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可代位继承,不等于远亲也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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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鸭梨三小
你所列举的美国1990年遗产认证统一法典里列明的情况,已经包含了【祖父母的后代(姑/舅妈和伯/叔父,以及堂/表兄弟姐妹)】。换句话说它是允许延伸到旁系的,所以它允许远亲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继承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一种情况会找不到人,就是死者的身份不明的时候。
各州有不同的规定不假,但没有任何一个州规定远亲不能继承。欧洲国家也差不多,小说经常能读到什么落魄穷小子突然继承了远房舅爷的一大笔遗产什么的。这可以说明这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是认同远亲继承的,只要能找到人就可以继承。所以这个远亲不得继承的法律规定真的合理吗?
请看清楚,祖父母,指的是从自己爷爷奶奶开始的这一支。三代以内,跟自己不同父母,但跟自己同爷爷奶奶的,算旁系。同曾祖父母(爷爷奶奶的父母),但不同祖父母(你的爷爷奶奶是人家爷爷奶奶的兄弟姐妹)的,已经超出了法律上对旁系的规定,不管是中国民法典还是美国的UPC,都一样。
旁系可代位继承不等于远亲也可代位继承。而且,并不是远亲就不可继承,你是远亲,甚至你跟被继承人完全没有血缘关系,但你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抚养赡养,有关怀照料,并且有人证物证,你就能主张自己可以继承或管理与自己付出相称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当然,在一些西方国家,你只是在血缘关系上与被继承人存在远亲关系(超出三代连旁系都不算),平时根本不打交道无来往,但对方死后无常规顺序的继承人,于是找到你来继承,人家那边接受这种理念。但在中国,大部分普通人从情感上不接受这种平日里无任何付出,老人死后只凭出了三服甚至出了五服的亲戚关系就来理所应当吃绝户的理念。
另外,美国很多州都明确规定配偶和子女为最优先继承人,而父母只能排在第二位,即一个人若有配偶和子女,则在无遗嘱情况下配偶和子女获得所有遗产(具体分配比例各州规定不完全一致),父母完全没有份儿;只有在没有配偶、子女(或少其中一者)的情况下,父母才能继承遗产,且能得到的份额很少,在配偶子女都没有的情况下父母才能继承全部遗产。把父母排除在“第一顺序”之外,中国人是不能接受的,但美国人能接受。你是能要求中国人得接受美国的这种规矩,还是能要求美国人得改成中国这种规矩?
所以在遗产继承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各有各的理,没有什么绝对的标准或“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