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以法律刚性规定或「物质鼓励」等方式提高投票率

  「塔巴」虽然没有正面袭击澳门,但八号风球也高悬了十八个小时。扣除了其中十一个小时是在夜间的时间,等于是在第八届立法会选举进入竞选宣传的冲刺阶段后,「没收」了各路参选团体七个小时的对外运作时间。幸好,今届立法会选举是按照新《立法会选举法》规范的新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后的首次实践,在排除了通常使用「对抗式竞选」手段的「不拥护,不效忠」者的参选资格后,各候选名单及助选团队基本上能够严格遵守《立法会选举法》及选管会发出的选举指引,共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廉洁,竞选风气良好,因而这七个小时的「损失」,并没有影响各候选名单的效绩。

  根据周边地区的气象台的预测,虽然时序已经进入了九月份,太平洋高压势力仍然相当强势,预期夏季高温的状况还要再持续一阵子,但暂时还没有看到西太平洋有将会直接影响澳门的新的热带气旋甚至台风的生成的轨迹,因而九月十四日的投票日,可能不会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但可能会气温较高。因而选管会及主持各投票站运作的相关单位,一方面适宜采取适当的投票站外降温措施,让选民们能够在相对舒适的环境中履行义务和权利,并营造友善投票环境,便利有照顾儿童需要之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及方便身心障碍的选民得依其意愿选择家属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选举权;另一方面也要以「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的态度,做好倘万一在九月十四日投票当天,天气发生恶劣变化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投票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一些人担心今届立法会选举的投票率将会有所下降,而某些人尤其是被「DQ」参选资格者更是以「幸灾乐祸」的口吻发出杂音。因此,想方设法提高投票率,也是努力推动「爱国者治澳」原则得到完全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

  据多家葡文媒体报导,行政长官岑浩辉日前去信全体公务人员,阐述了将于九月十四日举行的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重要性,指出这是去年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后首次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是澳门特区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动。而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不仅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义务,全澳市民均应积极参与立法会选举,透过投票选出自己在立法会的代表。作为特区管治团队的一员,公务人员应积极响应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号召,认真履行投票的义务,并推动亲朋好友前往投票。按照新修订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各级公务人员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公务人员利用手中的选票选出立法机关的代表,正是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的重要体现。因此,岑浩辉提出,各公共部门应为在立法会选举投票日需要值班的公务人员前往票站投票提供便利,所有其它公务人员应提前做好当天的安排,在投票日踊跃前往所属的票站投票,共同选出澳门特区立法机关的代表,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按照新修订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三万多公务人员是「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执行者及受验者,因而应当比一般群众更具先进性及效忠度。而踊跃参加作为澳门特区三大政权机关之一的立法会的选举投票,就是他们在履行作为澳门特区永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更是宣示自己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行动。岑浩辉以公务人员作切入点,冀求由他们带动起全体选民的投票热情,是发挥「以先进带动一般」,及「以点带面」的领导艺术。

  但其实,正因为按照新修订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各级公务人员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而对公务人员的投票行为,就更应当是实施「硬性规定」,并进而规范公务人员都必须进行选民登记。虽然按照「民主选举」及「秘密投票」的原则,政府无权了解甚至追查他们的投票倾向,但就应当责令他们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及履行投票义务,必要时可以透过公务人员的个人数据,与选管会的选民投票数据进行对比,了解有哪位公务人员是在没有「不可抗力」下,未有参与投票的,以作为公务人员考绩评估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因素。

  这就涉及到要修订相关规例了。倘有此发展倾向,还可进一步思考引进全民的「强制性投票」制度,以提高投票率。按照西方政治学的原理,高投票率一向被视为较为理想。投票率越高,被认为反映现行制度的认受性越高;反之,投票率越低,认受性越低。而且,低投票率会导致特定的人士被忽略。在已发展国家和地区,最影响投票率的因素是教育程度。选民学历越高,投票的机会越大,就算收入、社会地位不同。因而各国各地区政府各出其谋推高投票率,主要是采取三种类型的策略:第一种类型是降低投票成本,例如采用像台湾地区那样不需要登记就可以自动成为选民的制度,以及允许通讯投票等;第二种类型的策略是提供投票奖励或赋税上的优惠,以经济诱因吸引选民投票;而第三种类型就是强制投票,也就是用强制的手段要求选民去投票,如果民众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投票,政府就会使用公权力对民众予以处罚。例如澳洲与阿根廷的强制投票,就有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去投票的选民进行罚款的规定,而在比利时,没有投票的公民则是比较难在公部门找到工作。目前世界上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个制度,除了澳洲外,还有巴西、阿根廷、秘鲁、比利时、阿根廷及新加坡等。其中澳洲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如果没去投票的话,澳洲选举委员会会写信要求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何不去投票,或者支付罚金二十元澳币。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提出说明又不付罚金,就要准备上法庭了,连同法庭费用和延迟日数的罚款,最高可达二百二十二元澳币,同时还会留下前科。

  其实,即使是在我们澳门地区,也曾采取过上述的第二种类型「物质刺激」的策略,不过不是针对投票,而是用于选民登记。那是一九八四年前澳葡政府向华人居民开放投票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吸引广大华人居民登记为选民,澳督高斯达签发行政批示,凡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在换领身份证或领取旅行证件(无国籍护照)时,豁免收费,以及还有其它的一些「行政福利」。

  因此,为提高投票率,也不妨在这方面「动脑筋」,以提供投票奖励或其它「行政福利」上的优惠,以经济诱因吸引选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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