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郭老师问:为何香港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内见不到商业?
文 | 李瀚明一李及李
郭老师在朋友圈问说为什么香港西九龙站的候车室内的商铺空空如也,丝毫没有商业设施;他猜测是因为「已经过了内地边检和海关」的原因。
他说得原则上没错——根据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7年11月18日签署,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位于香港西九龙站 B3 层的候车室属于「内地口岸区」的一部分。
但是,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都不禁止在口岸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按照免税商店处理即可。例如,西九龙站的香港口岸区内,无论是入境层还是离境层,都可以看到免税店。因此这倒不是核心原因。
真正的问题在于《合作安排》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七条。为读者方便,我们不妨假设我本人意愿在香港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内,开设一家名为「明记车仔面」的食肆。
我们先从内地口岸区的核心规定说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除本合作安排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处理上款规定的内地管辖事项时,就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而言,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
换言之,除非第三条或者第七条指出例外,否则在内地口岸区内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应该是内地管理(例如需要向西九龙站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同时所购买的食物应当已清关进入内地)。那么,第三条或者第七条指出了哪些例外呢?
第三条规定「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建造权及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及营运和监管,亦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相关资产(包括相关土地及土地上不动产或动产)及设施的权益,该等事宜仍由香港特区依特区法律处理及依照本合作安排行使管辖权。」
考虑到西九内地口岸区内商铺属于「相关土地及土地上不动产」,其租务按《合作安排》第三条应由香港法律管辖这一点,应该并无疑问,这是一个例外。因此,我需要和港铁按照香港法律签订租务合约。
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由香港特区依据特区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1、有关特定人员,即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或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核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除以上情况外,该等人员在内地口岸区应遵守内地法律并接受内地派驻机构的监管;2、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包括消防、危险品贮存设施、升降机、自动梯、水管装置、废物及污水装置、扩音系统、通风、电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的事项,但内地派驻机构自行提供或依据本合作安排执行职务时专用的设施设备除外;3、有关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前述服务供应商不包括向内地派驻机构或广深港高铁内地营运商提供服务而又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香港特区区域范围经营之服务供应商;4、有关规管及监察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的事项;5、下列在内地口岸区的机构或人士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宜: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但当事人以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双方实际行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6、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包括日后的修改或补充协议)中规定由广深港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按第七条,明记车仔面请人需按照香港法律请,用电和中华电力签约,用水是水务署负责,如果和顾客发生争拗(例如客户吃坏肚子),在不作相反表示的情况下,也是按照香港法律打官司。
这就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作为营运商而言,某种程度上要同时符合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开一个面档还需要同时请两边的律师,这事一般的面档摊主可干不出来。无论内地的连锁品牌还是香港的连锁品牌,面对如此复杂的合规环境,自然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开店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同样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和多重管辖权的深圳湾口岸香港口岸区和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也有这个问题——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内也没有商业,而深圳湾口岸香港口岸区内只有两部孤零零的维他奶自动售货机。
这也算是「一国两制」的一些有趣故事了。



李及李数据分析公司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