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造假怎么判?斩呗!
作者| 刺猬
来源| 历史教师王汉周
01
周末,与朋友去小店撸串。
撸着撸着,哎哟妈呀,竟撸出一只全须全尾的小强来。
朋友是女生,顿吓得花容失色,惊声尖叫:“服务员,虫!”
服务员款款盈盈而至。
是个女孩,年轻貌美,非常镇定:“死的?活的?”
上过刀山,下过炭火,进过油锅,就算有九条命,也煎炒烹炸殆尽。
只见服务员微微一笑,伸出纤纤玉指,捏起了那虫。
然后,在朋友惊诧注视之下,放入红唇白齿之间,咔嚓一咬,细嚼慢咽,莺声燕语道:
“肉末儿,挺香的。”
朋友欲吐,夺路而逃。
一场食客危机,也就此烟消云散。
02
关于吃饭吃出虫这等事儿,若穿越回唐朝,你可摊大事了。
史载,唐高宗乾封年前,虢州曾发生过一桩吃死人事件。
是吃死——人,不是吃——死人。
说,彼时,城内有对夫妇,经营着家肉肆行,相当于今的熟食店,烀猪头卖下水。
因有独家配方,生意甚是红火。可突然有一天,小两口被抓了。
告他们的,是一个老者的儿女。
诉称,老爹吃了他家卖的肥肠,口吐白沫,挂了。
人命关天,马虎不得。
仵作验尸,细查,最终判定为中风猝死,即脑梗心梗之类。
命案至此,真相大白,也该翻篇了。
孰料,就在出黑牢的时候,反转陡生。
03
虚惊一场,女人跟男人嘀咕,抱怨:
“我说把那锅肉汤倒掉,你偏不听,差点摊官司,真吓死个人了。”
男人说:“闭嘴,瞎叨叨啥?”
说来也活该倒霉,这悄悄话恰被狱卒听个正着。
狱卒紧忙向上司回报。上司当场将小两口分开审讯。
经不住吓唬,女人乖乖交代,说在烀下水时,猫捉耗子,耗子藏猫猫,咕咚,跳进了滚开的汤锅。
澡没洗完,命没了。
男人没听女人的劝,捞出死耗子,继续烀。
而那死老头吃的,正是这一锅炖出的肥肠。
原来如此。
重审!
你猜,店主小两口被判了啥刑?
女,笞刑二十,流一千里;
男,斩立决。
这真是“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一只老鼠弄掉一颗脑袋,害散一个家。
04
唐神龙年间,对,就是武媚娘当皇帝的最后一年,也发生过一桩事关食品安全的大案。
彼时,在京师郊县,有一家月饼店,是老字号。
莫疑,早在殷周时期,月饼就已出炉,名“太师饼”。
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引进了芝麻、胡桃等,馅料才愈加丰富。
只不过,名字也改成了“胡饼”。
一转眼,到了唐朝。
胖美眉杨贵妃觉得这名字忒崇洋媚外,不够本土化,便给改成了“月饼”。
话归正传。
说,那年,由于市场调研失策,月饼做多了,加上通货膨胀,没卖出几块。
看着囤积如山的月饼,一块块在发霉长毛,老板急够呛,就去找县令和工商局一把手商量,到底该咋整?
他们都持有月饼店的股份,自然得帮着出谋划策。
按规定,理应全部销毁,或改作牲畜饲料。
可那是钱啊,白花花的银子啊!
最终,三方敲定,将发霉月饼改做成桃酥售卖。
结果,不少人食物中毒,还死了几个。
地方想捂没捂严实,很快被捅到了上头。
经查,确有此事。
好,那就依律惩处——
月饼店老板,绞立决;
工商局长,绞立决;
县令,绞监候!
一个没跑了。
05
看到这儿,也许你会说,老王,你裤裆里拉胡琴,扯淡(蛋)吧?
古代有那么严格吗?
真没扯淡。
在古时,历朝历代对待食品安全,确是严刑酷律。
如,《唐律疏议》之杂律中明文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毒肉,致人生病的,判笞刑,打屁股九十;
即便去不了阎罗殿,也让你一辈子下不了炕;
明明知道有毒,还故意出售的,判处徒刑一年;
致人死亡,闹出命案的,一应制假造假者、商家卖假者,连带涉事官员,统统斩立决。
没得商量。
啧啧,如今要这般处罚,估计,各地市场的规模得缩水、黄摊子一大半。
06
《礼记》明确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啥意思?
粮食和水果尚未成熟,不允许拿出来摆摊出售。
如放在现代,打催熟剂,泡福尔马林,添加防腐剂等等下作手法,是坚决不允许的。
据考,在周朝,如半夜乱叫的牛(莫非患有夜啼症?),毛质稀松的羊,瘸腿的狗,翻白眼的猪,杂毛的马,等等,都不准进行交易。
如有违反,定重罚受刑。
在汉代,《二年律令》规定:“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但凡售卖过期、变质、有毒食物,致人生病、丢命的,性质等同盗抢,处殊死之刑。
“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颜师古注)说白了,殊死就是斩首,砍头。
07
及至宋代,市场经济高度繁荣。
利益所驱,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
宋人袁采在其《袁氏世范》中,就详尽介绍了黑心商贩造假售假的种种手段:
“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
胶糊绢、注水米、灌水揉,甚至还有鸡脯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掺灰,以此牟取利润。
但老王觉得,与 现代人“发明创造”的地沟油、苏丹红、皮鞋胶囊、化学鸡蛋、瘦肉精、避孕药黄鳝等等等等,等等等等,还是差了好大一截。
因乱象丛生,宋时便严令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登记在籍,领取营业执照;
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全权负责。
且继承了《唐律》规定,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严惩不贷。
清朝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曾有案例载,某药店一学徒,在掌柜不在时,给买主拿错了药。
虽后来想去追回,可惜为时已晚,买主已误服而死。
此举虽属无心过失,但最终,学徒仍涉嫌过失杀人罪被处死,药店亦被责令关闭;
至于掌柜,除赔偿大笔银子外,还终身不得再开药店。
老王:古人都给我们想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