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令 | “百合状互动”:理解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的新视角
陈康令|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研究员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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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在近三个世纪的时间里,“均势”(balance of power)是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的核心关键词。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认为,均势是对国家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途径,可以在既有权力分配的基础上建构稳定的国际体系结构。尽管各国权力的不平衡发展是导致国际秩序失衡的主要根源,但在多极均势格局下,各方总体权力的不均衡增长并不一定会造成较强一方的支配地位,因为弱方可能联合起来对抗强方。然而,这种基于当代视角的抽象化诠释并没有完全反映近代的历史文化情境,特别是未能充分体现宗教、君主、资本等要素在近代国际关系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罗马帝国
很长一段时间里,掌握世俗权力的罗马帝国和掌握神圣权力的基督教分别代表了西方文明的“法统”和“道统”,并在后世通过种种形式得到继承和发展。在中世纪漫长的“基督教治下的和平”(Pax Ecclesiastica)崩溃后,教权(神权)并没有在欧洲烟消云散,而是在和王权(君权)的交互中逐步形成了新的权力关系。无论是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后开始的主权国家建构中,还是在1815年维也纳体系建立后铺开的民族国家建构中,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权力核心就是“天命所归”的君主。黑格尔(Hegel)强调“把君主权看成以神的权威为基础的东西”。这些都是近代欧洲各国自觉遵守和尽力维系均势格局的共同价值基础和紧密精神纽带,以及在彼此制衡和争夺中依然能够展开默契合作乃至大国协调的历史文化基因和政治制度根源。17世纪中叶,方兴未艾的资产阶级登上国际舞台,商权势力逐步在政治上与王权势力和教权势力分庭抗礼,资本力量一步步发展壮大,成为决定西方命运走向乃至全球格局取向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随着西方世界全球扩张规模的日益增大,欧洲既在内部长期保持均势格局,又对域外的非西方世界巩固霸权格局,使得近代西方国际秩序下各类行为体之间极为复杂的权力斗争能够实现数百年的“斗而不破”。这种局面一直到20世纪上半叶帝国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全面争夺全球霸权才发生根本改变。
基于上述观察,本文尝试提出“百合状互动”的新视角,既对近代欧洲王权、教权、商权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进行综合考量,又对近代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高频率高强度互动展开整体分析,这有助于超越简单化和线性化的结构主义局限,从更为丰富多元的角色认同、关系分析和过程建构的维度进一步探究和理解近代欧洲“均势”,从而勾勒出一幅更为立体的西方文明崛起图景。
“百合状互动”的核心构成与发展史
国际秩序中的行为主体(或称国际关系行为体、国际体系中的单位)可以区分为国家和非国家。在国家行为体中,除了近代正式出现的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前现代国家的形态颇为多样:从采猎群、定居部落和酋邦等基于血亲关系建构的、较为分散的社会政治组织,到后来更复杂、更集中的基于地理近邻关系进行社会凝聚而成的古代城邦和帝国等,实现了从血缘纽带国家到地缘纽带国家的重要跨越。非国家行为体在现当代国际关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等,近代欧洲的海外教会及其传教士、东印度公司等都可以归入这类行为体。
当人们用“血缘”或者“地缘”等来概括联结人群、整合社会与建构国族的基础时,其实已经用到了颇具东方特色的“缘”的概念。化用“五缘文化”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对古今各种国家行为体的性质内涵及其交往特色进行分类:一是亲缘(包含血缘),即以亲属为纽带的宗族、亲戚关系,包含血亲、姻亲和契亲,这是古代世界诸多王朝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在国际交往里主要表现为东方式的和亲与西方式的王室政治联姻。二是地缘,即各种相交相接的地理、区域关系,根据某些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和差异,可以分为农耕国家和游牧国家、大陆国家和海洋国家等。三是神缘,即以宗教和信仰为纽带的同道关系,宗教信仰历来是构建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核心力量之一,可以构成政教合一的国家乃至独立而强大的教会力量。四是业缘,即以行业、学业等为纽带的同行、同学关系。五是物缘,即以物为媒介的共需、同好关系。业缘和物缘的因素大致与阶级对应,典型的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区分。
借助“五缘”思维,我们在对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比较中可以发现,传统东亚天下秩序行为体的权力来源的同质性较高,长期都是类似古代中国中原王朝那样的君主制政权,彼此之间更多是环环相扣的关系,地缘上呈现由内而外、由中央政权(中枢区域)到周边政权(泛游牧区域、“小中华”区域、曼陀罗区域)的“回字形”和“双重一体”特征,特别是各行为体长期保持“大国—小国”与“主国—宾国”的双重互动情境,并常常通过和亲和贡赐产生血缘、业缘、物缘上的密切联系,同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神缘有时也结成纽带。而近代西方国际秩序(或者说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中的行为体权力来源的异质性较高,相互之间更多是犬牙交错的关系。
在基督教(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一元神缘的主导下,欧洲内外政策中的复合型权力结构主要表现为:17世纪中叶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受到主权国家建构浪潮的影响,欧洲的王权势力、教权势力、商权势力三大主要行为体共同构成了以“百合状”和“三位一体”为特征的分布样式和互动态势。西方世界“三足鼎立”的格局正是在“百合状互动”中逐渐形成,其主要由天主教—罗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东正教—斯拉夫文化三大板块构成。
(一)传统欧洲的“政教之辩”与中世纪法国的“王室百合”
西方文明的摇篮是地中海。不同于形成巨大阻隔的浩渺洋流,地中海是个十分独特的陆间海——它联通欧、亚、非,东西长约4000千米,南北最宽处约1800千米,沿岸民族可以经陆路或近海彼此通达。数千年来,地中海沿岸分布着埃及、希伯来、腓尼基、波斯、希腊、罗马、阿拉伯等众多文明。这些文明间的距离不远不近,可相互联系但又保持了各自的独立;地理上的彼此相望促成了文化上的交汇合流,最后成就了欧洲文明,形成一种外向的世界观。
对古希腊人来说,地中海东部的财富和文明始终是巨大的诱惑,因此他们习惯于把海洋视为抵达新文明的通路,远航的目的要么是贸易、求知,要么是开辟殖民地和征服。古罗马人通过建立囊括地中海东西两部分的巨大帝国,在更大范围内使地中海沿岸文明得到了充分交融,特别是作为西方文明重要标志的基督教在融通中形成——基督教独尊一神、信仰“先知”、获得“启示”的观念和上帝创世说就来源于犹太教。
罗马帝国在政治军事实力强盛之时创造了“罗马治下的和平”(Pax Romana)。4世纪初,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此后,一个近似大一统的广袤疆土与普世性的宗教主张相互适配的环地中海区域逐步形成,一个既有“法统”(罗马帝国)又有“道统”(基督教)的西方文明有机整体在欧洲应运而生。尽管罗马帝国和基督教数次发生了中心分裂和重心转移,“两权并立”和“正统同构”的情况还是几乎贯穿于整个欧洲政治史和国际关系史之中。一方面是王权掌握着世俗权力和政权合法性。从西罗马帝国、查理曼帝国、神圣罗马帝国,到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沙皇俄国(“第三罗马”),“罗马”国号的继承者们不断向更广阔的欧洲腹地扩散,成功塑造出具有一体化和普遍性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另一方面是教权掌握着神圣权力和意识形态正当性。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先后分化出来,这三大教派又逐步和罗曼(拉丁)、斯拉夫、日耳曼三大人种和语族形成广泛而深度的绑定,牢牢占据着欧洲人精神和信仰世界的核心位置。
在漫长的中世纪里,缺乏军权的教权与缺乏集权的王权之间争斗不止,欧洲陷入了地缘版图碎片化的困境之中。在欧洲中部,尽管神圣罗马帝国对建立政教统一秩序有着强烈的追求,但教会对天主教统治权的构建却更胜一筹,尤其表现为教会提出并坚持的“双剑论”,其认为统治世界的两种权柄分别是主教的神圣权威和君主的权力——前者在天主的审判台前更有分量,因此皇帝即使享有“统治万民的荣耀”,在最高司祭面前仍要俯首。然而,“基督教治下的和平”和天主教会的“一手遮天”未能阻止欧洲在政治和军事上的长期分裂。1500年左右,欧洲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数量达到500个。
而相较于欧陆中心区域的德意志、意大利等“四战之地”,法兰西在政教关系统合方面更胜一筹,特别体现为“王室百合”(royal lily,也有观点认为是鸢尾花)徽章的纹样。最初,《圣经》里的百合花只是作为一种自然物被用来比喻美好的事物或美妙的意境。公元4世纪,百合花开始被赋予神学意义,从象征耶稣基督转向象征圣母玛利亚,后者得到了法国王室无比浓烈的崇敬。当法国最终获得英法百年战争(1337年至1453年)的胜利后,圣母百合图像更是与王室百合徽章紧密结合,逐步成为法国王权和王室正统的典型象征。在教权占据主导地位的13世纪后期,百合的三枚花瓣分别被解释为信仰、智慧和骑士制度的代表。尔后法国王室对百合花的寓意作出明确阐述——作为法兰西王国一切美德和繁荣昌盛的标志,百合花本身就是“三位一体”(Trinity),表明法兰西君主制度的存在和延续得到了上帝的特别恩准。这有力推动了法国王权朝神圣化方向迈进,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国家层面“政教合一”的正统诠释。在民族主义诞生前,“王室百合”是法兰西国族建构的重要一环,堪称王权与教权共同塑造的精神标识。上帝之母和法国国王的形象被抽象化为一个圣洁的百合花整体,王权的权威由此实现象征性转移,使法国国王得以笼罩在圣母玛利亚的神圣光环之下,广大臣民和信徒们在无比崇敬中实现了“爱国”与“爱王”融合,“对祖国的崇拜”与“对圣母的崇拜”彼此交织。
(二)单元维度的“百合状互动”:对内“分力”与对外“合力”
中古欧洲文明是近现代西方文明的温床,其特性和表征有的得到继承、发展,有的获得改造,有的则被颠覆。纵观中世纪的欧洲秩序,行为主体的性质是复杂多元的。天主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王国、封邦、贵族领地、自由城市等虚实不一、规模多样的成百上千的政治实体盘根错节,阶级、民族、宗派、国王之间的战争经久不息。这些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关系总体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织重叠状态,彼此之间有着主要源于传统习俗的错综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秩序和国内秩序也很难完全区分。
整体而言,当时欧洲秩序的“分”中有“合”。在世俗领域看似支离破碎的政治权力图景之下,神圣领域的“大一统”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欧洲通行的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就是“统一的基督教世界”,或曰“基督教共同体”(res publica Christiana)。经历了14世纪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及17世纪上半叶“三十年战争”的洗礼,代表政治和军事的王权、立足宗教和思想的教权、集中经贸和金融的商权脱颖而出,成为建构近代欧洲国家行为体的最为重要的三种权力来源,欧洲秩序的“合”中又产生了“分”。
大航海时代开始后,面向大西洋和印度洋的地理大发现、大探索,给危机四伏的欧洲带来了崭新的机遇。在海外扩张动力的驱使下,欧洲各类国际关系行为体你追我赶,可谓“百花齐放”。西方世界对内对外的战争规模和幅度的扩大强化了王权,欧洲国王们终于实现“朕即国家”的宏图大志;天主教的全球传教复兴了教权,基督教意识形态成为西方文明优越性的思想支柱;几乎遍及各大洲的国际贸易的兴盛更是推动了商权发展,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隆重登上了历史舞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后,欧洲格局发生大洗牌,作为近代西方国际秩序行为体互动的三大代表力量,王权势力、教权势力、商权势力分别在各国占据了一定主导地位,它们之间的排列组合迈入新阶段。新兴的西方国际秩序在行为主体与互动特征、组织原则与体系结构等方面都呈现出全新的特色。
参考法国的“王室百合”,我们可以将近代西方国际秩序中王权、教权、商权的关系进一步提炼和概括为凸显“三元一体”特征的“百合状互动”:三者就像百合花的三枚花瓣,彼此之间显得“各自为政”,它们都希望进一步成为代表各个国际秩序行为体的核心政治力量;但三者在不断的冲突中也有充分的合作,因为欧洲各种政治势力在思想和实践上都源出罗马帝国与基督教的“法统”和“道统”,连接三片“花瓣”的中心“花蕊”便象征着西方文明之正统。
在17世纪中叶的欧洲本土,按国家核心政治力量来区分,教权“花瓣”上主要是罗马教皇国,王权“花瓣”上主要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商权“花瓣”上主要是荷兰,欧洲内部形成“三权分力”式的权力分配样式。而在同时期的海外,在转移国内阶级矛盾和寻求更多外部财富的驱动下,西欧各国的殖民活动又需要各种势力的密切合作,出现了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综合了王权与商权的非国家行为体,这就类似花瓣下交错的三枚萼片之一,代表着王权和商权的结合。另外两枚萼片分别是代表教权与王权相结合的王国传教士,以及代表教权与商权相结合的新教殖民者。也就是说,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不仅在欧洲内部与纯粹的政治力量争权夺势,试图成为政治生态中的一极,而且在欧洲外部更广阔范围内以各种组合方式开始发挥国际影响。在西方世界向非西方世界扩张的过程中,王权、教权、商权往往会在不同程度上向域外形成“三权合力”,从而使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实现了全球性的权力集中。
就像“王室百合”三枚花瓣的排列有上下高低和左右位置之分,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下“百合状互动”中的“花瓣”位置也有一定差异。在宗教革命和思想革命的驱动下,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教权势力不断分裂和下降,各主要君主国的王权势力不断整合和上升。传统守旧的精神生产与崭新进取的物质生产此消彼长,这种趋势说明,“黑暗中世纪”里神权对国际秩序的主导正在被整体性打破,但世俗的王权力量依然无法将教权力量完全逐出国际政治舞台。
1517年,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发起反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宗教改革,在16世纪渐成星火燎原之势,尔后的“三十年战争”便是由此导致的大规模宗教战争和国际战争,其中既有罗马天主教和新教之间的信仰争端,又有同属天主教国家的法国波旁家族和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之间围绕欧陆霸权的权力争夺。在1648年开始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中,随着中世纪封建国家逐渐衰亡,作为战场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国力也江河日下,欧洲王权重新进行了排列组合。这个过程依然非常需要宗教力量的支持,因此作为欧洲重要精神纽带的基督教是不可能被彻底消灭的,只不过教权不再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凌驾于王权之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天主教势力作为一种国际关系行为体在欧洲之外的全球舞台进一步扩张,以寻找更多立足之处。
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16世纪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原本处于欧陆秩序边缘的荷兰在16世纪下半叶开始崛起,资本力量不断与政治力量融合组成商权(资产阶级)势力,重商主义狂飙突进,殖民扩张与贸易扩张愈演愈烈。尽管此时的商权力量已不可小觑,但要等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才走到政治舞台中心。重要的过渡阶段就是18世纪,这一时期欧洲几乎同时存在两个平行的地缘政治秩序概念,分别为资本主义的英伦岛国和欧洲大陆的王朝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的王权势力是通过鲜明的王室血缘纽带进行连接的,这点往往被后世的民族国家概念过度掩盖。要理解此后欧洲国际秩序中王权与商权的斗争,不能仅从政治权力争夺的视角着眼。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产和再生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提出了“两种生产”论——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在近代欧洲,随着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生产资料生产对社会的支配作用逐步取代了人自身生产对社会的支配作用。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日益涌现,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变成了以地区团体为基层单位组成国家的新社会。但此时人自身的生产和相应的血族团体并没有消失,依然存在并发挥着一定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是17世纪就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资本力量不断在国家主权建构中向上攀爬以取代王权力量。
从发展的眼光看,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的欧洲西部地区,“百合状互动”是由侧重法理逻辑的主权国家范式主导,其核心内涵是实现王权、教权、商权势力之间“分中有合”与“合中有分”共存的动态平衡。而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的欧洲广大区域,“百合状互动”则是由侧重地缘逻辑的民族国家范式主导,逐步演化并催生出基于天主教—罗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东正教—斯拉夫文化之欧洲“三足鼎立”:在欧洲南部,天主教信仰占据主流,居民普遍说罗曼语(拉丁语),以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旁王朝为代表的王权势力普遍强大,主要国家行为体包括法兰西王国、西班牙王国、葡萄牙王国、意大利诸邦(含教皇国)等;在欧洲北部,新教和日耳曼语族分别是宗教和语言方面的主导力量,以各类资产阶级行为体为代表的商权力量具有明显的政治地位,主要包含英国、尼德兰、瑞典王国、德意志邦联(包括普鲁士)等国;在欧洲东部,信奉东正教的斯拉夫人逐步开始活跃在欧洲政治的舞台中心,其代表就是俄罗斯帝国。这其实也可以被视为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的底层逻辑。
由此,近代西方国际秩序中行为主体“百合状互动”的权力分配呈现二元特性:在欧洲内部或者说欧洲大陆上,其偏向于权力制衡,一旦出现“一家独大”的迹象,各国就会“群起而攻之”,这其实是欧洲内部的权力“分蛋糕”;在欧洲外部或者说全球海洋世界,则是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不断涌现出世界范围内的欧洲霸权力量,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欧洲对世界权力的“抢蛋糕”——比如人们习惯将葡萄牙、荷兰、英国等国家在欧洲之外的殖民统治,认为是这些国家霸权的一部分。实际上,具体霸权国家的兴衰更替并不会导致整个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发生本质变化。近代整个西欧或者说海外殖民势力母国的集合更可以看作是一种持续性的、体系性的世界霸权。欧洲国家在海外的殖民主义依旧是霍布斯式的,在血与火之中试图将全世界的权力汇集到欧洲人手中。
(三)体系维度的“百合状互动”:对内“均势”与对外“霸权”
国际秩序的组织原则可以分为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状态。根据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在从近代到当代的西方中心式国际秩序的发展历程中,国际关系领域是建立在自治概念、自利国家和无政府状态之上的。从混合性的角度看,即使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关系也并非完全如无政府般混乱无序,国际政治历史上充满着各种安全等级形式。在人类国际关系的各个历史阶段,各类国际体系中都存在事实上的不对等和权力集中现象,因此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状态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但在大多数国际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组织原则只能有一种——非此即彼。
以此为基础,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权力分布情况或者说体系结构也有区别,这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果说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以等级制为主要组织原则,那么新兴西欧国际秩序就是以无政府状态为主要组织原则。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体系结构是行为体互动关系在国际权威作用下的综合与升华——东方行为体系在“回字形互动”中构成了立体而内敛的“塔型结构”,西方行为体在“百合状互动”中构成了扁平而外扩的“极型结构”。
中世纪纯概念式结构地图发展为近代早期形象地图的过程,也是欧洲人从地中海周边迈向全球性海洋深处的过程。在探索到远方的大洋之后,欧洲人世界观中唯我独尊、弱肉强食的部分迅速发展,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不论是在观念建构还是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西方试图迫使非西方成为“低人一等”的世界:欧洲列强可以尽情向外部扩张,可以任意占领、吞并其他未知或者已知地域,可以消灭和征服“落后民族”。欧洲中心论、种族优越论、文明等级论等纷纷成为殖民者的“思想武器”。在罗马教皇的鼓励和支持下,开欧洲近代地理大发现和海外殖民风气之先的葡萄牙和西班牙就曾对新世界的“异教徒”进行征服,并将其领土肆意瓜分。
这些占领的目标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主要是指美洲和大洋洲的大陆以及一些岛屿。欧洲的法学家及神学家认为,当地原住民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治组织,也没有对其土地进行有效利用,因而不能认为其对所居住地区拥有主权,故欧洲人可以合法占领。二是可征服的领地,主要是非洲、亚洲等已经拥有政治或政府组织形式、达到较高“文明阶段”的广大地区。哪怕到了主权平等意识已经产生的17世纪,那些没有达到所谓欧洲文明标准的地方,也并不被列强认为是“国际社会大家庭”的成员,而被视为征服的对象。
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的无政府状态肇始于欧洲各国于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论,实际上肯定了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所提出的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国家独立等原则,创造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尽管当时法国在欧洲国际事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在各种力量此消彼长和各种结盟与战争的交互冲击下,欧洲主要行为体之间的权力分配还是呈现均势状态。1713年缔结的《乌得勒支和约》明确把维持均势作为一条经验写在序言里。到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1793年《法兰西宪法》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平等观念的指导下首次提出互不干涉的原则。在此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欧洲国际秩序的体系结构是一种多极格局,西方整体的权力布局呈现为多中心化。
一些西方学者强调,亚洲的国际政治等级模式与欧洲的均势模式形成强烈的反差。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无政府状态、多极结构与国际关系的平等画上等号。无论是从思想空间的应然角度看,还是从地理空间的实然角度看,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内部的状态与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之间的状态还是有很大差距。即使是在欧洲范围内,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内的主权国家概念也仅限于一些大国,哪怕是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德意志诸邦也不能被视为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至于欧洲之外的广大地区,则完全被排除在主权资格之外,它们反而是欧洲大国行使主权的对象及检验主权能力的场所。
在不断向外扩张和征服的大背景下,近代西方世界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状态和多极均势结构,但每个西方殖民国家本身又与自己的殖民地之间构成了一个个等级制状态和单极霸权结构的国际秩序。与更具内敛性的东方天下秩序相比,西方国际秩序更具外扩性,其实更应该说是一种“泛西方国际秩序”,是由当时的西欧国际秩序(大陆均势)和殖民地国际秩序(海外霸权)相叠加而成的,其组织原则和体系结构也是复合而非单一的。从17世纪发生的第一次英荷战争(1652年至1654年)、英国与西班牙战争(1655年至1660年)、第二次英荷战争(1665年至1667年)、第三次英荷战争(1672年至1674年),到此后18世纪以英法为主要交战方的“七年战争”(1756年至1763年)、美国独立战争(1775年至1783年),各类全球殖民战争充分反映了英国、荷兰、法国、西班牙等国在近代泛西方国际秩序中的激烈争斗。
其实,欧洲在历史和文化基因中一直镌刻着对更大范围霸权的执念,比如中世纪“基督教治下的和平”和更早的“罗马治下的和平”。近代之后欧洲各国因为种种原因只能在欧洲本土实现多极均势,但一个继承罗马帝国疆域与基督教精神的西方世界却开始整体崛起,不断通过国际秩序碰撞的方式向非西方世界输出国内秩序的负外部性和国家对外行为的负秩序效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拿破仑战争后的维也纳秩序既是对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继承,更是其延伸和拓展。
为了更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和提高生产力,在欧洲各国互相厮杀的过程中,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整体性兴起,商权力量成为欧洲各国的政治主导。同时,欧洲各国开始了由王权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进程,教权力量则极度萎缩且无法再成为能左右欧洲政治的行为主体。英、法、普、奥、俄等国的相继崛起改变了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内的力量对比,经过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几场战争,欧洲形成了经典的五强均势秩序,“百年和平”的大幕由此拉开。
近现代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其根本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并不存在像国内政府一样能够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保障其强制执行的最高政治权威,所以我们常把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问题理解为霸权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即霸权国家如何在国际秩序中争取和维系主导权力,以及如何制定得到普遍遵循的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从演变过程看,欧洲历史上的几大多极体系最终都走向了两极对抗状态,因此历史学家在解析这几次大的力量交替时,大多在周期性霸权战争的叙事结构下展开。事实上,在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的世界观中,国际合法性存在大小之分:在欧洲环地中海范围的“小世界”里,列强之间的霸权会发生转移,自由和繁荣的主导者也会相应转移;在全球范围特别是环大西洋的“大世界”里,整个欧洲就是无法撼动的霸权力量。
“百合状互动”的影响与国际比较
正是在各类行为体之间复杂的权力争夺与合作中,近代国际法在欧洲加速诞生。然而,国际法的强制力始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无政府状态意味着,在近代欧洲并不存在最高和统一的国际立法和司法机关来强制各国遵守国际法。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认为,国际法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领域的分散性(即非集中化)是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国际法的存在和运作主要取决于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当然也取决于国家间的权力分配。也就是说,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均势)催生了国际法。一旦这两个因素出现问题,国际法的效用便大大降低。
在近代欧洲范围,为了巩固和增强自己的实力,各王国不断进行领土扩张和人口兼并的战争;在近代全球范围,欧洲列强加速了对外殖民的步伐,主动与域外政权和其他地区的国际秩序发生联系。基督教力量也以单独或者合作的形式驰骋海外,并且多次引发激烈的“教案”等观念冲突。资本力量开始参与主导国际秩序,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特征决定了近代西方秩序具有极强的侵略性。从王权、教权、商权之“百合状互动”的视角来看,近代欧洲各类国际关系行为体既普遍迫切需要国际法来协调“三权分力”状态下欧洲内部异常多元的权利义务关系,又高度依赖国际法在整合西方世界的基础上对非西方世界进行“三权合力”式的统治乃至奴役。
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经历了从1648年开始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到1815年开始的维也纳秩序的演变。在此过程中,“百合状互动”的发展加速了近代国际法的推行,其虽有促进欧洲主要国家平等相待而走向“治”的积极一面,但也有为西方殖民主义助力造势而走向“乱”的消极一面。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的大背景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东西方文明长期以来形成的秩序思维,对“回字形互动”和“百合状互动”两种不同的国际关系互动方式起到了一定的奠基作用。如果说内敛的传统东亚秩序背后是东方特色的“旋涡模式”,那么外扩的新兴西欧国际秩序背后则是西方特色的“火把模式”。
(一)近代国际法的两面性与西方国际秩序演进的“变而不乱”
近代国际法于16世纪左右在欧洲开始出现。17世纪中叶,经历三十年战争磨难后的欧洲世界痛定思痛,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启了用近代国际法具体规范国际关系实践和国际秩序构建的探索之路。当时各国势均力敌的国际政治情形,已与此前很长时期内教权主导下的欧洲秩序大不相同,国际法尤其关注规范国际关系中的王权和商权力量,特别是政治和法律领域的权力和权利关系,这本身也是世俗力量不断脱离基督教神权束缚的重要标志。1789年,“国际法”一词被首次提出,用以表达“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为国际学术界所普遍接受。大约到18世纪,近代国际法已经形成体系,再到19世纪基本完善稳定。
1648年,欧洲各国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秩序。在国际法被从纯粹的神学体系中解放出来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多边公约承认了国家享有主权的原则。和约基本确立了现代欧洲的政治格局。从观念的角度看,把其他行为体界定为敌人并且致力于消灭、摧毁对方的霍布斯(Hobbes)文化在欧洲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把其他行为体界定为竞争对手,将武力只是作为处理国家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手段和途径的洛克(Locke)文化。对于即将进入“百合状互动”的王权、教权、商权势力来说,极具变革性的政治权威和国际角色转换也逐步展开。首先,在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过程中,教皇使节仅仅是来旁听会议,而在此以前教皇至少在名义上拥有“开除出教”、发布“褫夺教权令”的教会管辖权,裂土封王、树立霸权的绝对领土权,禁锢思想、迫害“异端”的国际执法权,策划和发动国际战争的无限战争权等国际权力。其次,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在政治上得到充分表现,新型君主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兴未艾,因而这些国家将君主体制作为法律和秩序的保证,并且要求摆脱教会统治的束缚,教皇一统天下的局面从此便不可能再维持下去。再次,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作为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成功推翻西班牙统治的荷兰的主权独立国家地位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虽然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内各行为体的参与度较高、合法性较强,欧洲从此开启了以国际会议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实践,但其在另两个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并不完备。一是在国际规范上存在缺陷,其虽然详细规定了国家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要关注和解决的是欧洲主要国家的独立、平等以及疆界划分等主权问题,但并没有聚焦和处理对他国的武力侵略和强制吞并等非法使用武力引发冲突和战争的行为。二是这一秩序的惩戒机制效力明显不足。和约规定每一方都必须“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其提供意见和武力、协助其还击侵害者,但这一规定是模糊和非强制性的,没有相应组织机制来保障实施对违反者的有效惩戒。也就是说,欧洲各国虽然中止了三十年战争产生的巨大破坏这一“燃眉之急”,却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来再次发生类似的大战,难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和约并未对发动战争做出明确而严格的法律界定和禁止,各国对战争受害者提供武力协助完全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当时的形势。
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建立一直到1815年其被维也纳秩序取代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欧洲仍然战火不断。在这167年中,主要的欧洲国际行为体之间共发生72次较大规模的战争,平均每次战争持续约4年、有3个国际行为体参加。即使是在这样战乱不断的情况下,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依然能保持总体稳定的状态,这主要是由欧洲内部的均势稳定和欧洲外部的霸权稳定两者相互作用而成,当然也包含“离岸平衡政策”等的影响。如果把新兴西欧国际秩序在欧洲的部分比作一个水库,其元规则国际法就像水坝,“百合状互动”中的王权、教权、商权等行为体争夺的各类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资源好比水库里的水。这些资源在欧洲范围内会积极转化,成为各国调节分配的诸多权益并进行内部消化,大部分都是在国际法的约束下进行的,如同“关闸蓄水”;而在欧洲范围外则会消极转化,矛盾外溢,如同“开闸放水”,国际法的约束也不复存在。这个比喻也可以更好地解释为什么近代西方国际法看似对内对外“两张皮”,实则“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就是维护西方霸权的重要规则手段,集矛盾的对内化解和对外输出于一体。尽管种种复杂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等不断发生着内外纠缠,但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内部依然呈现出“变而不乱”的特征。
在“百合状互动”的逻辑下,近代各式各样的欧洲国际关系行为体具备了充分的对外交往活力和对外政策灵活性——无论是与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的欧洲相比,还是与明清时期的东亚世界相比。这在早期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前进动力。相较于几乎不再发生单元维度和体系维度变化的传统东亚天下秩序,新兴西欧国际秩序演进的核心因素是王权、教权、商权力量的此消彼长,以及在此基础上各民族国家先后崛起,促进因素是近代国际法在欧洲内部和海外世界的大规模拓展、运用和改进,结果就是从17世纪中叶开始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平稳发展到了19世纪上半叶开始的维也纳秩序。
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的顺利自我演进伴随着不断向外侵略和扩张,是以对“他者”秩序的攻击乃至破坏来推动“自我”秩序的构建和完善。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就是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关键碰撞,是由集王权、商权、教权力量于一身的英国“三权合力”式地悍然挑起。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列强挟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威,不断利用侵略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双管齐下”,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各国推入了无尽深渊,东方文明的诸多传统精华也随之被暴力强权反复碾压。
(二)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碰撞过程中的礼法元规则差异
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等客体都是国际秩序的约束和规范对象。国际秩序不同于国际体系和国际格局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秩序的目的性与价值性,即追求什么目标、信奉什么价值。或者说,国际秩序具有鲜明的人文内涵、伦理偏好与价值追求。亚欧大陆两端的东西方世界地理环境大相径庭,彼此之间具有很大阻隔。在东西方文明内部,群体成员通过长期的实践活动,形成了共同的知识背景和相似的世界观取向,并具有宏观意义上相似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形成相对独立的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东亚天下秩序和西欧国际秩序对于人类世界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地理与族群的内外之别。东亚的“天下观”具有鲜明的陆地特性,东亚大陆上的华夏/中国是东方文明的中心,“四海”之外乃是远方世界,正因为“天下”至大至广,人们不必互相征讨而可以成为一家,因此追求稳定和秩序逐步成为传统东亚天下秩序的主流意识。西欧的“世界观”则具有鲜明的海洋特性,地中海是西方文明的中心,四周沿岸陆地上散布的各种精神文化和物质财富不断在交流和碰撞中融合、分流,从实力到观念的弥散和聚合不断发生,因此追求自由和繁荣逐步成为新兴西欧国际秩序的主流意识。
基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对世界的整体认知,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对国际政治合法性的确认也产生了不同逻辑,天下观和世界观分别得以内化为东西方国际秩序下内部成员的集体认同。不同的是,东方天下秩序中的天下观是面向整个系统或大部分群体层面的稳定和秩序,由中央政权主导和推动双边的建构来完成;西方国际秩序中的世界观则是面向部分个体或少部分群体层面的自由和繁荣,由不同时空环境下的强势主体主导和推动双边或多边的建构来完成。
天下礼与国际法这两大国际秩序的元规则,就是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主体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于国际秩序内在性质的构成、演进方向的确定、综合利益的获取等,都具有规范和引领功能。从维系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内部稳定与和平的效果来看,天下礼和国际法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当自身国际秩序与其他国际秩序接触和交往时,这两种元规则都能激发体系层面规范性、制度性的力量,以此强化各自国际秩序的自行组织性,让秩序内的主要国际行为体产生更大向心力,从而巩固国际秩序的系统性。当然,在不同的文明演进脉络和文化发展背景下,这两种元规则在东西方国际秩序中所具体发挥的耦合或者黏合效果并不完全一样。
传统天下礼具备明显的内敛性,更注重塑造秩序内部“聚”的局势和态势——“回字形互动”的形成是在行为主体和互动特征上“聚族而居”,“天下观”的形成是在规范对象和价值追求上“聚精凝神”,“塔型结构”的形成是在组织原则和体系结构上“聚沙成塔”。传统东亚天下秩序因此更像一种“固态”的国际秩序形态,其中的东方文明各国在发展中具有显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天下礼所激发的内生的向心力虽然不具备很大的强制性,但是能通过秩序内成员较高的满意度来实现持续的有机联系和内部凝聚。而新兴国际法具备显著的外扩性,更有利于推动秩序外部“散”的局势和态势——“百合状互动”的形成是在行为主体和互动特征上“枝分叶散”,“世界观”的形成是在规范对象和价值追求上“尽欢而散”,“极型结构”的形成是在组织原则和体系结构上“星飞云散”。新兴西欧国际秩序因此更像一种“液态”的国际秩序形态,相比传统东亚天下秩序,更缺少边界意识、更具有流动性和冒险性。国际法的统一规范虽然无法彻底改变西欧各行为体长期的“内卷”状态,但能帮助秩序内的行为体不断向域外的非西方世界扩张,以获得更大收益,抵消彼此内耗的成本。可以说,近代西方国际秩序内部的向心力更多是通过各国向外弥散而产生的反作用力。
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的碰撞过程中,国际法和天下礼这两种元规则所产生的影响有着天壤之别。欧洲诞生的国际法有其促进主权平等的积极一面,但这种理想主义只是针对少数信仰基督教的欧洲国家而言。当西欧国家称霸海上、攻城略地、仗剑行商的时候,国际法往往“为虎作伥”,成为其得心应手的进攻利器和给殖民主义助力造势的反动工具。17世纪到18世纪的国际法是一种明确的基督教法律体系,将《圣经》内容视为最高层次的秩序,实际上是保护欧洲“大国”(civitas maxima)乃至“基督教世界”(totus christiana)的贸易、旅行和传教自由。异教徒不信仰基督教的事实虽不能成为被攻打的直接理由,可一旦他们威胁到海外欧洲人的所谓“安全与和平”,就足以导致战端开启。相比之下,“礼之用,和为贵”的古训在东方得到坚守,东亚国家经丝绸之路与域外国家的交往,崇尚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但这也造成了东亚世界对外部世界的警惕性和自我防卫的主动性不断下降乃至丧失。当近代西方势力远道而来时,东亚各国更多是用“天下太平”的一厢情愿“以己度人”,对西人进攻、掠夺的真实意图和综合实力都缺少足够的客观认知、理解和研判,也未能在硬实力上做足发展准备和进行有力的抗衡。
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元规则产生差异的原因不少,其中的政治内涵尤其不能忽视。从国际比较的视角看,中国传统礼治的本质特征就是责任伦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二是对家庭的珍惜和尽责,三是对社会交往和各社会自组织的关心和担当,四是对国家及天下的守护和忠贞。这与近代西方法治有诸多不同之处。我们可以尝试归纳天下礼与国际法的政治文化背景差异:东方偏重责任政治和伦理政治,“以人为本”,强调家与国之“通”;而西方偏重权利政治和哲理政治,“以神为本”,强调人与人之“辩”。“先礼后法”的治理原则长期存在于传统东亚天下秩序中,表现为中央政权和周边政权这些国际关系行为主体更偏重“隆礼”;“法外有礼”的治理原则逐步出现在新兴西欧国际秩序中,表现为王权、教权、商权构成的各类国际关系行为主体更强调“重法”。
(三)“回字形互动”与“百合状互动”背后的秩序思维比较
在近代东西方国际秩序数百年的交往中,既有交流也有交锋,其中当然也包括国际秩序元规则的互动。这两种异质程度很高的国际秩序最终以剧烈的方式完成融合,本身就说明近代的天下礼和国际法虽然各自逻辑自洽,但彼此兼容性都不够。比如,清廷重用来华传教士,看重其天文学知识,使之担任钦天监监正等重要职务,却对欧洲科技和工业进步的大势视而不见;再如,中俄之间签订《尼布楚条约》,这是东亚中央政权接受欧洲国际法的重要表现,但一个多世纪后西方列强却不断使用不平等条约滥用国际法。这都说明近代东亚和西欧的主要行为体彼此欣赏对方优点并相互学习的经历仍然太少。
近代东西方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对“礼法关系”形成了路径依赖,一方面促进了各自国际秩序的不断发展演进,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彼此之间基于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而进行的有益借鉴。东西双方即使部分引入和吸收了对方的各种信息和知识,也主要是从以自身为中心的功利性目标出发,国家间的交往特征更多是寸步不让、咄咄逼人。这种矛盾现象的背后是近代东西方国际关系行为体“回字形互动”和“百合状互动”之间巨大的逻辑差异,以及更深层次的“旋涡模式”和“火把模式”这两种几乎迥异的秩序思维之不可通约。
在高原、大漠、海洋等的包围和阻隔下,古代东亚诸多政权在相对封闭的地缘空间内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传统东亚秩序。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角度看,根据生产生活方式、政权组织形式、文化宗教信仰等特性的异同,古代东亚的地缘空间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中枢区域、泛游牧区域、“小中华”区域、曼陀罗区域这四个次级地缘区域。中央政权(即古代中国的主要中央王朝)的大部分疆域处在中枢区域,具有地理和战略位置上的天然优势,其他三个地缘区域和其中历经兴衰的各类政权都是紧紧环绕在中枢区域周围,构成一种长期的向心态势和内聚性。传统东亚秩序中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随之构成了一个“回字形”的分布状态及相应的互动特征:中枢区域的中央政权相当于中间的“小口”,周边各类政权相当于外侧的“大口”。中央政权与周边政权通过大规模的理念传递和制度安排,形成了持久稳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册封、贡赐、和亲、朝觐等,并且通过“大国—小国”与“主国—宾国”的双重互动情境开展交往。
古代中国的中央政权与传统东亚秩序其他三个地缘区域之间的往来互动,显示出因地制宜、因国而异、因时求新的特征,主要是以礼乐、长城、丝路这三大要素为重要载体而展开,对此可以称为三大“地缘纽带”:一是“礼乐纽带”,侧重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解释,即在中枢区域和小中华区域之间强调“理念优先”逻辑,更注重加强理念和认知方面的交流;二是“长城纽带”,侧重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解释,即在中枢区域和泛游牧区域之间强调“权力优先”的逻辑,构成了一种“力”的平衡带;三是“丝路纽带”,侧重国际关系理论的自由主义解释,即在中枢区域和曼陀罗区域乃至更遥远的外缘关系中强调“利益优先”逻辑,更注重维系贸易方面的交往。
传统东亚秩序“回字形互动”背后的秩序思维之关键,就是始终有一个带有强烈凝聚力、向心力、内化力的“中心”存在。从费孝通用“波纹模式”(“差序格局”)解释中国乡土社会,到赵汀阳提出“旋涡模式”(“聚点模式”)以解释古代中国的天下结构,无不是从社会伦理或政治文化的“中点”出发进行立论。如果说汉字、思想系统、周朝创制的天下观念、政治神学的“雪球效应”是动态的古代国族建构“旋涡”之核心,那么中国历朝的科举制度、官僚制度、行政制度、书院制度等制度化建设成果就是传统东亚天下秩序建构的“旋涡”之核心。
或许可以假设,古罗马时期的西方文明曾有可能像东方的中华文明那样形成“旋涡模式”之类的秩序思维。但后来罗马“法统”和基督教“道统”不断发生中心分裂和重心转移的历史证明,西方有其独特的秩序思维方式,我们也可称之为“火把模式”。在西方神学体系中有许多关于“火与神”的叙事,神圣的火负有极强的宗教伦理意义和道德教化作用。西方文化倾向于将火作为文明和理性的象征,西方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火”型思维方式,如将认识事物比作“去蔽”、将理论研究看作“启蒙”、将教育启迪视作“照亮”,由此树立了诸如“燃烧”与“熄灭”、“光明”与“黑暗”、“微光”与“火焰”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概念。“火把模式”反映了欧洲人向往光明的冲动和强化认同的热情。西方文明将罗马之“法统”与基督教之“道统”作为火把燃烧的中心,不论王权、教权、商权势力中哪一方在主权国家构建过程中占据上风,也不管天主教—罗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东正教—斯拉夫文化中哪一方在地缘竞争中获得优势,欧洲始终是一个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整体。“火把模式”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外扩性、发散性、放射性,既象征了自罗马帝国传承下来的疆域扩张欲,又代表了基督教持续积累下来的传教使命感。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欧洲首先提出了主权国家和国际法的理念并付诸持续的实践,率先开启了科技革命、工业革命、社会革命,近代西方国际秩序下各类行为体通过“百合状互动”在全球四散开来,在推动人类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起到了相当程度的引领作用。从消极的意义上看,由于缺乏强烈的伦理道德进行内部约束,以及没有强大的其他文明进行外部制衡,脱胎于基督教“道统”的西方文明优越论和产生于罗马“法统”的殖民扩张主义一步步走向了异化和扭曲。“百合状互动”所带来的破坏力和杀伤力迅速扩散蔓延到了世界各个角落。
结语
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的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只是为少数国家所占有,欧洲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待和利益协调只存在于西方世界,大国之间的权力争夺或者国际体系内部的权力分配只是在有利于列强的角度得以维系,“百合状互动”的最终结果就是帝国主义在世界大战中被反噬。二战结束后,除了西方世界开始深入反思之外,亚非拉民族解放事业风起云涌,广大殖民地相继获得独立,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蓬勃发展,以当代国际法为基础的崭新国际秩序应运而生,整个世界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
目前,我们的全球史研究还存在重实证而轻理论、重引介而轻对话、重专题而轻通史、重史料而轻叙述等问题,需要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作出有益尝试。在“东西”与“古今”相互交织的广阔图景中,“继往”更是为了“开来”。从近代西方国际秩序“百合状互动”的新视角着眼,可以更好地总结、吸取历史经验,更深入思考如何在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更有力推动国际关系学、区域国别学、国家安全学共同体建设,更有效融合行为体细节和边缘冲突、格局变化与系统性联系、多元发展与国际合作等重点议题,共同为大变局下中国与世界的太平之治提供新的智力支持。我们应运用好融汇古今、贯通中西、知行合一的创造力和执行力,将国际规则体制机制建设与大国外交方式方法运用有机结合,将“趋利避害”的现实考量与“励罚并举”的历史经验结合,与广大国家团结一致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我们应坚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努力推动全球治理实现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以包容性竞争走向全球之“利”的争优与共赢,以协进型和平实现全球之“力”的减耗与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