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登记在籍,领取营业执照;

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全权负责。

且继承了《唐律》规定,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严惩不贷。

清朝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曾有案例载,某药店一学徒,在掌柜不在时,给买主拿错了药。

虽后来想去追回,可惜为时已晚,买主已误服而死。

此举虽属无心过失,但最终,学徒仍涉嫌过失杀人罪被处死,药店亦被责令关闭;

至于掌柜,除赔偿大笔银子外,还终身不得再开药店。

老王:古人都给我们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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