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面对控辩双方的“精彩”与“经典” 社会却无法“喝彩”

张扣扣案在司法程序上已尘埃落定,辩方的辩护词和控方的检察意见都在网上公开了,或许是为了博眼球都被冠以“精彩、经典”等溢美之词的标题。我想无论是检察官、辩护人和读者在看这两篇控辩双方庭审意见的时候心情都是沉重的,能看到双方的意见首先是件好事,这样能让我们能辩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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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典”与“精彩”

精彩的辩护词可以是文艺作品的素材,但本身肯定不是文艺作品。在张扣扣案中辩护词中有大量的“引经据典”,我们可以理解辩护人的“难处”,该案的犯罪事实方面已是“铁证如山”。辩护人引经据典无非是想从“母子情深”这个最普世的价值观角度在量刑方面去“感动”法官。引经据典在辩护词是经常使用的,但只能证成过程或法律推理中起到一个“过渡或桥梁”作用,中外古今的案例、法学理论、名人名句不可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我们国家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方面强调的是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本案犯罪客观方面毫无争议,那被告人在主观犯意方面呢?笔者认为检察意见书中还是有缺憾的,检察意见书中其犯罪的成因也做了描述,但关于“犯意与时间的关系”的观点是牵强的,时间并不理所当然具有抹平“仇恨”的功能;检方通过张母被害案卷宗的复查就认定不存在“问题”也过于简单了;拒绝辩护人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又过于机械。

二、需要司法鉴定吗

张扣扣在犯罪时是否有精神病?这是大家都会想到的,检察意见书中对拒绝进行精神病的理由有专门和充分的阐述。这里笔者不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只想说一个观点:拒绝进行精神病鉴定就等于已经做了一次结论是没有精神病的鉴定,而鉴定人不是鉴定人是司法人员。

叫不醒的人是装睡的人,喝多了人都说没喝多,有精神病的人也不会说自己有精神病,有人会说:“你这是强词夺理”。换了一般案件这种说法就是强词夺理,一再坚持就是无理取闹,但就张母被杀案对张扣扣的影响放到年时间跨度达23年的“场景”下去思考,就不是“强词夺理”了。

张扣扣从亲睹母亲被害那一刻开始直至他去作案,从1996年的13岁到生命时间定格的2019年的36岁,我们无法体会张扣扣的心智是如何在煎熬中成长的。检察意见书中说“理解”张扣扣失母的痛苦,但我们绝大多数正常的人,包括办理许多凶杀案件的司法人员,除非自己从小有类似被伤害经历,最多用“知道”张扣扣会很痛苦,说“理解”就是完全违心的说法。这样的“理解”能回答:一个正处于青春成长期的孩子,面对母亲被杀的恶梦一直伴随其成长,不会造成精神疾病吗?检察官能回答吗?

张扣扣在行凶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里障碍,必须从精神病学、青少年犯罪心里学方面做全面评估,从而对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全面、科学的认定。辩护人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就属于“合理怀疑”,这涉及了其是否存在阻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在该案中一个人的精神或心理状况绝不是简单的言行等外观表现去认定的,在定罪量刑前这个合理怀疑应该予以排除。无论控方还是法庭都应该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机械的套用法条规定或许表明潜意识里还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如果进行司法鉴定,还必须请国内权威的机构和专家来进行。好比某些重疾患者都希望到大城市的大医院去看,因为小医院不要说找到病因,有的甚至连是什么病都没听说过。法院如果最终采信了权威的鉴定意见,所做出的判决就会消除公众在这方面的疑虑。作为司法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即便中断审期再多花时间、即便再多花费用,通过个案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的充分实现,让全社会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张母被杀案谁是凶手检察意见书里也专门进行了阐述,我们应尊重法院的判决,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是无法启动再审的,寻求新的证据责任也只有落到张家。

三、社会,似乎缺失了什么

法律也好,主流价值观也罢,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绝对不允许“以暴制暴”。暴力的合法使用者只有公权力,私权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等几种特殊情形下才能做出看似“违法”但又不是违法的事,辩护词里也提到这一点。张扣扣自母被杀到案发,其全家并没有申请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他们有这个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没行使,可他们知道有这个权利吗?知道如何行使吗?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比张母案更凶残的一起案件发生了。这起案件可以不发生吗?

二十多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这二十多年中国发展很快,整个法治环境也取得了巨大进步,我们不能苛求二十多年前社会应为张扣扣家按现在的标准做些什么,但我们必须反思当下,无论对受害人及家属,还是对服刑人员,公正的审判是避免再次“犯病”的前提,病后的行为、心理的疏导、矫正、规制已刻不容缓。特别是现在常见报道的校园欺凌、霸凌案件,还有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我们不但对施暴者必须惩治,但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心理伤害的后续抚慰工作,让其成为一个心理和身体都健康的人,而不是又一个张扣扣,这又是一个系统工程。

辩护词无论是否“精彩”关键看能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意见书无论是否“经典”只要看被告人能否被依法追诉。“精彩”与“经典”都无法让我们赏心悦目,我们不但需要结果的正义(结果无价值论),我们更应去思考和强调法律对日常行为的规制机能(行为无价值论)。从酒驾入刑少,处罚行人闯红灯,到今天的垃圾分类,都在从“善小而为之,恶小而不为”做起,这就是在倡导和规范日常的行为,消除日后的隐患。对生活中的细节尚且如此,那对每个遇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社会、政府就需要做更多的事面对“精彩”与“经典”社会无法“喝彩”,社会需要的行动,避免二十三年后再出现三个“王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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