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饲养烈性犬咬死2岁女童,主犯仅判缓刑!这份判决何以服众?

500

500

500

.

5月20日,《观察者网》登载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案例,引起社会热议。被告人毛某义有盗窃前科,违规饲养禁养的烈性犬捷克狼犬,将其拴在无隔离的开放式窑洞。该犬多次挣脱铁链,毛某义未采取任何有效加固措施。在他外出务工期间,将狼犬交由84岁、无管控能力的母亲李某某看管。2025年12月4日,狼犬再次挣脱束缚,咬伤并拖走2岁女童张某某。毛某母亲李某某回家后发现女童被狗拖回、脸部血肉模糊,却冷血至极,仅找一块布将女童盖住,便冷漠走了,既不呼救、不报警,也不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眼睁睁看着女童失血死亡。事后毛某义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并获谅解。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毛某义因轻信自己饲养的烈性犬不会造成致命危险,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即无需投入监狱执行实刑。

.

该判决因量刑偏轻、定性争议大,且毛某母亲李某某冷血见死不救未被追责,引发公众强烈质疑。一名2岁女童,被烈性犬扑咬、拖走,最终失血死亡。这样的案件,无论放在哪里,都会刺痛公众神经。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涉案狼犬并非偶然失控,而是长期违法饲养的烈性犬;危险也并非不可预见,而是早已多次发生;可最终,法院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犬主人缓刑。许多人愤怒地问:一条幼小生命惨死,为什么最后连一天牢都不用坐?这种愤怒,并不只是出于情绪,而是因为这份判决与公众心中的“公平感”之间,出现了明显落差。

.笔者读了这篇文章也十分气愤,觉得公众对判决的质疑并非无端情绪化宣泄,而是源于判决本身在司法裁量层面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效果,单就这份判决本身,笔者以为至少存在4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

一、罪名定性过于保守应优先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简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1、被告人饲养的是多地禁养的捷克狼犬(烈性犬),饲养行为本身违法;

2、犬只多次挣脱铁链,主人明知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加固、不消除风险;

3、外出时将烈性犬交给84 岁无管控能力老人看管,等于主动放弃管控、放任危险源游荡;

4、烈性犬属于高度危险动物,放任其在居民区自由活动,对不特定路人(尤其是儿童)具有高度、必然的致命风险。

这类行为和高空抛物、私拉电网、违规投放危险物质性质高度相似,完全可以依法认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3 年以上直至死刑)。

而法院却定性为普通过失致人死亡,把 “违法 + 持续放任重大危险” 降格成普通疏忽,定性偏轻,缩小了主观恶性。

.

二、量刑尺度失当,本案不应当适用缓刑

1、被害人是2 岁无辜幼童,毫无自保能力,后果极其惨烈;

2、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劳动教养劣迹,有违法陋习,人身危险性高于普通初犯;

3、根源是违法养烈性犬 + 长期漠视安全隐患,不是一时疏忽,过错程度极重;

4、对比:高空抛物致死、交通肇事致死,类似情节大多判实刑,极少缓刑;本案一条人命判缓刑,量刑明显失衡。

法院仅以 “赔偿谅解、认罪” 就直接免除实刑,把民事赔偿凌驾于生命惩戒之上,用钱换刑观感极强,惩戒威慑力几乎为零。

.

三、遗漏关键过错:对被告人 “将烈性犬交由无能力老人看管” 的重大过错评价不足判决书只简单认定 “轻信能够避免”,但忽略核心事实:84 岁老人,体弱年迈,根本无力约束成年烈性犬;毛某义外出拉货,明知老人管不住狗,依然托付,属于极度不负责任、重大过错;该行为直接导致危险失控,是死亡结果的关键原因。判决未在量刑中重点评价该重大过错,反而从轻,裁量似乎有偏袒被告人的故意。

.

四、对案件关联重大过错(李某某见死不救)完全回避,社会评价失衡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尤其刺痛人心。84 岁的李某某(被告人母亲)看到 2 岁女童被烈性犬咬得血肉模糊,仅盖一块布,不报警、不呼救、不施救,放任孩子死亡。李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

即便我国刑法没有一般见死不救罪,但判决不能完全不提该情节、不做任何负面评价,

判决既没有道德层面的否定,也没有在量刑上反向考量被告人家庭放任漠视生命的整体恶性,

让公众觉得:冷血旁观无人追责,被告人还能缓刑,严重冲击朴素正义观,社会效果极差。

.

说到底,本案判决定性偏轻、量刑过宽,对核心重大过错评价缺失,更忽视社会大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感,是一份形式合法却实质不公、程序合规却情理失义的判决。法官机械套用 “过失 + 赔偿谅解 = 缓刑” 的量刑公式,未充分考量违法饲养禁养烈性犬、放任危险源、残害幼童、家属冷血漠视生命等恶劣情节,自由裁量尺度过于宽松,既难以惩戒危险养犬行为,也难以回应社会对生命安全与公平正义的期待。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