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能简单定义为自害行为
【本文来自《江宇舟:《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大讨论,该如何体现依法治国的“人民底色”?》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吸毒不能简单定义为自害行为。例如自残或在家里吸烟,对外没有威胁性,他可以定义为自害行为,没人去惩罚他。但是吸毒不是简单自害,因为几乎百分之百的会衍伸次级危害,比如问身边人索要财物,盗窃,骗钱,抢劫,卖淫,教唆吸毒等等违法犯罪。吸毒的人,只要能搞钱的所有动作,他都会做。吸毒是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的罪恶,不是单纯的自害行为。
至于被骗吸毒的情况,那就是恰恰是因为受害人无知,不知道身边人是吸毒人员的信息而造成的后果。如果知道大概率会提高警惕性,所以更加突出应该公开吸毒人员信息的理由。即便是被纯贩毒人员欺骗,也不可能因为这种小概率情况放弃公开,毕竟要保护其他人。
法律不应该是机械的,世界上所有行为是有关联的,要考虑行为的强关联性。所以,吸毒应该入刑,并且其吸毒情况,应该让大家都可以方便查询。尤其以前中国是熟人社会,不公开也是公开的,所以不入刑也危害不大。但现在进入陌生人社会,尤其应该公开其吸毒信息。
但是,为了给吸毒人员出路,如果确实戒毒五年以上人员,戒毒人员信息我认为可以考虑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