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要违了法,离职照样查

公职人员离职后,却发现此人履职时有违法行为,还查不查?

这是不少岛友近期关心的话题。有人担心,一些党员干部发现自己的贪腐行为盖不住,就搞“逃逸式辞职”,打出辞职名号,想溜之大吉、逃避追责。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肯定的,因为国法昭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非常明确。再看前款怎么表述——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无论退休还是离职,在其履职期间如果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一句话,公职人员都有离职或者退休之日,但对其监督和管理没有留白之时。

来看一个案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传宝2019年突然提出辞职。为啥?违规发放贷款、安排多人为其代持巨额股金的事儿捂不住了。江传宝想早些“到站下车”,或许能“勾销旧账”。但等着他的,是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再看一个案例。何从华曾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2019年浙江省监委办案时发现了何的违法线索。别以为他当时已辞职“下海”11年就没事了。桐乡市监委立案调查,移交司法后,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这也是不允许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给予相应处分。”

上周就有个最新的例子: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被开除党籍。经查,他2017年从中国银行离职后,违规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还收受了巨额财物。

可见,离职不是免责条款。身上如果真“背”着事儿,该查依然会查,该追责依然会追责。

如有违法行为尚未发现,想通过离职逃避追责,不过是心存侥幸而已。如果以为离职了,就可以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作牟取利益,也是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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