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剖析大同案二审判决的三大程序硬伤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司法地震。案件焦点不仅在于罪与非罪,更在于判决书暴露的证据逻辑崩塌、职业伦理失守。当审判长强行以“处女膜完整性不影响定罪”为由回避核心物证矛盾,甚至违规接受采访为判决“打补丁”时,这场审判已然沦为一场司法公信力的自杀式表演。
一、证据链崩塌:法官用“政治正确”掩盖科学真相
1、生物物证消失之谜:床单精斑能证明“强奸既遂”?
审判长声称“床单检测到精斑”系定罪关键,却对以下事实选择性失明:
被害人体内无精液、处女膜未破裂: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我国强奸既遂采用“插入说”,而生理结构显示,若存在暴力插入行为,处女膜极可能破损。审判长仅用“无法绝对排除”搪塞,却拒绝公布法医对阴道损伤的详细鉴定,更未解释“体内无精液”与“性行为完成”的矛盾。
案发后清洗疑云:男方称女方事后清洗下身,可能造成物证灭失,但判决书未审查卫生间痕迹、毛巾DNA等关联证据,直接认定床单精斑为“唯一有效物证”,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2、用“政治正确”替代法律逻辑
审判长高喊“处女膜完整性不构成免罪理由”,看似捍卫女性权益,实则暴露证据不足时用价值观定罪的倾向。
若真“不以处女膜论强奸”,为何不公布阴道拭子检测报告?
若真重视女性权利,为何不追问“男方射精在床单却未进入体内”的生理可能性?
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专家匿名指出:“正常性行为导致处女膜未破的概率约5%,但在激烈反抗的强奸中,这一概率趋近于零。”
法官作为成年人,这点基本的常识应该有。
二、职业伦理溃败:法官亲自下场“舆论控评”
1、审判长违规受访:把法庭变成“舆论战场”
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明文禁止法官就未生效判决接受采访,而本案审判长却在二审宣判后公然对媒体“释法”:他声称“公开回应是为普法”,实则用职务权威压制公众质疑;他辩称“媒体报道片面”,却未解释判决书为何不写明关键证据矛盾。
一名前最高法院法官直言:“判决书没说清的事,法官跳出来对着镜头就能说清?这等于承认自己审案时偷工减料!”
2. “补丁式司法”摧毁程序正义
法官庭外发声的本质,是将法庭严肃的举证质证程序,降级为“微博热搜式吵架”;当审判长对媒体说“被害人无需完美”,却对男方提出的“事后协商录音”“婚介聊天记录”等证据避而不谈时,司法的中立性已彻底死亡。
历史教训难道就那么容易忘记吗?
河南赵作海案:法官为平息舆情仓促结案,结果酿成冤狱;
日本“东电OL杀人事件”:法官因舆论压力无视DNA疑点,导致真凶逍遥法外20年。
三、判决书“不说人话”:司法文书沦为文字游戏
1、用“法律黑话”掩盖逻辑断裂
判决书充斥“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等模糊表述,但针对五大争议点全程回避:
为何不传唤声称听到“自愿对话”的婚房邻居?
为何不调查女方收受彩礼后报警的经济动机?
为何不比较双方身高体重差(男方1.75米/70公斤,女方1.60米/45公斤)评估“暴力压制可能性”?
2. “魔法证据”凭空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但本案演绎出奇幻逻辑链:
精斑+报案=强奸成立;
男方辩解=“拒不悔罪”;
女方延迟报警=“不影响事实认定”。
按此公式,任何发生过性关系的情侣分手后均可构陷对方强奸。
若床单精斑能定罪,请问宾馆每天发生了多少强奸案?
恐怖!细思极恐!
司法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当法官用“政治正确”绑架证据审查,用舆论公关替代司法说理,其危害远超个案不公:
它让女性维权的正当性被“按需定罪”的逻辑反噬;
它让男性陷入“性同意随时可撤回”的恐惧;
它让所有人失去对法治的基本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