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剖析大同案二审判决的三大程序硬伤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司法地震。案件焦点不仅在于罪与非罪,更在于判决书暴露的证据逻辑崩塌、职业伦理失守。当审判长强行以“处女膜完整性不影响定罪”为由回避核心物证矛盾,甚至违规接受采访为判决“打补丁”时,这场审判已然沦为一场司法公信力的自杀式表演。

一、证据链崩塌:法官用“政治正确”掩盖科学真相

1、生物物证消失之谜:床单精斑能证明“强奸既遂”?

审判长声称“床单检测到精斑”系定罪关键,却对以下事实选择性失明:

被害人体内无精液、处女膜未破裂: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我国强奸既遂采用“插入说”,而生理结构显示,若存在暴力插入行为,处女膜极可能破损。审判长仅用“无法绝对排除”搪塞,却拒绝公布法医对阴道损伤的详细鉴定,更未解释“体内无精液”与“性行为完成”的矛盾。

案发后清洗疑云:男方称女方事后清洗下身,可能造成物证灭失,但判决书未审查卫生间痕迹、毛巾DNA等关联证据,直接认定床单精斑为“唯一有效物证”,违背《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2、用“政治正确”替代法律逻辑

审判长高喊“处女膜完整性不构成免罪理由”,看似捍卫女性权益,实则暴露证据不足时用价值观定罪的倾向。

若真“不以处女膜论强奸”,为何不公布阴道拭子检测报告?

若真重视女性权利,为何不追问“男方射精在床单却未进入体内”的生理可能性?

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专家匿名指出:“正常性行为导致处女膜未破的概率约5%,但在激烈反抗的强奸中,这一概率趋近于零。”

法官作为成年人,这点基本的常识应该有。

二、职业伦理溃败:法官亲自下场“舆论控评”

1、审判长违规受访:把法庭变成“舆论战场”

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明文禁止法官就未生效判决接受采访,而本案审判长却在二审宣判后公然对媒体“释法”:他声称“公开回应是为普法”,实则用职务权威压制公众质疑;他辩称“媒体报道片面”,却未解释判决书为何不写明关键证据矛盾。

一名前最高法院法官直言:“判决书没说清的事,法官跳出来对着镜头就能说清?这等于承认自己审案时偷工减料!”

2. “补丁式司法”摧毁程序正义

法官庭外发声的本质,是将法庭严肃的举证质证程序,降级为“微博热搜式吵架”;当审判长对媒体说“被害人无需完美”,却对男方提出的“事后协商录音”“婚介聊天记录”等证据避而不谈时,司法的中立性已彻底死亡。

历史教训难道就那么容易忘记吗?

河南赵作海案:法官为平息舆情仓促结案,结果酿成冤狱;

日本“东电OL杀人事件”:法官因舆论压力无视DNA疑点,导致真凶逍遥法外20年。

三、判决书“不说人话”:司法文书沦为文字游戏

1、用“法律黑话”掩盖逻辑断裂

判决书充斥“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等模糊表述,但针对五大争议点全程回避:

为何不传唤声称听到“自愿对话”的婚房邻居?

为何不调查女方收受彩礼后报警的经济动机?

为何不比较双方身高体重差(男方1.75米/70公斤,女方1.60米/45公斤)评估“暴力压制可能性”?

2. “魔法证据”凭空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但本案演绎出奇幻逻辑链:

精斑+报案=强奸成立;

男方辩解=“拒不悔罪”;

女方延迟报警=“不影响事实认定”。

按此公式,任何发生过性关系的情侣分手后均可构陷对方强奸。

若床单精斑能定罪,请问宾馆每天发生了多少强奸案?

恐怖!细思极恐!

司法可以卑微如尘土,不可扭曲如蛆虫。

当法官用“政治正确”绑架证据审查,用舆论公关替代司法说理,其危害远超个案不公:

它让女性维权的正当性被“按需定罪”的逻辑反噬;

它让男性陷入“性同意随时可撤回”的恐惧;

它让所有人失去对法治的基本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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