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保这个问题,要分至少两个层次看

【本文来自《全国人大代表雷茂端:农民交的公粮就等于交了社保》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农民社保这个问题要分至少两个层次看:第一个是,社保改革之前,就应该都等同交过社保,不管是工人、农民,还是公务员。只不过,如东北一季作,和海南四季作,要在等同多少上有所不同,这是细节问题,不是本质问题。这个与公粮、个税、国企提留等都没啥关系,因为那时候国家的分配机制中,包括了这个等同社保的部分。

第二是,社保政策建立之后,没有交社保的就是没有交社保。这与工人、农民、自由职业还是公务员没啥关系。当然,国企、事业编和公务员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不过这不是否定社保政策后,没有交就是没有交这个问题的理由。

同时,要考虑第三个方面,就是社会稳定性问题。即社会应该对所有人等同一个基本的兜底保障——或者说自己交的社保,应该是多交多得的部分,而不是兜底部分。

最后,社保应该除了基本保障还有额外保障。满足高收入群体晚年高收入生活的需求。这部分交给市场和商业投资。当然,市场的商业投资可能亏损的。亏没有了也就没有了,尊重市场规律。

值得补充的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不能等同于农民已经有了养老保障。因为这个收入本就不高。这个应该计算在国家兜底的“底”里面。而不是否定社保(包括等同社保和自己交社保)的理由。同理,财产性收入,这些年最多的其实是拆迁和房东。这些也不应该成为否定其社保的理由。只不过有了这些收入,自然在兜底上体现出了不同的差异化政策需求。

按照以上逻辑,2009年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之前等同交过社保。即2009年达到60岁及其以上的都应该提升社保基本待遇,不能工农商学兵有别。此后需要自己交社保,至少15年。————

所以,1.2025年时达到60岁或者以上的,因为那时候没有社保政策,应该等同认定2009年之前交过社保;

2.2025年之后达到60岁等退休年龄的,按照缴足社保最低年限后应得保障领取。到年龄没有丧失劳动力,且没有交够年限的可以顺延(考虑到初期政策理解和执行问题,2018年之前欠缴的可以补交);

2025年之后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足额缴纳年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对2018年之前年限欠缴补交,补交后依然不够年限,减量领取保障,但是保障总额结合自身其他收入,如土地收入,不低于当地低保线。

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杆子打死。而且根本的,一定是从人民出发,从养老需求出发,不能简单算经济游戏。

然后是钱从哪里来?一部分是国有垄断性收益、一部分是财政税收、一部分是国企利润,以及当期年轻人缴纳的社保基金。这是一次性收入分配改革的问题。要从结构中找出来,也从发展中找出来。对于目前可能存在的一个等同缴纳享受社保高峰,可以发一部分特别国债,借此熨平分配政策调整与社保资金需求的周期错配。

基本原则是,一定要满足基本生活兜底,小康路上不掉队;同时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待遇、提升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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