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联环借贷之诉,构成虚假诉讼吗
陈权德系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简称天发搪铝公司)股东、董事。2025年初,他发现袁某、杨某、蒋某、唐某等人以债权人身份,以天发搪铝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5万余元。
陈权德遂向浏阳市法院书面举报,反映天发搪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利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进行虚假诉讼。袁某、杨某、蒋某、唐某、杨某力均为杨某均亲属或亲戚。其中,袁某系杨某均妻子,杨某系其女儿,蒋某系其女婿,唐某系其外甥,杨某力系其弟弟。
陈权德提供的材料显示,天发搪铝公司成立于2004年,2007年下半年开始停止生产经营,2010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至2007年间,天发搪铝公司先后向袁某、杨某、蒋某、唐某、杨某力借款。其后,杨某力向浏阳市法院起诉。2017年11月,浏阳市法院判决天发搪铝公司偿还杨某力借款。2023年,天发搪铝公司和袁某、杨某、蒋某、唐某分别经浏阳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天发搪铝公司自愿在一定期限内付清欠款。上述调解协议均经浏阳市法院司法确认。
陈权德认为,天发搪铝公司上述债务,均系杨某均和亲属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损害天发搪铝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6月16日,浏阳市法院书面答复陈权德称,浏阳市法院已于2025年1月启动对上述5案的评查工作,发现5案的原告确实与天发搪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存在亲属关系,通过对原有证据的审查不能排除虚假诉讼的嫌疑。6月17日、19日,对上述5案进行复查听证。
在此期间,陈权德向浏阳市法院提起民事申请,请求撤销天发搪铝公司分别和袁某、杨某、蒋某、唐某达成调解的民事裁定书、判决天发搪铝公司偿还杨某力借款的民事判决书。
7月15日,浏阳市法院作出裁定,针对天发搪铝公司分别和袁某、杨某、蒋某、唐某达成调解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陈权德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从而驳回陈权德的申请。
在杨某均向记者提供的浏阳市法院(2025)湘0181民特监3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其一,被申请人天发搪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借款的原始财务凭证,该财务凭证装订成册,无增减痕迹。法院对该财务账册凭证予以确认。其二,被申请人唐某、天发搪铝公司及财务陈述的借款经过、用途能相互印证且与财务账册相符。其三,在2014年的杨某均等人申请天发搪铝公司清算案中,杨某均已向法院陈述天发搪铝公司的案涉债务。其四,案涉借款数额不大,在2005年、2006年时以现金交付符合当时交易习惯。故此,被申请人唐某、天发搪铝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能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陈权德心有不甘。
他坚持认为,袁某、杨某、蒋某、唐某等被申请人主张的近20年多笔累计数十万元(包含高额利息)借贷,既无银行转账流水、收条(加盖公章)等交付凭证,也无第三方真实有效的见证材料,与当时大额资金交易普遍采用银行转账的市场惯例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无转账凭证且缺乏其他佐证的情况下,法院需严格审查借贷细节。另外,全部债权人系天发搪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的配偶、女儿、女婿及亲属。陈权德提出,上述债权人与杨某均的近亲属关系,符合《民法典》中 “恶意串通” 的主体特征;但法院审查后未认定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陈权德认为,杨某均具备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债务的客观条件,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不排除利益输送可能。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