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某高校拟给予某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个人看法
个人看法,欢迎公众理性讨论和专业人士指正。
一、原文(隐去部分相关信息)
关于拟给予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
某同学:
鉴于你2024年x月x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xx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xx,xx@xx
2025年7月8日
原文中涉及引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现行有效,效力位阶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的),2017年2月4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行有效,校内规章制度,2017年8月修订、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正常人的共识
某同学和某电竞选手的行为均应受道德的谴责,出于大家对公序良俗的认同。
三、争议焦点的个人看法
(一)公告送达及公告中使用某同学的完整姓名
如原文中所述,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没有成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五条,公告送达是没有问题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至于公告中使用了某同学的完整姓名,单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角度来看,根据其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是合理的,但是实践当中不同学校的做法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公告送达是使用完整姓名的(相信网友们能找到例子),有的公告送达对完整姓名进行了脱敏处理(如对三字姓名隐去中间的字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使用完整姓名”这一点是否涉嫌侵犯隐私,这一点个人觉得确实是有讨论空间的,因为近些年来各种上位法的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近些年并没有修订,不排除某些表述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当然,如果要说“使用完整姓名”这一点是没有侵犯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些规定个人觉得可能是支持“使用完整姓名没有侵犯隐私”这一说的(个人理解:公告送达也可以认定为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当然,公告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舆情,源自于公告发布后部分媒体报道和炒作、当时事发后相关社交平台的已经形成了舆情(当时可能到了“圈内人尽皆知”地步)、当时事发后某同学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即使公告原文中,采取一般的姓名脱敏处理(三字姓名仅隐去中间的字),公告发布后经过媒体的报道、炒作后,相信照样也会引起舆情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适用问题‘
个人觉得,部分网友的质疑是没有问题的,可能真的是一个适用错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公告中所写是“开除学籍”,但是所引用的第三十条是“退学”,而“开除学籍”的相关规定是在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当然,如果公告中引用的是第五十二条,相信肯定还会有争议。有网友提出该同学可能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的情况,按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可以予以退学处理,但是公告所述是“开除学籍”,并不是“予以退学的处理”。
(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按照上述的规定,相当于对该同学进行了“顶格”处理,可能是顾及到事发时所产生的影响,如事发时的舆情等。
争议最大的地方,对于违反道德的行为校规介入程度以及《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相关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上位法。
四、总结
1.希望看到该同学进行申诉,仅是从法治的角度和其自身应有的权利。
2.不希望公序良俗被弱化,一些东西是永不过时的。
3.不要因为当事人的性别,就玩“双标”。当被因某些事件(这里的事件是指目前为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最终开除依据的是校规,甚至所适用的可能是校规中“兜底规定”)开除学籍的当事人为男性的时候,也没见网络上那么多声援的、网络上也没有去计较“违反上位法”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