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中日和解基金的想法

关于设立中日和解基金的想法,由日本政府及侵略中国受益过的日本企业出资,首期额度(二十年)为20万亿人民币,远期规模(五十年)为50万亿人民币 

中日和解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设立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为彻底清算日本军国主义历史罪责,实现基于真正反省与公正赔偿的持久性和解,维护东亚及世界和平与发展大局,根据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精神及相关国际实践,并参照《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双边文件所确立的方向,特设立“中日和解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的设立、筹资、管理、使用及监督,确保其运作公开、公正、高效,切实服务于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

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正视历史: 日方必须以国家级别的方式,给以正式、明确、持续的态度,对1894年至1945年间对中国人民发动的侵略战争及殖民统治进行彻底反省和深刻道歉,并将此原则贯穿于基金相关教育与宣传活动中。

2. 全面赔偿: 赔偿不仅限于资金,更包括技术、知识、文化等综合性措施,旨在弥补战争对中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发展机遇延误及精神创伤。

3. 共同利益: 基金项目应着眼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共同福祉与区域的繁荣稳定,致力于构建面向未来的建设性伙伴关系。

4. 透明负责: 基金的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必须高度透明,接受两国政府及民间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基金性质与目标

本基金是由中国政府主导发起,日本政府与相关受益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性的资金援助、技术共享、人文交流与历史共识构建,实质性地推动中日关系的全面和解与战略互惠。

长期目标包括:

1. 完成对战争受害者的官方赔偿与慰藉。

2. 通过技术共享与合作,助力中国相关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实质性地纠正历史不公造成的技术差距。

3. 深化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消除历史遗留的偏见与隔阂。

4. 探索符合地区共同安全利益的新型合作模式。 

第三条 法律依据与政策协调

1. 联合国关于战争责任、赔偿与人道主义的相关决议与国际法规范。

2. 中日两国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

   基金运作不得违反中国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所有活动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决策机构:中日联合管理委员会

设立“中日和解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作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1. 组成: 联委会由中日双方各派相等名额的代表组成。中方代表由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如外交、财政、科技、教育、文化等)推荐,报中国政府批准。日方代表由日本政府推荐,并经联委会中方代表认可,以确保其代表日方正视历史的共识。可邀请民间友好人士作为特邀委员。

2. 职责:

   · 审议批准基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预算与决算。

   · 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决定重大资助项目、技术共享目录与合作研究计划。

   · 监督基金秘书处的工作,任命秘书长。

   · 定期向两国政府及公众发布基金报告。

3. 议事规则: 联委会决议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设立常设主席,由中方代表担任,任期两年。

第五条 执行机构:基金秘书处

设立“中日和解基金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联委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1. 地点: 秘书处设于中国北京,并在日本东京设立联络处。

2. 组成: 秘书长由联委会任命,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由中日双方按比例选派专业人才组成。

3. 职责:

   · 负责基金的日常行政、财务与项目管理。

   · 筹备联委会会议,执行联委会决议。

   · 受理、初审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联委会审批。

   · 监控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验收与审计。

   · 管理基金资产,确保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 负责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与对外联络。

第六条 咨询与监督机构

 1. 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由中日两国历史、法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为联委会的重大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咨询意见。

2. 独立监察委员会: 设立由两国审计、法律界人士及知名社会公信力人士组成的独立监察委员会,对基金的财务收支、项目合规性及整体效益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独立审计与评估,并向联委会及公众提交监察报告。

第三章 资金来源、规模与出资方式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基金资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 日本政府专项资金: 日本政府需通过特别立法,设立为期三十年的专项预算,作为基金的核心和主要资金来源。此项预算应体现国家意志和历史责任。

2. 日本受益企业出资: 明确要求在对华侵略战争期间及殖民统治中直接或间接获得巨大利益,并存在强征劳工、使用“慰安妇”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行为的日本企业(如三菱重工、三井物产、住友金属、川崎重工等历史上与军国主义密切关联的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些企业须以自愿与非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在联委会规定的期限内,按评估的历史受益程度和现实财力,向基金注资。日本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与政策手段确保相关企业履行出资责任。

第八条 资金规模目标

基金设定为期二十年的总体资金规模目标为20万亿人民币,远期规模为50万亿人民币(按设立时汇率计算,后续根据通胀及实际需求可经联委会协商调整)。资金流入应遵循前期加速、中期稳定、后期持续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年度筹资与支付计划。

第九条 出资方式与保障

1. 日本政府的年度出资应纳入其财政预算案,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其国会与中国方面的监督。

2. 相关企业的出资可以采取一次性注资、分期支付、实物技术折价、设立专项子基金等方式。对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出资责任的企业,联委会有权建议两国政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市场准入限制、舆论谴责在内的相应措施。

3. 基金的所有资金应存入由联委会指定的、信誉良好的中国银行或由中日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方向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基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以下领域:

1. 对战争受害者及其遗属的人道主义赔偿与援助: 包括但不限于对已确认的劳工、“慰安妇”、细菌战与化学战受害者、大屠杀幸存者及其后代的现金赔偿、医疗补助、生活保障等。

2. 历史研究与教育项目:

   · 支持中日学者共同开展近代史研究,特别是关于侵略战争史实、损失评估、责任厘清的实证研究。

   · 共同整理、编纂、翻译与出版相关历史档案(包括日方应全面公开的军事、外交档案)。

   · 资助在中国和日本建立永久性的战争与和平纪念馆、资料中心。

   · 专项支持日本国内的中文教育普及与历史认知教育:大规模资助日本中小学、大学增设高质量中文课程,引进中国语言与文化教师;支持编写客观反映中日历史(包括古代友好交流史与近代侵略史)的教材;资助日本教师、学生、媒体人士赴华进行长期或短期的历史认知交流项目。

3. 技术共享与发展合作项目(技术赔偿部分):

   · 解除封锁与共享: 日本政府须立即并全面解除对华不合时宜的技术出口管制。基金将设立“技术共享与合作专项”,由日本科技型企业(如丰田、索尼、日立、东芝及各大半导体、新材料、精密制造、环保、医疗企业)主导,在五年内,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实质性技术共享:

     · 在华联合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

     · 向中国合作伙伴转让关键技术或专利授权(优惠或无偿)。

     · 共同开展面向未来的尖端技术(如人工智能、新能源、生物科技、防灾减灾等)研发合作,知识产权共享。

     · 大规模、系统性地为中国培训高级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

   · 基金资金可部分用于补贴上述合作中中方承担的成本,或奖励积极履行技术共享责任的日方企业。

4. 文化遗产保护与共同研究:

   · 资助中日学者共同对中国古籍、流失海外的文物文献(包括可能存在于日本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修复、数字化与研究。

   · 资助与古代中日交流(如遣唐使、佛教传播、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考古、研究与文化交流活动。

5. 区域和平与安全合作项目:

   · 为探索建立符合地区共同利益的安全安排,基金可资助与琉球群岛和平利用相关的共同研究项目。这些项目应聚焦于:

     · 该地区的历史与文化研究(重点与中国的历史联系)。

     · 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民生改善合作。

     · 探讨和平利用该地区,撤除相关军事设施。 

第五章 技术共享实施机制 

第十一条 技术共享委员会

在联委会下设立“技术共享委员会”,由中日科技主管部门官员、顶尖科学家、代表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

1. 职责:

   · 制定五年技术共享路线图与年度实施计划。

   · 遴选和确定技术共享的优先领域与具体项目。

   · 评估技术转让、联合研发的方案与条件。

   · 监督技术共享承诺的履行情况。

   · 解决技术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争议与合作纠纷。

第十二条 实施步骤 

1. 清单制定(第一年): 日方提供可共享的技术能力初步清单,双方协商确定首批重点合作领域。

2. 项目启动(第一至二年): 启动一批示范性联合研发中心与技术转移项目。

3. 全面铺开(第三至五年): 在更多领域深化合作,建立常态化的技术交流与人才互动机制,基本实现约定领域的深度技术共享。

4. 评估与深化(五年后): 对五年技术共享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制定下一阶段合作规划。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与审批

所有项目均需公开申请或定向征集。申请者(中方或中日联合团队)需提交详细方案,由秘书处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报联委会最终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与监控

项目承担方需定期报告进展。秘书处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抽检和审计。对于未达标的项目,联委会有权要求整改、中止或追回资金。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与信息披露

基金财务接受中日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及项目重要信息(涉密或隐私除外)由基金官方网站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由联委会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磋商,磋商不成的可以向中方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办法修改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联委会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并报两国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效与期限

本办法自中日两国政府通过换文形式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初始运作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前由联委会提出评估报告,由两国政府商定后续安排。

现实意义与可行性说明

本办法的设想:

1. 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将历史清算、赔偿、技术合作、人文交流与区域安全探讨捆绑,提供一个一揽子、面向未来的和解框架,避免问题碎片化、长期化。

2. 契合中国政策方向: 符合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倡导合作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理念。技术共享有助于中国高质量发展,人文交流有助于民心相通,这些都与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白皮书精神内在一致。

3. 对日方的激励与约束: 通过明确的资金规模、技术共享时间表和人文教育要求,对日方形成可验证的行动压力。同时,共管基金的模式也给日方提供了参与决策、展现诚意的平台,将历史包袱转化为共同发展的机遇。

4. 培育长期和平基础: 不仅解决“过去”的赔偿,更投资于“未来”的共同利益(技术、人才、文化、区域稳定),并最终确保日本对中国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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