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观察|近期中美出口管制之争的事实与辨析【走出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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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据外媒报道,七国集团(G7)财长于10月15日在华盛顿表示,G7将考虑采取联合措施,以应对中国计划实施的稀土出口管制措施。

走出去智库 (CGGT) 观察到,中国稀土出口管制以全链条穿透式管理为核心,覆盖开采、冶炼、终端应用及境外制品,通过0.1%成分阈值精准锁定关键领域。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更具系统性,强调对等原则与反制能力,同时注重国际合作,平衡防扩散义务与经济发展,而非单纯以技术竞争为目标。

中国出口管制措施与美国有哪些不同?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崔凡教授的文章,供关注出口管制的读者参考。

要点

1、中国出口管制并不必然对所有物项实施域外管辖,但商务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可以要求”实施域外管辖,这就是我国出口管制中适度域外管辖的政策。对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域外管辖是我国对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首次探索和实践。

2、中国的出口管制和美国出口管制目前的一个重要差别是,中国的出口管制原则上是非歧视性的,不针对特定国别,因此,中国目前没有像美国一样实行出口管制的目的地国别分组。

3、中美经贸团队今后的谈判首先应该牢牢把握方向,根据两国元首通话或会面达成的共识推进谈判。

正文

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临时最终规则(IFR),规定任何由在实体清单(EL)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拥有至少50%股份的实体,本身将自动受到相关清单的限制。2025年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多项涉及出口管制的公告,其中第61号公告《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系商务部根据国务院批准首次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开展出口管制域外管辖,该公告同时引入了与美方9月29日新规类似的50%穿透规则。

本文将对中美双方近期出口管制相关争端的主要相关事实做一个梳理,并由此分析中美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异同,总结中方应对美国对华打压的基本方式。我们认为,相互依存是国际经贸关系的常态,互利共赢是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坚持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平等磋商是妥善处理分歧并稳定和改善中美经贸关系的唯一出路。   

一、10月9日前到底发生了什么?

美国4月2日宣布针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所谓对等关税税率,其中决定对华加征关税34%,同时宣布各国不得反制,实施反制的国家将面临升级报复关税。4月4日,中国宣布对美实行34%关税的对等反制。随后美国两次宣布对华加征升级关税共计91%,中方对应加征反制关税91%。5月10日到11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会谈并于12日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同时取消91%的升级关税和相应的反制关税,暂停24%对等关税及相应的反制关税90天,中方还将暂停或取消自2025年4月2日起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对于美方留存的10%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301关税等单边关税,中国都保留了相应的反制措施。

5月12日联合声明发表的第二天,美国商务部发布三项指南性文件:1)表示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华为昇腾芯片均属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2)警告公众如允许美国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训练和推理中国人工智能模型则存在潜在后果;3)向美国公司发布指导意见,告知其如何保护供应链免受转运策略的影响(参见公众号《东不压桥研究院》文章《聊聊美国全球禁用华为昇腾芯片等三项“指导意见”》、《禁用华为昇腾等三项BIS“指导意见”的一些具体问题》)。美国的三项指南性文件虽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但对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有明显的指示性作用。有业界专家认为这意味着美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极限扩张。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美国不仅要通过限制技术供给遏制华为等中国高科技企业,同时要通过限制市场需求阻止其成长,并且要限缩中国人工智能模型的生态圈。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迅速做出反应,对美方的措施提出严厉批评(参见《商务部5月15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也许是因为感觉原有的措辞过于武断,美方很快悄悄地修改了新闻稿的措辞,将“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华为昇腾芯片均属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调整为“警告业界使用中国先进计算机芯片,包括特定华为昇腾芯片的风险”,但其相关文件内容并无变化。5月19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再次强烈批评美方的做法,认为“美国的手伸得太长,是典型的单边霸凌行径”,“倘若美方一意孤行,继续实质性损害中方利益,中方必将采取坚决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参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商务部调整芯片出口管制有关表述答记者问》)

5月23日,美方宣布对乙烷出口进行管控并随即否决了三船对中国乙烷出口的申请。5月底,三家主要芯片设计软件企业被美国政府通知暂停向中国提供软件服务或技术支持。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暂停了允许美国公司向中国商飞出售产品和技术的许可证。有外媒报道,美国的一系列限制措施是因为中国对美国稀土出口进度缓慢而采取的施压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国元首在6月5日通话,同意双方继续落实好日内瓦共识。在两国元首通话所达成的共识的指引下,中美经贸团队于6月9日到10日在伦敦举行会谈并形成伦敦框架。美方负责出口管制事项的商务部长参加了伦敦会谈。中方表示将依法审批符合条件的管制物项出口申请,美方将相应取消对华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性措施。

在伦敦会谈之前,美方长期坚持出口管制属于国家安全事项,不容谈判。伦敦会谈可能是美方在中美谈判历史上首次就中方的出口管制相关诉求做出一定的回应。

7月10日,英伟达创始人兼CEO黄仁勋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会面。两天后,黄仁勋访华。访华期间,黄仁勋披露,美国政府拟将开始就H20芯片发放对华出口许可证。7月14日,英伟达官网也发出类似消息。H20芯片是英伟达专门为中国市场设计的一款性能打折的芯片,该芯片在今年4月份被美国政府要求停止出口到中国。英伟达在7月中旬表示美国政府可能放行H20之后,美国一些国会议员立刻表示强烈反对。7月15日,众议员Moolenaar接受POLITICO采访时明确表示支持之前的限制令。路透社7月18日报道,当天Moolenaar写信给美国商务部长批评美国政府拟放行H20的决定。7月28日,Warner等五名参议员给美国商务部长写信,反对放行H20。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国内围绕芯片问题展开了大量讨论。

首先,多位议员积极推动《芯片安全法案》立法。该法案在5月份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提交,众议院提案人包括物理学家、众议员Bill Foster等人,参议院提案人是参议员Tom Cotton。该法案提出了首要要求和次要要求两方面的要求。首要要求是在法律通过后180天内,相关出口集成电路产品需要搭载定位识别的芯片安全机制。次要要求是在法律通过后一年以内,相关出口集成电路产品需要搭载能够阻止未经授权使用的芯片安全机制,即所谓“远程关闭”机制。另外,有媒体披露,早在2024年,美国有关智库已经提出了更为系统的所谓“片上治理机制”(参见公众号《玉渊谭天》文章《独家观察:美国如何给芯片安“后门”》)。

其次,8月10日,《金融时报》报道,英伟达和AMD公司已经同意向美国政府上缴在中国销售芯片收入的15%。显然,英伟达等公司上缴收入的行为等同于专门针对中国的出口税,最终将由中国买家负担。

第三,8月25日,众议员Moolenaar再次给美国商务部长写信,提出了一个称为“滚动技术阈值”(rolling technical threshold, RTT)的监管新框架。根据这一框架,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高端芯片不应与美国的技术能力挂钩,而是应该与中国的技术能力挂钩。美国每次新放开的芯片应该比中国能够生产的最优芯片好一点,从而遏制中国芯片生产企业的市场空间,同时限制中国的总体算力在美国的10%以下。这一框架既能使得中国继续依赖美国硬件,又能限制中国的先进人工智能能力。

据笔者观察,很可能是在七月和八月之间,面对从美国传来的种种消息,中国政府对芯片问题的关注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希望推动美方一定程度上放松甚至取消管制到逐步放弃幻想,转而更加重视芯片安全问题和防止美国芯片冲击中国本土芯片企业。7月28到29日,中美双方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谈。根据会谈结果,双方在8月12日发表联合声明,将当天到期的24%关税暂停措施延期90天。斯德哥尔摩会谈没有释放出出口管制等方面的谈判进展。

为了进一步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特别是就TikTok问题进行沟通,中美双方经贸团队约定9月14到15日在马德里会谈,就以合作方式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减少投资障碍,促进有关经贸合作等达成了基本框架共识。会谈前夕,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23家中国企业纳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其中包括13家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企业。9月13日,中国宣布决定自2025年9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宣布从当日起就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发起反歧视立案调查。反歧视调查范围涵盖2018年以来美国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各类对华歧视性措施。

马德里会谈结束第二天,9月16日,美国商务部将11家中国实体纳入实体清单。9月25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将三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将另外三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所谓50%穿透规则,规定任何由实体清单(EL)或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上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拥有至少50%股份的实体,本身将自动受到相关清单的限制。该新规使得受管制的中国内地实体从1100多家陡然增加数倍,并使得相关国际贸易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当天,中国商务部即时做出反应,表示“美方此举性质极其恶劣”,“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参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商务部发布出口管制穿透性规则事答记者问》)。

9月30日,受所谓50%穿透新规的影响,同时因为美国的压力,荷兰政府发布命令,将中国企业闻泰科技投资拥有的安世半导体的经营管理权进行了冻结。该案是中国投资者因所谓50%穿透新规受损的明显例证。

10月8日,美方将16家中国实体和3家中国香港地址纳入实体清单。马德里会谈后,美方已经陆续出台对华限制措施约20项。我们上面列出的措施仅仅是美国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对华限制措施。美国的其他限制措施,例如针对中国海运企业和中国制造的船舶加征港口使用费等问题,都是一个一个很长的故事,这里就不赘述了。

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一系列公告,就稀土等物项公布了加强和完善出口管制的一系列措施。

二、中方措施是在升级矛盾吗?

10月9日中方出台出口管制等相关措施后,美方表示大感意外,认为此前毫无征兆(out of the blue),中国是在升级冲突。实际上,美方的大感意外才是真正让人意外的。众多企业因为美方不断推出的限制措施受到损失,一些美国企业也表示50%穿透新规发布后难以识别贸易伙伴是否受到影响而只能暂停交易,国际供应链受到严重扰乱,而美国有些人出台限制措施如同家常便饭,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强烈批评和警告充耳不闻。

(一)中国商务部10月9日相关公告概述

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七个公告,这七个都和安全与管制局负责的工作有关。

一个公告是将14个美国实体(有的包括其分支机构)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禁止其对华贸易、投资并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开展交易的相关处理措施。

商务部第55到58号公告共四个公告是将超硬材料相关物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实施出口管制,这四个公告都是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11月8日开始实施。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2号是将稀土相关技术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实施出口管制,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稀土相关技术之前大多都已经纳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而这次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这有什么不同呢?依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实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到目前都还是以“跨境”作为技术进出口的识别标准。而出口管制中的技术“出口”不仅包括跨境转移行为,而且包括“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这就是“视同出口”。62号公告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把稀土相关技术“视同出口”行为纳入监管,而这也是与《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相一致的。现在看来,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和依据《出口管制法》实施的出口管制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研究相关改革工作。预计《对外贸易法》修订完成以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会着手修订。《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5】17号)已经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列为预备修订事项。

这次引起美方不满的主要是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根据该公告,中国商务部决定对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域外管辖(相关概念例如域外管辖、域外适用、长臂管辖等,参见廖诗评《域外管辖论纲》,这里不赘述)。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也就是说,中国出口管制并不必然对所有物项实施域外管辖,但商务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可以要求”实施域外管辖,这就是我国出口管制中适度域外管辖的政策。对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域外管辖是我国对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首次探索和实践。

(二)中国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都是美国早已实施的措施

美国科技政策专家Paul Triolo指出,中国10月9日宣布的诸多措施都是美国早已实施过的措施。美国政界和智库界能够正视这一事实的其实是很少数的。英语中有一句话,every accusation is a confession。美国官员对中国出口管制的每一点指责实际上都是一种认罪,但他们大多并没有这种感觉。“双重标准”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Paul Triolo为了说明他的观点,还做了一张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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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张表格以后,一方面我觉得它很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我觉得还有些欠缺,细节上不太完整。我请我以前带过的研究生,在出口管制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张轩律师帮我完善一下这张表格。他在出差路上接到我电话后,几个小时就给我发回了他修改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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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制作的表格更为细致,也体现了这几年美国不断强化出口管制的种种举措。因为涉及一些比较专业的细节,这里我就不进行翻译并一一解释了,仅仅选择几项重点讨论一下。

上表中的第一项其实指的就是前面我们提到过的50%穿透规则,美方在9月29日推出规则,中方在10月9日的61号公告中也使用了。

上表中的第三项是“用物项造物项”的域外管制,实际就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这一规则在商务部第61号公告中第一次在中国被使用,将在12月1日生效,对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的(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美国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其实历史悠久,一般认为美国第一次纳入是在1959年。张律师在表中列的2020年5月15日是这个规则在美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就是开始针对实体清单许可证要求栏中标注“脚注1”的实体实施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域外管辖。“脚注1”下面列的只有华为公司和华为公司的非美国关联公司。这种直接针对实体清单中特定实体实施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被称为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比以往的规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以此为开端,美国商务部在之后陆陆续续发布了多项针对性和歧视性强的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上表中的第四项,对“含有物项的物项”的域外管制,是张律师在Paul Triolo的表格上增加的一项,这实际上就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的最小含量规则。这一规则也是在商务部第61号公告中第一次在中国被使用,将在12月1日生效,对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的(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61号公告有一个附件1,列了两部分的相关稀土物项,使用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均纳入管制。

美国的最小含量规则同样历史悠久。1949年美国《出口控制法》引入目的地控制问题、货物路由事项以及海外调查,已经具有了域外管辖的基础。此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美国并没有明确引入含量阈值,也就是说,包含了一点管制物项美国含量的,都可能受到域外管辖。1987年3月,美国开始引入最小含量阈值25%,此后在某些情况下又规定使用10%阈值。张律师在上表中列出的2022年10月7日也是最小含量规则演变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美国在当天公布的关于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则中特别针对中国规定了0%阈值。

(三)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相比美国都是相当克制的措施

相比于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发展历史不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法律层面上,中国的《出口管制法》是2020年12月才开始施行的。近年来,在应对美国的出口管制过程中,中国不断学习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也迅速发展完善起来了,但总的来说,中国对出口管制的使用是有限度的,是比较克制的。目前,中国的出口管制物项清单仅仅为900余项,域外管辖涉及的只有相关稀土物项;美国管制物项超过3000项,域外管辖全覆盖。

中国的管控实体目录目前只有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上面有82家实体,其中有8家来自中国台湾地区,其余的74家是美国实体。根据8月12日商务部的决定,对其中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禁止性措施,对其中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执行相关禁止性措施90天。管控名单上的家数总体上看是有限的。中国出口管制制度中还规定有一个关注名单,有点类似美国的未经核实清单(UVL),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商务部公布列入该关注名单的实体。这也说明,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仍然还是在发展初期。而美国的出口管制管控实体目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以实体清单为主。目前在数据库上查询到的实体清单中国内地实体有1103家(10月19日查询),实际情况估计是1119家。因为美国政府10月1日关门,维护清单数据库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就停止了数据更新,而美国商务部产业和安全局的公务员虽然也领不到薪水,但还是不辞辛苦地在10月8日往实体清单上加管制对象,这一次又加了16家中国内地实体。所以,同样是引入50%穿透规则,美国的出口管制影响到的是1100多家中国内地实体的关联机构,而中国的出口管制影响到的仅仅是几十家美国实体的关联机构。

根据美国商务部产业和安全局2024年对2018到2023年六年的回顾,美国政府一共拒绝了5450亿美元的对华出口申请,平均每年约900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对华每年出口的60%左右。

(四)中国出口管制的歧视性大大低于美国

中国的出口管制和美国出口管制目前的一个重要差别是,中国的出口管制原则上是非歧视性的,不针对特定国别,因此,中国目前没有像美国一样实行出口管制的目的地国别分组。美国的出口管制目前原则上分为A、B、D、E四组,四个组别依次趋严,每个组别下基于不同的管控目的有可能分别列有几个名单。D组下面的五个名单都将中国包含在内。另外,美国出口管制规则在近年来的多次调整中,在半导体等领域都将中国列为最主要的限制对象。

10月9日中国稀土新规颁布后,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利用中国出口管制原则上是非歧视的、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这一点,强调这是中国对抗世界,并且要拉拢盟友联合对付中国。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中国战略倡议主任杜如松认为:中国的稀土出口管制新规并非仅仅是对美国措施的回应,而是一种升级;如果美国采取与中国同等的行动,则相当于要求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芯片在全球销售都需要申请许可证,而美国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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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杜如松的逻辑,中国像美国那样实施国别分组,对风险小的目的地在满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要求的情况下给予许可豁免,不要求申请许可证,对风险较大的特定国别完全禁止或者推定拒绝,这是不是就不算升级了呢?这个结果是美国希望看到的吗?而美国的出口管制恰恰就是这样对待中国的。

中国的稀土出口管制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并不意味着中国完全忽略对出口目的地的风险识别。目的地是中方审批考量的因素之一。中国的《出口管制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中国近年来采取的一些出口管制措施是有特定原因和背景的,是为了应对特定国际贸易风险以至国家安全风险的。在拜登政府多次出台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后,2024年12月,中国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6号公告《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规定:“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但是,2025年4月4日和2025年10月9日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稀土出口管制的相关文件,都没有表示针对美国。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以美国非军事用户为最终用户的稀土出口申请,尚不存在“原则上不予许可”和“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的要求。而且从目前规则上,与不在管控名单上的美国民用用户相关的申请,和其他申请一样,今后仍然存在申请便利化通用许可的权利。中国政府强调稀土出口管制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没有把特定国家动不动明确标注为所谓对手国家,这恰恰是为了在处理中美经贸关系中留有余地。

(五)针对合规贸易提高出口管制便利化程度

 中国一向主张持续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即使在出口管制问题上,监管部门也一定要重视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对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应该加快许可证审批速度,尽快实施便利化通用许可制度,考虑对特定低风险的情况给予申请豁免,按公告要求允许人道主义相关贸易免于申请许可证并实施事后通报制度。

三、中方出台稀土新规是早有准备吗?

根据10月14日《金融时报》的一篇报道,一位美国高级官员抱怨说,中国完全是把美国商务部九月底发布的出口管制新规作为一个借口,中国实际上就是在推进一个准备了一段时间的政策,中国不可能在两个星期内就搞出如此复杂的东西。

美国九月底出台的50%穿透规则实实在在对中国企业造成了损失,绝不仅仅是个借口那么简单。但其实这位美国高级官员所说的有一部分是对的,那就是中国准备搞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已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了。令人奇怪的是,这一点难道美国官员没有想到吗?美国搞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辖、搞次级制裁搞了几十年了。29年以前美国搞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所谓长臂管辖就已经是中国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文献库里面随便一搜都能搜出大量的论文。中国企业已经因此吃了很多的苦头。中国现在开始搞出口管制的适度域外管辖,这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吗?这有什么好抱怨的呢?有什么意外呢?

2019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系统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阐述,其中明确提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了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体系的人应该都知道,这么一小句话后面肯定都会有不止一个国家级课题展开研究。

2020年12月实施的《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为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打下了基础。

2023年7月开始实施的《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该法通过后,有专家指出,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了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目的、条件和政策导向。

基于以上规定,2024年12月开始施行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适度域外管辖的规定,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域外管辖,为2025年商务部第61号公告奠定了基础。

相比美国高度不确定的贸易政策,中国的政策其实是比较好预测的。在当前的国际经贸斗争中,中国一直抱以“不愿打,也不怕打”,“谈,大门敞开;打,奉陪到底”的态度。一方面,坚持做好自己的事情,不断推进改革和开放,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基于底线思维,做好各方面短、中、长期储备预案,坚决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决维护自身发展利益。

中国的反制措施,有充分的国际国内法律依据,有完善系统的配套措施,不抢跑,不过头,留有余地,原则清晰,方式灵活。对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特别是违反国际条约义务,对中国施行歧视性措施的行为,中国必有回应。美国的对华海事、物流、造船301调查在一年半以前就进行了,美方半年以前出台了相关措施并规定了180天的过渡期。在这一年半中,中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参加了美方调查的听证,中国政府积极对美沟通,不放弃任何一点妥善解决的可能性。直到今年10月14日,美方正式开始加征港口使用费的前夕,中方才出台反制措施,在美方开始收费的同时对美海运企业和船舶加收特别港务费,不抢跑,也不迟到。

中国以对等原则采取反制措施,但对等的具体体现是灵活多样的(参见《谈谈对等开放问题》),不拘泥于“同等规模、同等幅度”。其目的在于减少或阻止反制对象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尽早回到互利共赢的道路上来。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中美双方曾经讨论中国扩大对美投资的问题。虽然我们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但我们认为,中美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双方共同努力,允许和推动中国企业对美扩大投资,是有利于美国制造业的稳定和发展的,这给中国企业也提供了机遇,是有利于互利共赢的。然而,目前的障碍是美国国内普遍缺乏对中国的正确认知,合格的中国问题专家太少,中国威胁论和中国崩溃论同时盛行,妨碍了决策层面对复杂问题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

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有效推动中美经贸谈判

中美经贸谈判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谈判成果不时遭到破坏,多次出现谈判刚刚达成成果新的限制措施就冒出来的情况。前不久,有专家讨论双方是否曾经有不出台新的限制措施的共识。无论双方是否就此达成过还是没有达成过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共识,放任新的限制措施不断出现,无助于稳定中美经贸关系。

中美经贸团队今后的谈判首先应该牢牢把握方向,根据两国元首通话或会面达成的共识推进谈判。前不久,美方贸易谈判代表对中方10月9日的相关措施表示意外;而中方表示,10月9日中方出台措施之前就已经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机制向美方进行了通报。我们相信双方说的都是实情。那么,美方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就确实需要改善一下了。中美双方政治制度和决策机制不同,但双方领导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沟通为中美之间求同存异奠定了基础,是当前稳定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保障。

其次是双方应该就谈判机制形成一定的共识。一般来说,在国际经贸谈判中,事前应该有standstill即维持现状机制,不要凌空造牌;事中应该有rollback即逐步回退机制,应通过谈判各自将壁垒或者限制进行约束或者回撤;事后应该有rachet即棘轮机制,不应通过推出新壁垒新限制来破坏谈判成果。三种机制在何种范围内进行约定,双方可以进一步沟通。

最后,双方还是应该挖掘进一步合作的空间。中美两个大国,在当今的世界上,合则两利,斗则两伤,这一点中方是有清醒的认识的。从2018年贸易战到今天,相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中美之间搞脱钩断链是不现实的,只顾自己优先忽视他人利益的去风险也是走不通的。相互尊重各自的核心利益,通过合作携手解决各自面临的问题和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正视中美经贸关系互利共赢的本质,是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唯一正确的方向。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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