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条例竟成“依据”:清真食品的法律困境

近日,某地民宗局在回应公众咨询时,援引已废止的《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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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这是个别民宗局干部的疏忽,但深究其根源,实则暴露了当下清真食品的法律困境。

1993年通过的上位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里有多条涉及清真食品的条文。为了配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各地纷纷出台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构建起以某族人员专营、某教标准为依据的监管框架。

除此以外,2015年的宁夏国际清真(HALAL)食品认证合作论坛上,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与河南、四川、天津等省市签署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标准合作备忘录》。所谓八省市区清真食品联盟(HALAL 8)正式形成,简称H8。

这些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认证标准,是以马来西亚这种政教合一的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制定的,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与司法分离的原则。这些特殊法律条款无形中强化了“穆斯林=清真”的刻板认知,与民委所谓“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的政策导向存在潜在冲突。

随着国家从过分强调民族身份特殊性转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陆续被废止。

现在因为上位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并未修订,而下位法的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基层工作人员在面对相关问题时就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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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破解困局,必须彻底废止清真食品的特殊法律条款,将其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统一规范框架。

现行《食品安全法》已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全链条的监管制度,其风险分级管理模式完全可适配清真食品特性。

例如,为了解决不法商贩用非牛羊肉冒充牛羊肉的疑虑,可参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更严格的溯源管理;对清真拉面等传统制品,则可纳入“地方特色食品”类别制定专项标准。

其中的关键是废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涉及清真食品的特殊条款。

条例中,要求清真食品生产“专用设备、专用场地、专用运输工具”,将宗教规范凌驾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上。

条例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少数民族职工比例”要求,涉嫌以民族身份设置就业门槛。

废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涉及清真食品的特殊条款,将清真食品管理从“特殊照顾”转向“规范治理”,既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又避免宗教干涉司法。

这场制度变革的终极目标,是构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治理秩序。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清真食品管理的“去特殊化”,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作者;神奇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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