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立法”用钱“催生”, 直指中国财政体系的最薄弱环节?

万丹、周文雯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导读】继“力争生娃不花钱”的提法之后,近日,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立法机关首次审议的消息再度引发热议。草案中的一大看点是,明确托育服务“政府主导”、强化公共服务属性、鼓励政府补贴,甚至有专家指出,这是一部“花钱”的法。那么,作为当前的重大民生事项,我国的托育服务面临哪些发展困境?

本文基于对婴幼儿家长和托育行业从业者的调研,分析了托育服务的供需关系存在3大错配。首先,九成以上的家长可接受托育机构的离家距离为3km以内,但公办托育机构往往从核心向边缘地带递减,资源分布不均,且幼儿的接送时间与家长的上下班时间不匹配、突发情况下临时托育需求无法被满足。其次,超七成家长能接受的托育价格为2000元以下,但调研中某公办幼儿园托班全日托收费3146元/月、某民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收费6500元/月,且大部分民办机构长期亏损,进而陷入了“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最后,家长期望托育机构能满足生活照料、早期教育和心理照料等多元功能,但当前存在托育师资专业化不足、托育课程适配性不佳等质量问题。

作者指出,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当前我国托育服务的政策文本可操作性不足,且政策从中央向地方传递执行的过程中,由于3岁以下托育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事权却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事权下沉、财权上收”的财政压力加剧了资源分配失衡、服务覆盖率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未来,中央可通过确定财政分担比例等方式,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资源保障。而政府可采取两头补贴的方式,如按照机构实际收托数给予一定补贴,也可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减少机构成本;对于家庭,则可以根据收入水平进行差异化补贴,采取“托育消费券”“市民卡”等方式降低家庭送托成本。

本文原载《当代教育论坛》,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我国托育服务供需错配

的表现、成因及破解路径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转型与家庭育儿需求升级,托育服务已成为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推动人口长期均衡的关键性公共服务之一。调查显示,我国超过三成的婴幼儿家庭有入托需求,家庭对托育服务的迫切需求刺激着政府、市场等主体对于托育服务的供给。然而当前的托育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不仅存在着总量上的不平衡——如目前全国实际入托率仅为7.86%,还存在着结构上的错配问题,呈现出低效供给甚至无效供给的态势。供需问题已成为我国建设优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体系的核心矛盾,具体表现为高额托育费用与普惠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托育机构质量不佳与优质托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供给服务单一与多元托育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已有的托育服务供需研究中,既有从人口变化趋势的角度预测我国托育资源需求潜力与变化,也有从需求管理的视角强调基于公众真实的托育服务需求实现供需均衡,更有借鉴供需适配性理论与可及性理论,从多个维度来衡量我国托育服务的供需匹配程度。总体而言,托育服务供需主题虽然在近几年愈发受到关注,但是相关研究总体数量尚不多,且表现出两个趋势:一是已有研究多从宏观视角探讨如何实现供需适配,缺乏对现实情境中托育服务供需错配呈现样态的深入剖析;二是研究对象多集中于托育服务需求侧也即婴幼儿家长,针对托育服务供给侧的调研相对不足。鉴于此,本研究以江苏省Y市G区为例,同时关注托育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既通过问卷法调研婴幼儿家长的入托需求和相关评价,也通过访谈法调研幼儿园园长、幼教教研员的托育供给状况和可能困境,整合来自供需双方的实证数据,以更好地梳理我国托育服务供需错配的表现和成因,从而为破解“托育难”提供可能路径。

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收集数据。在托育服务需求侧方面,主要通过问卷法了解婴幼儿家长的托育服务期望、对托育机构的关注重点、对托育机构的满意度等。具体来说,问卷法采用随机抽样,通过问卷星平台面向Y市G区婴幼儿家长随机发放调查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467份。在托育服务供给侧方面,主要通过访谈法了解Y市G区托育服务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托育服务供给布局、托育机构质量情况、托育服务规划展望等。具体来说,访谈法采用目的性抽样,访谈对象包括1位区级幼教教研员和4位幼儿园园长。需要说明的是,Y市G区一共分为4个片区,4位园长同时是分管4个片区的片长。

(二)分析框架

供给和需求是经济学领域最为重要的两个概念,供需适配也被称为供需平衡,指的是供给与需求实现相对平衡稳定的状态,即市场商品供应量与人群商品需求量的动态平衡关系。在托育领域,研究者们尚未对托育服务供需适配展开深入研究,也并未就托育服务供需适配的定义及其维度划分达成一致看法。目前来看,多是借鉴国外其他学科理论进行研究,尤以沙琳的供需适配性理论最为常见。供需适配性理论主张关注服务接受者的实际需求和所提供服务之间存在的脱节问题,提出可以从相关性、相适性、可及性、质量四个维度出发进行评价,这为已有研究评价公共服务供需匹配程度提供了分析框架,已被广泛运用于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

其中,“相关性指服务是否满足公众的实际和迫切需求,相适性指服务是否考虑了公众的活动和约束(如在时间上或劳动使用上的),可及性指服务是否具有物理的(地点和覆盖面)、经济的(成本)可及性和获得服务的条件与资格,质量是指公共服务是否达到了一定标准”。基于以上分析框架,同时结合托育服务自身的基本要素与本研究调研结果,拟从时空错配、价格错配和质量错配三个层面分析我国托育服务供需错配的现实样态。

实证分析

(一)我国托育服务供需错配的具体表现

1.时空错配:失衡式布局与补缺型供给

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托育服务供需适配的重要前提,然而当前的托育服务供给却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双重错配。从空间上来看,托育服务错配主要表现为城乡二元分化和区域上的结构失衡,特别是后者已经成为当前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的关键痛点。已有研究表明,距离近、师资条件好、费用合理是入托家庭最为关心的三个要素,问卷结果也表明,超过六成的Y市G区家长可接受的托育机构离家距离为2km以内,九成以上的家长可接受距离为3km以内。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的托育服务供给在空间结构上呈现出“带状多中心”、从核心到边缘逐渐衰减的圈层式格局,由此产生托位数与街道适龄入托幼儿数量不一致、普惠托育资源集中性聚集等问题。这也变相导致同一区域甚至同时出现“适龄幼儿入托难”“托育机构过度运转”和“托育资源闲置浪费”等矛盾并存现象。

从时间上来看,问卷结果显示,Y市G区有43.9%的家庭属于核心家庭,在双职工家庭已成为主流结构的今天,不少家长面临工作家庭时间冲突问题,幼儿的接送时间与家长的上下班时间不匹配、突发情况下家长临时托育需求无法被满足构成了托育服务时间错配的微观表现。在宏观层面,当前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像是“补缺式”的供给,即地方政府基于户籍人口或短期出生率数据进行设施配额,着眼于当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但这种规划并没有考虑到人口变化趋势、生育政策、流动人口等动态因素,换言之,这种规划是静态的、永远滞后于现实需求的,也就必然导致“供非所需——资源浪费——问题复现”的恶性循环。

2.价格错配:高托育成本与低支付能力

无可否认,价格在托育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承担着调节和平衡的重要作用。中国人口与研究发展中心的一项研究指出,目前托育服务的实际费用远远高于家长的期望值,成为家长愿意送托却没有送托的关键因素之一。以Y市G区为例,超过七成的家长能接受的托育价格为2000元以下,其中约三成的家长认为适宜的月托育费用为1000元以下。而现实情况是,Y市G区托育服务距离“可获得、有质量”的普惠目标还有较远的距离。据Y市城市智能门户“智慧托育”板块显示,G区的1家省级普惠托育机构和3所市级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控制在每月千元以内,但是其他托育机构则远超此标准。例如,某公办幼儿园托班全日托收费3146元/月,某民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收费6500元/月,这样的托育价格显然超出了大部分家庭的可负担能力,抑制了家长的送托需求。

调研时,有教研员和园长均提到,

“当前托育收费没有相关政策文件作为标准,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相对较低,民办托育机构则需要以成本为基础进行收费”。

幼儿园附设托班与民办托育机构之间在资源整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有着明显的运营成本差异,前者可利用现有场地和教师资源,而民办托育机构在“先天条件”上就存在不足,场地费用、人力成本、招生困难等问题让其陷入“高成本低效益”的困境,这不免让大多数持有低托育预算的家长更加望“托”却步。现实情况是,在市场的调节下,大部分民办托育机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只能被迫降低价格吸引一定的消费群体以维持生存,进而陷入了“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而托育服务的低质量与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高期望又构成新一重供需错配。

3.质量错配:低服务质量与高家庭期望

托育服务是针对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所提供的保育和早期教育服务。在当今社会,人们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深刻认知与现代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共同催发了社会及家庭对于高质量托育服务的迫切需求。以Y市G区为例,九成以上的家长更偏好幼儿园托班和公办托育机构,这表明相对于民办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等形式,家长们更加认可和信任具有公办性质的托育服务。此外,生活照料(占比89.72%)、早期教育(占比86.72%)和心理照料(占比75.59%)分别构成了家长最需要的托育内容前三,说明当今的家长十分看重托育机构的多元功能。以上调研结果显示,家长对托育服务质量抱有较高期待。

托育服务质量可以分为结构性质量和过程性质量,前者包括空间设施、班级规模、教师素质等要素,后者则涵盖了幼儿与教师、园所与家庭等多个主体之间的互动体验。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尚在起步阶段,呈现出结构性质量改善初显、过程性质量明显滞后的特征。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分别从场地设施、班级规模、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我国的托育服务体系作出规范指导。但是现实中,托育机构在师资配备和课程建设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大的挑战。附设托班的幼儿园园长们普遍指出,

“当前的托班教师大多是从幼儿园教师中选择经验丰富、具有爱心和耐心且有生育经验的老教师,缺乏相关培训”

“托班的课程体系也是结合3~6岁的园本课程经验或是借鉴其他地方的出版教材自行摸索”

这暴露出我国托育师资队伍专业化不足和托育课程体系适配性不佳等质量问题。

(二)我国托育服务供需错配的成因分析

1.制度设计层:政策文本碎片化与过滤效应

2019年来,我国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多个关于“托育”“婴幼儿照护”的政策文件,从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保育指导、质量评估、价格机制等多个方面对托育服务进行了初步规范,虽然托育文件种类多样,但是呈现出碎片化特点。政策在被执行和实施之前说到底也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执行的有效性都会影响到其最终的效能发挥。总的来说,目前我国0~3岁托育服务的相关政策主要以通知、规划、指导意见等形式出台,虽明确了托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却并没有涉及“如何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如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的托育预期性目标——到2025年我国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由于缺乏相应的解释,这一指标在落地的过程中往往被地方政府所误解,从而造成了只重数量、忽视家庭需求和人口分布而导致的资源错配现象。反观3~6岁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显然更加完备和成熟,不仅涵盖了行政法规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更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托育政策的层级性特点在其执行与落地的过程中形成了复杂的“过滤效应”,这种效应既存在于“中央——地方”的纵向传递,也存在于政府各部门的横向协作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传递与执行过程中,托育政策容易产生目标异化、细则滞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问题,例如卫健委提出托位指标的意图在于强调扩大托育服务的普及范围从而满足家庭托育需求,但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会将这一指标异化为唯一的考核标准——“托位数量达标率”。与此同时,在中央文件出台后,省市所制定的相应的配套细则和操作指南往往会滞后一段时间,这也导致托育服务的供给主体普遍出现“无所适从”“先观望后行动”的心态。此外,3岁以下托育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地方政府承担了这一主要事权却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事权下沉、财权上收”的责任配置也让地方政府在托育供给中被迫依赖社会资本,财政压力也进一步导致了资源分配失衡、服务覆盖率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另外,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模糊,主要体现为缺乏权威性主管部门、部门权责交叉与推诿导致效率低下。正如有园长指出的,

“当前学前教育和托育是两条线,前者属于教体局主管,后者属于卫健委主管,但卫健委主要关注卫生保健这一块,对于师资、课程就没有那么关注”。

一句话道破了目前托育的尴尬处境,即幼儿发展的整体性与部门职能的割裂化之间的矛盾。

2.社会结构层:隔代照料主流化与信任危机

有研究者指出,人行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痛苦(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快乐(收益)。从理性主义这一视角出发,婴幼儿照料与养育方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家庭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经过多方权衡和博弈所产生的结果。事实上,家庭在进行婴幼儿托育决策的时候普遍面临着三种选择:母亲离职、机构托育和祖辈照料。从“成本—收益”模型一一来看,母亲离职乍看之下属于“零支出”,实际上承担着职业生涯从此中断的“高损失”;机构托育的显性成本较高,但隐性效益十分显著;祖辈照料尽管存在引发代际矛盾、损害祖辈身心健康、抚育观念过时等问题,但其显性成本近乎免费,因而成为家庭进行婴幼儿托育的主要策略选择。可以说,祖辈照料在短期内依然是我国0~3岁婴幼儿照料的主要模式,这无疑进一步挤压了托育服务市场空间。

可以说,祖辈照料既是家庭寻找低成本托育的无奈之举,也是传统养育模式与当前机构托育服务模式博弈的结果。一方面,托育价格是影响家庭购买托育服务意愿的重要因素,当家庭托育预算有限时,祖辈照料确实是更有性价比的选择。研究表明,母亲的月收入水平是影响家庭托育需求的关键因素之一,即母亲的月收入水平越高,越有能力购买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托育意愿也会显著提高。而现实中,高收入母亲群体占比属实有限。另一方面,持有传统养育观念的家长倾向于在家庭内部育儿,认为机构照料会削弱亲子依恋,特别是0~3岁婴幼儿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较为脆弱的个体,语言尚未发展完善因而无法自主表达需求,这种担忧也放大了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风险评估,机构虐童事件、卫生事故、缺乏行业标准等问题更是引发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在此种情况下,托育服务市场难以为继,服务质量也停滞不前,自然不能满足当前家庭对于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

3.需求管理层:服务需求差异化与信息壁垒

“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与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才能使消费者效用达到最大化。”托育领域也是如此,家长的需求不可避免地成为托育服务供需适配的关键导向。但实际上,托育服务需求并不是静态、单一的模型,它可以分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譬如不同经济水平、家庭结构、教育理念的家庭对于托育服务的需求有着较大的差异,甚至可能会产生相冲突、相矛盾的情况。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家庭托育需求可分为四种需求类型,其中低层型更关注安全、生理需求,中层型更注重社交和适应需求,标准型对于需求的强度从低到高逐层递减,高层型特别看重发展需求。也有研究者从Kano模型出发,建构了托育需求的四个象限,其中基本型需求包括师资队伍和环境设备,期待型需求包括保教活动和卫生保健,魅力型需求和无差异型需求则分别更看重便利性和服务理念。可见,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需求既存在普遍共性,也因文化观念、经济水平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存在明显差异。显然,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体系还无法满足家长差异化的托育需求。

学前教育市场是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此衍生出质量低劣的幼儿园泛滥、幼儿园宣传重表面轻实质等问题,托育市场也是如此。我国托育服务需求端与供给端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息壁垒”实为一大障碍,其内圈的需求代理困境与外圈的信息不透明困境都进一步引发了市场失灵和供给无效化。从内圈来看,托育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家长,而服务的直接使用者却是0~3岁的婴幼儿,形成了家长成为需求“代理人”的局面,然而现实中家长和婴幼儿均是托育服务应该考虑和看重的对象。英国学者布兰德肖将福利需求分为四种:规范性的需求、感觉的需求、表达的需求和比较的需求,由于婴儿无法自主表达需求,家长只能根据自身认知和个人经验进行推断形成感觉的需求。从外圈来看,家长对于托育服务信息的获取渠道十分有限,缺乏可靠且具有权威性的平台为家长提供关于托育服务机构的全面信息,如离家距离、收费情况、机构性质、从业人员等。由于缺乏质量评估的专业标准和托育服务的直接体验,家长在选择托育服务时不免陷入被动状态,只能根据硬件设施、价格收费和他人评价等表层信息进行模糊决策。

对策建议

(一)完善托育政策设计与执行,建设普惠优质托育服务的长效机制

托育服务政策是政府对托育服务进行管理与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公报、意见等文本的总和,而托育服务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则是其有效性得以发挥的关键前提。换言之,只有托育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并且执行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托育服务长效且可持续地朝着普惠优质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应以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如《托育服务法》)规定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机构准入机制、从业人员资历制度、政府监管机制、财政投入机制等,强化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在高位阶法律出台的基础上还需辅以配套的解释性文件、操作指南、实施细则等,让托育服务政策在执行和落地的过程中有明确清晰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此外,可建立分级分类的托育服务标准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全国统一的最低门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人口变动情况对机构规模、人员配比等进行适当调整,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针对托育政策在落地过程中的“过滤效应”,从纵向来看,中央政府要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资源保障,如确定财政分担比例等,避免出现财权事权不匹配等问题的产生。学者秦旭芳指出:“政策和法律法规文本制定的本质是资源的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在有配套政策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明确权责边界,才能减少执行中因模糊不清而产生的“无为”或“做错”等问题。从横向来看,要强化政府内部各部门对托育政策的协同推进,例如以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席领导为基础,设定专门的常态统筹机构,并协同财政、妇联等部门,从而更好地统筹托育服务标准的建立、服务质量的保障和提升、社会资源的有效调配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养等工作,待托育事业走向正轨后可转变为婴幼儿发展处。托育政策的体系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善的,还需要在实行过程中根据效用和反馈进行修订和调整。当托育政策形成“法律法规—操作指南—灵活适配—资源投入—动态调整”的闭环后,才能真正地建设普惠优质托育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托育生态网络

托育服务在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或者国家福利都难以保障其对家庭的有效供给。而托育服务的正外溢性特点(即其拥有广泛的社会效益)也决定了其需要多方利益主体如政府、社区、企业、托育机构和家庭等共同参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中的多元主体尚未形成完善且成熟的协同模式,不同的供给主体之间不仅存在非对等的支配性关系,还同时存在非系统性的支持关系和混乱的竞争关系。要想改变这一局面,必须明确各个主体在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中的定位和职责。对于政府来说,既要强化顶层设计予以托育服务发展的方向引领和制度保障,也要对托育服务的机构资质、安全规范、从业人员等进行监管,起到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目前来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市场和社会力量仍然是我国托育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能够为家庭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托育服务模式。社区则可以就近利用资源,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满足家庭对于便捷性托育服务(如临时托、计时托)的需求,起到灵活补充的作用,由此形成“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为主体、社区为补充、家庭为基础”的多元立体的托育服务格局。

在明确多元主体的定位和职责的基础上,还要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托育生态网络。首先,为破解“托育机构过度运转”和“托育资源闲置”并存矛盾,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比如鼓励幼儿园附设托班进而推动托幼一体化,在社区、产业园区等居民居住地或工作地开展“嵌入式托育”,针对3~6岁幼儿园教师冗余与0~3岁托育师资不足这一结构性失衡问题,可联合当地高校与教育部门对过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托育转岗培训,提升准托育师资的岗位胜任力,同时以区为单位成立托育教研集体,助力托育师资持续的专业化发展。

其次,针对家庭方入托贵、机构方办托难等问题,政府、市场与家庭三方理应共同承担托育成本,政府可以采取混合补贴的方式,既补供方也补需方,可考虑按照机构实际收托数给予一定补贴,也可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多元方式减少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对于家庭,则可以根据其收入水平进行差异化补贴,可以采取“托育消费券”“市民卡”等多种方式降低家庭送托成本。最后,针对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信任危机”,政府可以定期开展对托育服务质量的系统性评估和透明化公示,并且给予家长参与评估过程的权力,兼顾客观数据和主观感受,逐步提高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认知和信任。

(三)打造数字化信息平台,构建精准对接的托育服务供需匹配体系

2019年5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数字技术在托育服务发展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确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了智慧托育的相关实践,譬如一些城市在官方APP上拓展“智慧托育”功能,帮助家长高效便捷查询全市已备案托育机构的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建构的“托育地图”功能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单向、静态、基础的,只是涵盖了对于托育机构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的简单介绍,缺乏对托育机构实时空位、师资力量、课程内容等更深层次信息的展示,无法有效支持家长根据家庭地理位置、家庭经济水平、孩子个性特点等在短期内快速地筛选出适合自家的托育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家长对于托育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可以从部门协作、数据整合、和智能匹配三个方面打造托育数字化信息平台,同时兼顾管理、服务、展示三大功能。在管理功能方面,卫健委等部门可以协同其他部门积极建设托育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对托育机构质量的评估推动托育服务实现规范化发展,对不合格或投诉过多的托育机构予以警告、督促整改或取缔。在数据功能方面,机构端要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实现动态更新,包括定期的卫生检查报告、每周的课程安排、当前的托育空位等;家长端则可以上传幼儿的具体年龄、家庭位置和托育预算等信息,从而建构托育服务供需双方的“大数据”;政府端既可以形成实时共享的托育服务数据库,包括出生人口、健康数据、托位分布等,也可以通过平台落实普惠托育政策,如“托育服务劵”的发放,同时还可以向家长及时推送科学育儿知识及政策资讯,协助家长理清自己的托育需求。在展示功能方面,在托育服务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个性化的智能系统,实现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并且可以通过数据实时监控当前托育服务的供需平衡指数,引导政府更及时、更合理地规划和布局托育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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