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局”出现在公众号后台:一次伪装成执法的恐吓
最近,我在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一条留言,发送者自称“我局”,内容指称我“公然煽动民族分裂言论”,并称“经多人举报”,最后警告我“网路不是法外之地,请自重”。发送者的微信名称中带有日文元素。
这已不是我第一次遭遇网络威胁。在此之前,我曾收到过各种形式的恐吓:有人扬言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让你坐牢”,也有人发出更直白的“杀你全家”之类的人身威胁。然而,这次以冒充执法部门形式出现的威胁,标志着一个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此人的破绽太多,下面就剖析其不合逻辑的几点:
首先,从信息传递的渠道与方式来看,此行为与正规执法程序严重相悖。
倘若我的网络言行真的触及法律红线,并已严重到被执法部门正式立案关注的程度,那么我所面临的,绝不应是这样一个隐匿于微信公众号后台的、非正式的私密留言。
中国的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拥有法定的职权和规范的程序。对于需要通知当事人进行调查的情况,完全有能力、也必然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最直接、最常规的方式便是电话通知,或更进一步,依法出具并送达正式的《传唤证》。
通过微信公众号私信这种渠道进行所谓“警示”,既不符合执法规范,也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这种选择背后,暴露的恰恰是此冒充者不具备执法权限,只是制造恐慌而已。
第二,从用语规范性进行分析,留言中使用的“我局”这一称谓,是一个刻意模糊的指代。
任何正规的执法或政府机构,在进行公务沟通时,尤其是在涉及对公民个人提出涉嫌违法的警示时,必须明确告知其完整的、具体的单位名称,例如“XX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或“XX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这是行政法与执法程序中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执法主体的明确、可追溯与可监督。使用一个无法查证的“我局”,实质上是回避了责任主体的披露,这与公权力运行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原则完全背道而驰。
第三,从指控内容与处置方式的匹配度看,存在逻辑断裂。
其所指控的“公然煽动民族分裂”、“存在仇恨言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属于性质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经过初步调查认为证据确凿、需要正式介入,启动的将是严谨的立案、侦查乃至强制措施程序。
将如此严重的刑事指控,与如此不规范的、非程序化的告知方式相匹配,在逻辑上是断裂的。这强烈暗示,其目的并非真正启动法律程序,而是利用这些骇人听闻的罪名标签,对我进行心理上的恫吓与精神上的施压。
最后,从发送者的微信名称,和具体用词习惯上,也与中国公安机关的习惯完全不符。
发送者的微信昵称包含日文元素,我从未见过任何一个中国警察的办公用的微信名称带有日文元素。
其留言中使用的“网路”一词,也不是中国官方与通用汉语的规范术语。在我国的法律文书、政策文件、新闻报道及日常用语中,标准称谓一直是“网络”或“互联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设置,以及官方宣传中耳熟能详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而“网路”是台湾地区对“网络”的惯用翻译,源自日语“ネットワーク”。在台湾的公文、媒体和日常交流中,都使用“网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公职人员进行的网络恐吓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尊严与执法机关形象的公然亵渎,也是对网络空间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与我之前收到的各种威胁相比,这种冒充执法部门的新手法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它不仅试图制造恐惧,还企图盗用公权力的公信力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面对这种卑劣行径,我谨表明以下立场:
第一,我的斗争意志坚不可摧。
推进宗教中国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无悔的追求,任何躲在暗处的威胁,都只会更加证明我所言所行的价值与正确。
想用恐吓让我沉默?这绝无可能。我的立场只会因此更加坚定,我的声音只会因此更加响亮。
第二,我坚信法治精神。
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我鄙视你们这种亵渎法律尊严的卑劣行径,真正的执法机关,必将成为你们最终的审判者。
第三,我将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这次的冒充警察威胁,以及之前收到的各种恐吓,我已依法保存全部证据,包括账号信息与留言内容。
我将视事态发展,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那些实施网络恐吓的不法分子。
我坚信,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任何试图通过威胁恐吓、冒充公职人员等手段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信念不会因威胁的次数增多而动摇,也不会因威胁形式的升级而改变。
真相与正义,不需要依靠冒充和恐吓来维护;而坚持真理的人,也不会在威胁面前退缩。这就是我对此类行径的回应,也是我始终不变的立场。(作者:神奇的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