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具有澳门特色的《就业促进法》刍议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也制定或修订了协调劳资关系的法律,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澳门特区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因,形成「风景这边独好」的重要构成元素,展现了「一国两制」的优越性。不过,澳门的就业情况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而且与回归早期的「失业工人」群体主要是由年龄、文化、技能等均不占优势的人士所组成的情况不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个群体已经基本上退出了就业市场,享受着特区政府对退休者的社会福利待遇;而随着大批高学历的年青人投入社会职场,但由于澳门的经济结构单一,适合他们的高端专业的职种及职位均不多,而特区政府也正在实行「精兵简政」政策,也难以向他们提供更多及适合其专业的职位,因而当前的就业形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这是需要特区政府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作保障,调整及适应目前这种就业环境的变化,促进包括这些新待业者在内的劳动者的就业。
特区政府以包括给予发放津贴等各种优惠方式鼓励受过高端专业教育的青年前往大湾区尤其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业、就业,固然是响应中央「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及「支持大湾区和横琴深合区建设」号召的作为,但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疏解这部分人士的就业问题的具体办法。不过,大湾区尤其是横琴深合区的产业正朝着智慧化高级化方向发展,对澳门青年的发展能力、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深合区主推科技创新、信息科技、高端制造、大健康、文旅会商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而澳门青年此前在大学专业的选择上却主要是偏向于商业、行政与法律、艺术与人文、教育等专业,这与深合区、大湾区的产业定位发展和人才需求存在较大的距离。为了解决不少澳门青年因担心专业不对口或能力不足而对到深合区、大湾区发展望而却步的问题,也需要特区政府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作保障,加强对这些新待业者在内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特区政府近年来是有采取系列措施,协助待业者就业及提高劳动者的从业能力的。包括劳工局推动的助力就业、技能提升计划等,及见习计划与实习计划等。劳工局通过助力居民对接「1+4」计划,致力于通过助力就业和培训计划,提升澳门居民的职业技能,并为参与「1+4」政策提供支持。此举不仅能帮助居民在现有行业中提升竞争力,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职业选择。通过这些培训项目,澳门居民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在多个领域内拓宽其职业发展管道。而组织澳门青年到内地优企见习及实习的计划,则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1+4」产业多元发展的需求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让澳门青年参与内地优秀企业的见习,增强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力。这项计划不仅为青年提供了拓宽视野的机会,还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将这些措施法制化,列进《就业促进法》并成为特区政府及其劳工局的法定责任,可能更利于该系列政策措施的长期及恒常推动。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有类似的规定。它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而在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而且,把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就业促进法》还确立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并加强了就业服务,扩大就业管道,降低就业门坎,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就业促进法》规定了我国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确定了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二是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具体扶持政策有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三是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四是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控制。五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针对目前就业压力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求职者择业观念不正确的情况,《就业促进法》指出,促进就业一方面是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劳动者自身转变择业观念。因此,《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所谓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已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它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所谓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它因素自己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因此,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应该是今后劳动者就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极大的发挥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使创业者在获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获得极大的成就感,在为个人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进行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一个前提还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就业能力,在有合适的就业机会时才能顺利就业;只有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在自主创业的道路上才能获得一定的成功。
《就业促进法》是一个民生之法,是一个和谐之法,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价值实现,甚至包括他们后代的希望。解决就业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如果就业问题能解决得好,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都会起到重大的作用,将会形成一个全社会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因此,澳门特区适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针对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澳门特区的《就业促进法》,以代替回归前制定的《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