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封存应由自动封存制改为个人确认制,再犯将加重处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的在于为情节轻微的违法者提供重返社会的机会,避免“一次犯错,终身受限”,更好体现“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人文关怀。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对此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目前新版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违法记录封存的最核心的关键问题是:当法律赋予一项权利(好处)时,是否应当以同等的明确性来规定其对应的责任(惩罚)?在法律生效时,其内部逻辑必须完整、闭环。一个负责任的、严谨的立法,必须做到:

权利与责任对等:不能只规定“违法封存”的权利,而不规定滥用此权利(即再犯)的后果。

法律后果明确:最终,“再犯重罚”必须能让执法者有清晰的裁量依据,让公众能预见到行为后果。

虽然目前《刑法》中累犯的“从重”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将封存前科作为酌定从重情节的普遍做法,但是这是针对犯罪(刑事)领域的“累犯”规定,其构成要件(如刑期、时间)非常严格。《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是违法(行政) 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此条文。因此就出现了法律明文赋予当事人一个权力,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却没有明文作出处罚。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新制度,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技术是常见做法:先确立封存权利和再犯从重的原则,再由公安部或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具体标准。这样做既能保证法律稳定性,又能让具体标准根据实践经验灵活调整。

因此,如果2026年1月1日法律正式施行时,公开的全文或配套规定中仍未明确“再犯从重”的具体条款和适用标准,那么这就构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模糊地带

针对现行治安违法记录自动封存制度,我建议将现行违法记录的“自动封存”模式,优化为“个人确认制”。

现行模式:普惠性自动封存。默认所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者接受处罚后,即自动获得记录封存、避免终身污名化的权利。

建议模式:个人确认制。在处罚执行完毕后、启动记录封存程序前,必须由本人主动确认是否行使其记录被封存的权利。

关键设计:确认即承诺个人一旦选择确认,则必须同时作出具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如若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接受比一般“从重处罚”更为严厉的“加重处罚”。此承诺将作为未来裁量的明确依据。

这样一来,通过确认行为,将社会给予的“第二次机会”内化为个人必须守护的“信用契约”,把原来隐含、间接的责任变得更加明确、直接。更加强化主体责任,将“改过自新”从被动接纳转变为主动选择,并附加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条款。

综上所述,将自动封存改为“个人确认制”,核心是将制度重心从社会单向给予保护,转向激励个体主动构建信用。通过一个关键的选择动作,使违法者从“制度受益人”转变为“责任共担者”,从而在保障社会回归核心目标的同时,更有效地激发和强化个人主体责任,提升法律制度的整体威慑与教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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