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税制沿袭自后唐,也是夏秋两税,在正常征收的正税基础上,还有以下附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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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税制沿袭自后唐,也是夏秋两税。在正常征收的正税基础上,还有以下附加操作:
预催
“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所以宋孝宗提出要解决“预催”的问题。
预借
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
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
在正赋基础上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
即五代十国时期各地方政权的税赋形式,在被宋统一后仍然沿用的。
其中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14 项,如盐博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到期要随田赋偿还,变成了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 两提高为13 两,少1 两纳200 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折绢与“和买”折绢,每匹都折钱2 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6 贯,甚至10 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尤其是纸币,南宋初肇纸币,没有发行经验,纸币发行没有金银本位,随意滥印,朝廷向民间征购物资时纸币与铜钱等价,而百姓纳税时纸币就要折价,甚至只认铜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