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毒人员管控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本次修法的影响

一.吸毒人员管控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吸毒人员管控的基本法是禁毒法,在此基础上衍生了一堆下位法和规范。相对而言治安法只是提供了处罚依据。比如本次治安法修订的另一个争议点,第85条强迫他人吸毒的处以拘留+罚款,有人质疑为何如此之轻。其实这条只是根据禁毒法做了调整,而禁毒法59条原文是强迫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保证逻辑完整,和刑法37条(免于刑事处罚)一个作用。

二.管控制度的组成

这部分在禁毒法第四章

1.主动检测(禁毒法32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人员主动实施检测。

2.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禁毒法32条)

可以理解为标记人员以提供检测目标

禁毒法下位的戒毒条例第4条进一步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住酒店会被查就是因为先前有登记。

2009年公安部、司法部、原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3.社区戒毒(禁毒法33~35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监督戒毒,接受定期检测,期限三年。所谓吸毒成瘾人员按《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定标准,只要不是初次都属于吸毒成瘾,与之前是否受罚无关(如通过毛发检测出曾吸毒,即使之前没被查过,也会被认定成瘾)。吸毒者在社区被喊去检测就因为这条。

4.自愿戒毒(禁毒法36~37条)

如字面

5.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38~47条)

二或三年隔离戒毒,基本上社区戒毒后还吸毒的就用这个了,出来后继续三年社区康复(基本等于社区戒毒)。

6.禁毒法体系以外的管控措施

在禁毒法体系在也有一些单独的管控措施,例如校车驾驶员需要无吸毒记录,部分地区公考有吸毒检测,吸毒人员领驾照受限等。

三.治安法修订的影响

对于禁毒法体系下的管控制度没什么影响。如上所述,该管控制度是基于禁毒法的,治安法作用只是导入治安处罚。换句话说,即使把治安法整个砍了,那么除了不能拘留查获的吸毒人员,该登记的登记,该检测的检测,该通知社区的通知社区,该隔离戒毒的隔离戒毒。所谓封存记录并不影响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因为禁毒法是特殊法,治安法是一般法,前者优先适用,登记系统也是独立的。

对于禁毒法体系以外的管控措施,如果数据来源是基于治安记录的,那么虽然属于“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但可能造成流程复杂化。我平日不办涉毒案子,还请有实务经验的公安、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充。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