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台对中国船舶港口费细则,180天内开征 | 港口圈
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对中国301调查的拟议行动通知,修订了对中国船舶征收港口费的细则,相比此前提案费用有所降低。
2024年,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发起301调查,并于今年1月发布调查报告,认定中国在相关领域的主导地位不合理,给美国贸易带来负担或限制。今年2月,USTR拟议对中国船舶征收巨额港口费,每次挂靠最高150万美元。
在各界强烈反对后,USTR此次调整了收费细则,不再每个挂靠港都收费,而是按每次美国航程收费(挂靠一系列美国港口),船舶从外国进入美国第一个港口时收取。此外,USTR此次不针对船队组成收费(即船队中中国造船舶比例),不针对未来下单中国造船舶订单的公司收费。
收费将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有180天的缓冲期,缓冲期内费用为0美元。
180天后(10月14日起):
对中国船东和运营商,每次美国航程收取每净吨50美元的费用。未来三年,该费用将每年增加每净吨30美元。每艘船舶每年最多只会被征收五次费用。
对于使用中国建造船舶的非中国运营商(只针对中国造船舶),将根据净吨位或搭载集装箱缴纳费用,六个月内起价为每净吨18美元或每个卸载的集装箱120美元,择高收取,并在未来三年内每年增加每净吨5美元或按集装箱比例增加。每艘船舶每年最多只会被征收五次费用。如果运营商使用了一艘中国造船舶,但下单一艘净吨位相等或更大美国造船舶,暂停对该中国造船舶收费3年。
船舶空载或以压载状到达;美国船舶;从国外驶入、航程不足2000海里船舶;4000TEU及以下、55000载重吨及以下;载重吨8万吨以下散货船;部分液体散货船;五大湖区行驶船舶等豁免收费。
据港口圈(ID:gangkouquan)了解,如今亚洲到美西干线集装箱船平均运力为8000TEU左右,以即将靠泊长滩港的COSCO THAILAND号为例,该船最大载箱量8500TEU,净吨约5.9万吨,由于是中国运营商,10月14日起,每次美国航程需要交295万美元,每年靠5次则要交1475万美元,此后每年会递增到2369万、3245万、4130万美元。而近期靠泊洛杉矶港的MOL CELEBRATION号(假设是中国造),最大载箱量8560TEU,净吨约4.9万吨,10月14日起,按净吨算,每次美国航程需交约88万美元,一年最多交440万美元,此后每年递增。
对于使用非美国造汽车运输船的运营商,每CEU收150美元。同样,如果运营商下单了一艘CEU相等或更大的美国造船舶,暂停对该非美国造船舶收费3年。
第二阶段3年后开始实施,重点关注液化天然气(LNG)运输业,针对运输美国出口LNG的船舶,逐年调高美国建造、悬挂美国国旗、美国运营船舶的比例。同样,如果下单美国等量或更大造船舶,可暂停收费3年。但如果不符合比例规定,会暂停LNG出口许可证。
此外,根据特朗普此前的行政命令,USTR考虑对部分中国造岸桥或货物装卸设备(集装箱、拖车底盘、拖车底盘零部件)征收额外关税:拟对在中国制造、组装或使用原产地为中国的部件,或者制造商由中国公民拥有、控制或有实质性影响(不论在何地制造)的岸桥加征100%额外关税;拟对部分中国货物装卸设备加征20%-100%的额外关税。USTR将于5月19日召开听证会,就这些关税的细则和生效时间听取意见。
港口圈(ID:gangkouquan)认为,在业界反对后,USTR下调了港口费用,缩减了征收范围,但对中国造船舶针对性更强,此外专门对汽车运输船与LNG运输征收费用。
在这一细则下,中远海运等中资船公司受打击最大,短期内各大船公司将会把旗下中国造船舶撤离美国航线,短期内会造成班期紊乱等行为。
尽管下单美国造船舶可以豁免费用,但鉴于美国造船产能低下、价格高昂,采取这一方式豁免港口费的船公司可能仍是少数。4000TEU及以下船舶,航程在2000海里以下船舶的豁免条款会促使船公司采用支线船转运方式,在中美洲或加拿大港口转运。
各类船舶中中国造船舶比例
总而言之,相关港口费并不能振兴美国造船业,仍然是针对中国的歧视性费用,由于中国造船舶在各类船舶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港口费的打击面仍然会很大,这些额外费用最终会由船公司转嫁给消费者。
再加上对中国造岸桥、货物装卸设备拟征收的高额关税,对中国所有商品加征高达145%的关税,中美之间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加大中美经济脱钩的可能性。
此外,此次港口费细则还进一步扩大到了其他国家建造的汽车运输船与LNG运输船,对相关产业也会造成打击。
由于美国是全球第一大进口国,选择物美价廉的其他国家造船舶,还是选择造价高昂的美国造船舶,将成为每一个从业者必须面临的选择题。
附USTR对中国船东及运营商的定义:
中国船东只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船籍在船舶进出港申报文件中被标注为中国、香港或澳门;
2、 总部或母公司总部/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香港或澳门;
3、 由中国、香港或澳门公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4、 受中国、香港或澳门的法律管辖、控制或指挥,具体包括:实体本身是中国、香港或澳门的国民或居民;按中国、香港或澳门法律设立,或主要营业地在上述地区;由上述三地政府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25%或以上的投票权、董事席位或股权;由上述政府或其控制人员合计持有25%或以上的权益;
5、 被列入《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所认定的中国军工企业清单;
6、 为远洋公共承运人(如班轮公司),且其自身或其经营资产被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包括:中国政府或其控制方拥有或控制多数权益;中国政府有权任命或否决大多数董事、高管人员。
中国航运运营商的定义:指符合上述任一中国船东定义条款的船舶运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