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地制定和修订禁毒相关法律

一、对质疑与辩护的问题澄清

最近,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将被封存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巨大的争议。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新法还未正式实施,所以相关问题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还有讨论的余地。

客观地说,对于这个新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人们是没有争议的。所以,我们也是在认可这个新法绝大部分内容积极意义的前提下,仅就毒品相关内容来做一些理性的讨论。媒体上有质疑的声音、也有对此进行辩护的声音,对此需要理性冷静地说明一下:

1. 质疑者极少有误解说这个新法中的“封存”等同于“彻底消除记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推动向这个方向走的主要学者的确在极力推动向“彻底消除”记录的方向努力。参见主要推动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2025年10月15日最新发表在《南京社会科学》上的论文:《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展开》,其中就重点讨论了“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问题,并且将目前的封存仅作为一个“过渡”。从该论文的“五、结语”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赵宏整篇论文丝毫不考虑法律如何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唯一考虑的问题就是法律对违法者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不断检讨和反思的仍旧是过度惩戒、过度预防和重罚重刑等传统观念。这些传统观念禁锢着法制的发展,也制造出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持久的制度歧视和精神羞辱,故治安违法记录整体性封存所要克服的绝不只是违法记录的恣意滥用,而是将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的观念遗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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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们并没有质疑对于绝大多数受到这个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136条的轻微违法记录封存影响的条款。因此,对绝大部分轻微违法进行封存并没有持异议,也认可通过封存避免绝大多数轻微违法处罚扩大化的问题。

3. 人们普遍质疑的是集中在对与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封存。

4. 更进一步的是,有很多学者由此指出将不少与毒品相关的本应属重罪的行为由犯罪性质转为违法性质的轻罪化趋势有异议。

从总体上说,我个人也是支持对绝大多数受这个法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封存的新规,因此,绝不是否认这个新规的积极意义方面。我们集中关注和有质疑的只是对毒品相关违法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很奇怪的是:对新法第136条“封存”的新规,媒体上的支持者们(包括主要的学者)居然没有一个人说得明白真正原因何在,这也是我高度质疑其学术水平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我在这里先说明一下,为什么原来很长时间都没有这个做法,现在需要这么做?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因为现在网络,尤其移动互联网的高度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和效率极大扩展了。这样会导致原来的违法处罚力度都可能因此而“自然扩大化”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其信息的适当限制而平衡这个问题。

但是,对毒品的相关违法的处罚也同样存在这个,也会带来原有处罚力度随技术环境的改变而自然扩大化。那我们为什么不质疑其他行为,而单单质疑毒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呢?

其关键原因在于:

第一,通过这个法律此次的改变,人们意外地注意到了在这个法律发展过程中,对毒品相关违法行为过度地轻罪化问题。

第二,法律的本质,以及其科学基础问题。

从赵宏的上述论文及其他论文中我们发现一个部分法律界学者存在的一个来自西方的极端错误观念:认为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就是持续降低对违法者处罚的力度。

对此观念我们完全不予认可。本文将通过对该法发展过程中,对不当饮酒持续重罪化,并且获得法律界和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对比,来充分证明这个观念之错误。

酒本身是一种适量饮用对人体有益,并且还带有中华文化内涵的美食,其不当饮用的持续重罪化被全社会认为是一种进步,百害而无一利的毒品居然却持续地轻罪化是何道理?对此如何解释得通?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处罚来威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如果认为只有处罚的轻度化才是文明和进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去掉一切法律那不就最文明了吗?

我们总体上支持第136条,只是因为要解决社会技术条件的发展带来的所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自然扩大化问题。因此,第136条的合理性在于使新的法律处罚力度调整回到原来基本合理的水平,而不是从根本上推翻原来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因为原来的处罚力度太重太过。同时,我们在理解到因信息技术带来的处罚力度自然扩大化问题的同时,也要理解到因持续的通货膨胀及收入水平的上升,也会同时伴随处罚力度自然缩小化问题。

例如,2005年版对毒品相关处罚的罚款上限是二千元,2012年版提升仅为三千元,最新的2025年版本罚款上限仅提升到五千元,与2005版相比提升幅度仅为2.5倍。但根据2005 - 2025年我国官方公布的CPI累计上涨约72%,即2005年的币值为2025年的1.72倍,而整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5倍。也就是说,2025年5千元的罚款处罚力度,仅相当于2005年的581元,接近其5百元的下限规定,严重地轻罪化了。如果要与2005年处罚力度相当,罚款额上限应当为17200元。尤其对部分最容易使用毒品的高收入者,这个轻罪化的问题更加严重。

第三,更重要的问题不是对毒品违法信息封存,而是为什么要将“聚众组织、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生产经营毒品”等性质已经如此恶劣的严重毒品犯罪行为,甚至属于首犯的,仅当作一种治安管理案件,最多仅罚款5千,15天拘留的处罚了事?

并且,这也会带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对毒品犯罪相关规定的严重冲突。以第三百四十七条为例,具体内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请特别注意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多属于最少判十五年的,为什么却在《治安法》中变成罚款5千,15天拘留的违法行为了?最少十五年甚至死刑的,变成最多十五天,这么大的差异变化作何解释?

第四,法律界主要推动这个进程的部分学者学术水平、科学素养极度低下,既没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也没有对极易获得的现成数据进行图表分析,居然是仅凭一些纯属主观的错误法律理念来进行法律的修订。

我以往是对西方经济学领域沉溺数学模型和回归分析,严重缺乏现实的经济学测量实在是看不上,但通过此案例了解到中国部分法律界的现状,对西方经济学的感觉稍微好了一些。这样的现状实在是难以让人民放心地把如此重要的法律修订工作,交给那些即完全缺乏法律测量,更缺乏对完备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甚至最简单的数据分析的部分法律学者们来做。

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唯一标准,对法律同样是如此。法律并不是主观理念自我循环的封闭小圈子,而同样是必须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本文补充相关的更完整数据分析,无论其是否能影响到法律更准确的修订,但至少可以提供更广泛的制定、修订修改和检验这些法律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

二、这个法律的演化过程及与毒品相关内容的变化过程

1.该法律6个版本的演化过程

这个法律最初的形态是1957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7年1月1日对该条件进行了修订。

1994年5月12号对该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2005年8月28日,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形式重新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目前还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新的并且引发社会热议的变化是2025年6月27日的修订,并且如果没有其他变化的话,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将以上6个版本的全文同时随本文发送,方便人们学术研究和印证本文观点之用。同时还发送了交通法的两个版本也方便人们学术研究的参考。

2.六个版本中对毒品相关规定的演化过程

以上6个版本对毒品相关的规定变化情况是这样:

1957年版没有对毒品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规定。

1987年版本增加两个相关条款。一个是吸食注射毒品违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另一个是种植500株以下毒品原植物违法,体现在“第三十一条”。

1994年的修改中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处罚规定。

2005年版本,增加了违法工具收缴,体现在“第十一条”中。

种植经营毒品违法合并为一条,体现在“第七十一条”。

持有、提供、吸食注射、从医务人员处开具毒品违法。这主要是针对个人自己使用毒品,体现在“第七十二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使用毒品违法,体现在“第七十三条”。

为违法行为通风报信违法,体现在“第七十四条”中。

2012年与2005年版本在毒品相关规定上基本无变化。只是罚款额从二千元提升到三千元等微调。自己使用毒品的最高处罚还是二千元。

2025年最新版本。经营毒品罚款额上限提升到五千元。自己使用毒品罚款额上限是三千元。拘留时间无变化。

对原七十二条,新法中第八十四条,增加了对聚众、组织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八十三条从重处罚(最高罚款5千元,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等规定。

对原七十三条,新法中第八十五条,增加了“容留”“介绍”者的处罚具体规定。

增加了经营生产毒品的原料、配剂违法,体现在“第八十六条”。

对违法通风报信的处罚,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容。

最关键性的地方,是增加了第136条违法信息封存的规定,这一条并没有特别提到毒品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但并没有例外,所以是以暗含方式使其一并适用。

三、以酒驾为例证明,是否法律对违法者越温柔就越是法律的进步

1957年版对饮酒违规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中,没有给出具体违规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给以处罚。

酒醉状态中对酒醉者本身有危险或者使周围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当将酒醉的人约束到酒醒。

1987年版特意增加了酒后驾车和醉驾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1994年版对饮酒规定无变化。

2005年版本中去掉了酒驾和醉驾的内容。但这并不是对相关规定弱化,而是转移到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进行规定。《交通法》中对酒驾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07年《交通法》修改时对酒驾部分没有变化。

2011年《交通法》修改时,对酒驾部分进行了重大的调整。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纳入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尤其对开运营车辆酒驾和醉驾的违法性质和处罚力度显著提升。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历经《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两次完善。醉驾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

如果出现事故,按交通肇事罪有更重的处罚。处罚如下:

基础量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像造成 1 人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属于该档量刑对应的情形。

加重量刑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包括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5 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且无能力赔偿数额达 60 万元以上等情形。

加重量刑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特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责任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2011年版的《交通法》相应部分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了《治安法》《交通法》《刑法》对违法饮酒的持续重罪化以外,十八大以后八项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军人违规饮酒的处罚力度也空前地加强,数以万计的政府人员及军队人员因工作日(而不是工作时间)在餐桌上饮酒(不是酒驾)而受到就地免职的极为严厉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劝酒致人死亡,依据《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四、对毒品与酒精危害性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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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毒品的成瘾性是酒的大约10倍以上,更重要的是危害程度,其急性致死概率高出上万倍。即使危害程度最低的毒品大麻也比酒高出上百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高度跨学科的领域,绝不是单靠部分法律人士纯理念的指导就可以有效进行的。如果不从医学专业角度对酒与毒品对人体危害进行分析,难道仅靠空洞的理念为基础就可能来制定和修改法律吗?

酒在正常情况下是一种能够体现传统文化的美食,而毒品却百害无一利。为什么在不当饮酒越来越来重罪化的过程中,对毒品违法犯罪却越来越轻罪化?这是什么道理?如果认为只有轻罪化才是文明和进步,那么请问对饮酒的重罪化作何解释?对十八大以来的八项规定部分饮酒行为的重罚获得社会和法律界的普遍肯定和赞许作何解释?

如果无限地轻罪化就是文明和进步,那么要法律干什么?要律师行业干什么?要法学院干什么?把他们全取消了不是最大的文明和进步吗?

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来威慑和阻止相应的违法犯罪。问题只是处罚力度与违法犯罪性质和程度是否相匹配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难道不需要对酒和毒的危害医学科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吗?难道不需要对以往禁毒实践的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的吗?难道没有任何科学基础,仅靠空洞的法律理念就能行得通吗?

五、对相关问题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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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24年全国公安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该类数据主要来自公安部、最高法发布的对应年份毒情形势报告及禁毒工作相关通报,涵盖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和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数,具体统计如下(数据来自国家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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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安机关近20年来查处的治安违法案件数量,以及毒品违法案件数量。相关图表都是国家统计局网站上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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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从赵宏的论文《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展开》中,仅仅看到引用一个极为简单的数据,就是来自国家统计局2019年至2023年的公安查处的治安案件数量为4035万件,平均每年807万。全篇论文只有这一个数据,剩下的全是理念。这个数据被很多支持的人引用,却试图去得出一个显然错误的结论:就是如果这么发展下去,以后有治安案底的人数量会达到上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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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文的学术水平之低下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因为从2005年治安管理成为法律以来,国家统计局就把这部分数据已经纳入到其网站公开的年度统计数据项目之中。并且,国家统计局网站已经把这些数据的提供做到了极简的状态。我前面提供的图表并不是我自己做的,而是网站上自动生成。作为一个博导级的学者,稍微动一下手,几分钟就可以获得从2006年到2023年的完整统计报表,从而就可以极大地提升论文的学术水平,为什么不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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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网站上随意选择所想要分析的各类案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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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子表格方式直接下载全部数据到本地,以进行更为复杂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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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在网站上自动生成各种所需要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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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什么数据,都可以轻易地点击选择一下,不到一分钟就能获得。

作为博导级的学者,为什么不提供从2006年到2023年完备的数据和图表分析?只是提供一个简陋至极的最近5年总量及平均值?因为如果按该论文的逻辑,那么从2006年加到2023年的话总和就已经是1.76亿。要按该论文中的观点算的话,现在中国12.5%的人都属于有案底的,会受治安处罚信息影响的了!去高铁站调查一下,是否有10%以上的人用身份证乘车会遇到告警和麻烦?

对轻微违法信息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困扰的问题,相关人士在进行法律修改之前做过调查研究和相关的完备数据分析吗?我们没有找到,用各种AI工具查都没有发现存在这类数据。如果连这些最起码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基本功课都没做过,怎么去做出修订法律决定的?

我们提供了以上完备的数据分析后,从上面图表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2012年治安案件达到最高峰的1331.0741万件,此后迅速下降。到最近四年处于一个平台期,在724万至820万之间。那么,看到这个图表读者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是什么?—— 为什么不继续下降了?如何更进一步抑制治安案件?

从毒品违法案件分析图表可明显看出:2015年达到最顶峰的78.6718万件,而到2022年用七年时间就下降到下降到16万,仅为峰值时的20%,成果非常巨大。但2023年为16.7188万。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同比下降1%。受国际毒情影响,中国国内毒品问题也呈现毒品渗透多头化、制毒犯罪专业化、走私贩毒大宗化、毒品滥用复杂化等新变化新特点,禁毒工作仍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同时,国内滥用物质种类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滥用人数不断增多,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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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违法自2022年起也进入低水平的平台阶段。

当我们提供这些完备的数据分析后,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会是什么?—— 同样是如何使毒品违法和犯罪更进一步降低?

作为博导级学者的赵宏,为什么不提供这些简单至极就可获得的完备客观数据呢?你可以去质疑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如果能提供更好数据的话。问题是你既不去提供更好的数据,也根本不去使用这些最最基础的数据工具,为什么?是不会用还是其他原因?这令人非常难以理解。

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要让前几年迅速下降的毒品相关案件数据更进一步下降,还是希望它触底反弹再来几个涨停板?法律的修订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影响和平衡,相应的必须要有全面系统的扎实调查研究、法律测量和数据分析为科学的基础。

六、禁毒人员付出的代价

    前述禁毒显著成效的获得,背后是禁毒人员付出的惨烈代价。

    2013 - 2022 年整体数据:据中国禁毒相关权威报道,这十年间全国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在禁毒工作中牺牲,其中专门的禁毒民警112名,其他参与禁毒工作的警种民警57名。该数据涵盖了 2015 - 2022年这八年的禁毒牺牲民警数量,期间全国还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107万起,禁毒民警的牺牲为禁毒成效的取得奠定了沉重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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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公安部的权威数据令人触目惊心:更早的2010年至2013年的禁毒斗争最激烈时期,仅4年时间,禁毒民警就付出了1100多人牺牲的惨烈代价。其中不仅有在与犯罪分子搏斗中壮烈牺牲的勇士,还有很多是因为长期工作在高危环境中,身心承受巨大压力而累死在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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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来自中国禁毒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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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就是致敬禁毒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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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5日与毒品犯罪分子搏斗中牺牲的惠州市缉毒支队副大队长杜宇华,年仅3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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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当地市民自发悼念杜宇华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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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顺、张子权父子俩都为禁毒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戒毒警察想对禁毒英雄说……”,中国禁毒网,2024年04月03日。来源:湖南戒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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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禁毒先烈 了解英雄们的故事”,中国禁毒网,2024年04月03日。来源:南宁禁毒。

据公安部2021年提供的数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6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近10年,共有3773名民警因公牺牲,5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他们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岗位。禁毒民警更是其中危险程度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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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以为岁月静好,那只是因为时刻有人在负重前行。为什么他们愿意付出生命代价去从事禁毒工作?中国近代百年耻辱的开始就是鸦片战争,旧中国无数家庭因家中只要有一人吸食鸦片就会倾家荡产。多年前我在电视上看到介绍禁毒原因的视频:一位云南的母亲将因毒贩胁迫吸毒成瘾的儿子手脚全绑在床上,看着他撕心裂肺的哭喊悲痛欲绝,她给总理写信求求政府加大禁毒力度,救救这些被毒品折磨到痛不欲生的孩子。我永远忘不了那位母亲在接受电视采访时精神崩溃嚎啕大哭说出的话“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啊!”

仅以此文献给为守护人民的身心健康而牺牲在禁毒一线的英烈,以及更多依然战斗在禁毒一线的英雄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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