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以为法律是“法学界”定的?——谈谈我国的法律法规一般是怎么问世的

每次出现舆情,都会成为活跃于网上的“低级左”和“低级右”们的一场狂欢。这些“低级左”或“低级右”们背景身份千差万别干什么的都有,立场观点更可能针尖对麦芒尖锐对立水火不容,但他们都有一个重要共性,就是他们都是活在社会的最基层最末端,经历非常狭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也很有限;最重要的是,这些人喜欢谈政治论社会但却并不真正不了解国情,他们生活在中国却根本不知道我们国家我们社会是怎么运作的。他们习惯于指点江山议论时政,但其实是在向自己想象中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靶子开炮。由于他们经常谈论的是他们根本不了解不理解的虚幻的东西,总是跟真实情况南辕北辙说不到“点儿”上,所以他们的狂欢喧闹经常是一场毫无建设性的情绪发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解决现实问题毫无帮助。

比如,这几天网上关于“记录封存”喧嚣就属此例。“低级左”们断定,这个法规修改就是被西方洗脑甚至被敌特汉奸所渗透的包藏祸心的“法学界”或者叫“大法党”的公知们一手操办的。“底层左”们相信,“法学界”或“大法党”们推出此举的近期目标是“毒品合法化”,远期目标则当然是“颠覆”。

“低级左”和“低级右”们就是这么理解世界的,各种阴谋论在他们中间永远吃得开。每当出现了让他们不开心的事,他们都会不加思索地将其归罪于他们既不认识也完全说不明白的各种“体制”(这是“低级右”们最爱)、“资本”(这永远是“低级左”们的枪下鬼)、或者“利益集团”(这是左与右共享的靶子)。

这次倒霉“躺枪”的是“法学界”,“法学界”据信属于“资本”公知一类。

但是且慢,你真以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法学界”能操纵的?

且不说,从大的方面讲从制度上讲,我们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是领导一切的,做为国家制度建设的立法工作,更是完全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

从具体方面讲,在我国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正好,鄙人近年曾全过程参与了某部法规的立法工作。我在这方面有发言权。我可以结合我亲历的工作说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怎么从酝酿到诞生的。

首先是立法动议阶段。在我国,所有公民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修改建议,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动议,只有人大、政协、政府才能提出,可能还有军方,“法学界”没有这个资格。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业等等如有立法修法建议,你必须说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某个政府机构接受你的看法,由他们来提出才有效。每年人大和政协会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们最看重能否提交立法或修法提案,提出立法修法提案是反映代表委员履职成效和履职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代表和委员的立法提案一经提出,都将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挂号”,有关单位办与不办都必须有着落必须有正式书面回复。下次人大政协会议将会有专门报告审查上届代表委员提案的落实情况。

立法动议成立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正式指定主办单位,二是立项。在我国,每年来自四面八方的立法建议多如牛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提案也很多,这些建议和提案大多数其实都没有立法必要,进入不了正式立法程序。要想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先得确定主办单位。立法工作极其复杂繁琐,费时费力费钱,技术要求也很高,远不是公民或代表个人能办得了的,再好的立法提案光嘴上说没用、落不了地,也不能一堆“和尚”都来挑水却没任何一个和尚具体负责。必须明确一个主办单位来主责办理这件事。然后,还必须“立项”,即必须正式进入立法机构的立法计划,否则全是白忙活。

明确主办单位的原则是法律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个部门的工作,就由哪个部门主办负主责。比如,教育方面的立法修法一定是教育部(局)主办;外交外事方面的立法修法当然一定是外交部外事办来主办。此次涉及“记录封存”的《治安处罚法》修改,因它主要涉及公安工作,我敢肯定,一定是公安部主办这次修法工作,至少是主办单位之一。不少法律法规的主体内容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比如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涉及公安管理的治安工作,还涉及政法委负责的综治工作和社工委的社会管理工作,以及司法部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公安、政法委、社工委、司法部四家派人合组一个办公室,但通常只有一个单位牵头,这个法的修改,我相信应该是公安部牵头,也不排除司法部牵头的可能,办公室放在公安部或司法部。无论具体怎样,公安部一定是此法修改全过程的主要办理和参与单位,

主办单位确定后,必须要对接人大某个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该专委会从人大方面的角度来办这项立法修法工作;如果此立法提案是由政协提出,那还要对接政协的某个相关专委会,这几家在整个立法修法过程中要经常一起工作,并不是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审议工作在政府内部全完成提交人大了人大或政协才介入。

“低级左”们说,这个法的修改“法学界”公知们操纵搞的,广大公安同志们是不知道不赞成的,我只能说这伙“低级左”们没知识并且愚不可及!这个法的修改(当初立法也是如此)从头到尾公安都在参与并且肯定是主办单位之一,“法学界”连酱油都打不上,如果公安机关不愿意,根本就不可能有这次修法!在中国谁能把法律法规强加给公安部?!开玩笑吗?!

然后就是“立项”。立项过程起关键作用的是政府的司法部(局)和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局)同时加挂党的法治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代表党组织具体统筹立法工作。人大法工委则很大程度上决定这次立法修法能否列入人大立法日程。这两家必须达成一致,立法工作才能往下推,否则根本没戏。所以,不要听信什么“人大没权”是“橡皮图章”的说法,至少在立法工作方面,人大权威十足!

“立项”的主要内容是论证立法修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你必须论证清楚,为什么这次立法修法是必须的?为什么不能用已有的法规“凑合用”?司法部(局)和人大法工委会召集各方人员开一系列会议搞一系调研来就此质疑你,参会者通常都是非常专业非常有经验有水平的立法专家和实际工作者。

大人大的议程上,有无数的待立待修的法规在“排队”,而立法又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头等大事、非常严肃不可儿戏,所以,“立项”是非常难过的一关,大部分立法动议都倒在这一关前。

过了“立项”关,立法修法工作就至少有五成把握了。因为在立项审查过程中,立法修法方向及主要内容差不多都已经在有了,各方包括负责统筹立法工作的司法部(局)和人大法工委和人大政协的专委会基本上已经认可该项立法的方向和主要内容,下面主要就是文字工作和征求意见的工作了。

然后就是法律起草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法律法规文本的起草,二是修改和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主要由专业人员来做。法律文本的起草是非常专业的工作,现在立法讲究“法言法语”,必须在法律技术上非常周严,不能有漏洞。这个工作一般人干不了,必须有非常专业非常有相关经验的人来做。说实话,在这个阶段,“法学界”是有参与机会的。就我所知,不少法律法规的文字起草工作就是请国内的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学者来干的。

这里必须强调,这里“法学界”只负责文字和法律技术工作,所有的实质内容都是党政部门及人大有关委员会把握的。实际上,如上面提到的,立法和修法的主要内容在立项阶段就基本确定了。

我体会,起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还不是文字起草工作,最难最主要工作的是“征求意见”及修改草案。初稿出来后,大量工作就是“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主办单位系统内部。比如这个《治安处罚法》,先得在几家主要参与单位内,比如公安、政法委、社工委、检查院、法院、司法部(局)及人大法工委和专委会系统内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这些单位都是经验极其丰富的“行家里手”,所提的意见往往是非常专业、务实、尖锐和实质性的。这一关并不好过,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系统内部都达不成一致都存在委须在争议,那你拿出去更是不可能有好结果了——而如果草案出去后被否了,那是很丢脸很被动的。所以,这个内部修改绝不是走过场。

二是体制内的“有关单位”。法律内容会涉及多单位,所有的直接间接涉及到的单位,你都必须征求人家意见,包括会议征求以及法宝必须的书面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单位都必须书面回复。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中被“派了活儿”的单位,比如法律草案中如果有吸毒者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规定,那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和组织部人事局等有关单位一定会认真对待,因为法律法规一旦通过他们涉及到他们落实的问题,法律定了而如果他们落实不了,责任就是他们的了,所以这个过程也不是走过场。

三是广泛地征求各方面单位、人员的意见。这个征求意见与人大审议阶段的面向全社会的征求意见还不同,这是定向法规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包括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有关团体、企业、有关群众,比如涉及劳动保护的,肯定要请工人代表,涉及治安管理的,肯定要请社区工作人员和“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等,这个过程中,“法学界”也有贡献意见的机会,但他们也主导不了这个过程。

经过这一系列征求意见,“法学界”即使在起草文本时塞了什么“私货”,也肯定被打掉了。

这个工作完成后,法律法规的草案基本上已经改得面目全非了。下面就是履行党和政府内部的报批审批程序;程序完成后,提交人大,专委会和法工委开会决定,依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列入常委会和大会的立法议程,提交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三审大会批准,这也是个漫长的过程,每一审都一定会有修改反复。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从立项到最终通过,十年八年很正常。

必须说,每个阶段的征求意见都不是走过场。按立法要求,所有征集来的意见都必须记录造册系统梳理,哪些意见可以采纳、哪些不能采纳、为什么采纳或不采纳,都必须说清楚形成正式报告,在政府、党委和人大政协正式会议审议时,这个报告是必有的议程。

需要指出的是,整个立法过程,包括最初的立法动议的启动、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等见等等所有环节,都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的。从一开始这个问题可不可立法、指定哪个单位主办、具体立法原则主要内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批、提交人大审议等等,主办单位党组织都必须开会审议全过程负责,并且都要事先请示上级党委有关领导决定。在进入重要环节之前如立项、报批及提交人大之前都要请示党的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并正式上党的会议批准,没有党委会的决定,立法不可能立项更不可能送审。另外,整个立法过程从动议开始的所有主要环节,都要事先请示人大政协领导同意,大进入各个关键环节之前人大政协党组都要开会审议同意,然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才能提交常委会和人大审议。

具体到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决定的,各位正能量不妨自行查阅全会公报。

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一定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像各位“低级左”正能量鼠目寸光,你只想着让吸毒人员离你和你家人远远的恨不得赶尽杀绝,但从党和政府角度看,有过轻微违法记录的人数以千万计加上家属上亿,你能把他们赶到哪里去?仅因偶尔一次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就永远不给出路让他们永远游离在社会边缘成为弃儿,人为在社会上制造出一个数量庞大的绝望仇恨群体,那不仅践踏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威害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做法完全不可取。

一句话,我国的立法修法工作是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的,根本不存在“法学界”公知”把持主导立法修法的空间和可能性。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