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阳谋局

这个事情,根本不用纠结法律上如何。我不像很多人那样去质疑法院的判决。甚至可以说,绝大部分抠那几个具体的矛盾点来质疑法院判决和判决理由的人,除了被带节奏的群体以外,经过自身思考也认同那几个矛盾点的人,都是典型理工男理工思维,不能有效应对这种事先设计好的局。

为什么?现行法律体系下在强奸罪审理实践中,确实是偏向女性的,因为传统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而男性明显强势,如果非得要女性提交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事实,在很多情况下都做不到,所以在这个罪的审理中,口供就被抬到了不弱于物证的地位。设这种局,核心也是利用了这一点。男方母亲在昨天宣判完后接受采访时说,他们提出了40多条辩护理由,全部被驳回,具体是什么辩护理由,她当时被一堆记者围着,也没法详细说,网上有一些传出来的,比如女方内裤上没有检查出男方精斑及str分型一类,其实这些全都不重要(被法院驳回),内裤上没有东西,那女方可以说男方是把我内裤脱掉甩到一边。至于处女膜问题,审判长更是已经在采访中以医学界共识和以往案件判例反驳了,这几点不符合很多人(包括男方父母)的通常认知,但却符合既往法律实践。更不用说,男方在公安局讯问时就“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所有对法院判决冷嘲热讽的人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一点。现在男方要做无罪辩护,那就要完全翻供,还要证明公安在讯问时是在指供诱供或是刑讯逼供,目前来看这种可能性很低。

再次强调,设计这种局,并在网上传播这种局引他人效仿者,必定是详细研究过以往类似案件的。设局者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甚至乎“合情合理”,在明面上全是“白色”的,可谓是一种阳谋。

下面引用本条报道中审判长的原话:

“吴某母亲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边安抚一直哭泣的吴某,边与席某商议提前落实订婚承诺,提出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就领取结婚证,并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名字。席某认可和吴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承诺回家与其父母商量,节后立即办理结婚登记和房屋产权添名事宜。当晚,吴某母亲分别电话联系席某母亲和席某,询问商量情况,因未得到席某的答复,吴某与其母亲,于5月2日22时52分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吴某被席某强奸。

5月3日,吴某大哥去席某家中协商无果。当晚,吴某大哥与席某通话时表示,为促成二人婚姻,尽可能减少对吴某造成的伤害,要求席某于次日早晨针对承诺事项予以确认,同时表达,为避免给席某家庭增加负担,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予给付。席某同意吴某大哥的意见,表示力争次日早上给出答复。

5月4日下午4时,吴某在等不到男方答复的情况下,遂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强奸。阳高县公安局5月5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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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非常明显。如果吴某真的“很传统(不包括彩礼等观念哈,只涉及贞操观)”,无论如何都强烈反感并拒绝接受婚前行为,那么男方强奸,无疑是巨大的肉体和精神伤害。那在摆脱男方“控制”后,就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控告,等男方刑罪坐实后,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但是很显然,强奸罪的民事赔偿金额与18万彩礼+半套房来说,太少了,根本不划算。既往案例中,一般就是几万块钱。

多说一句,如果真的“很传统(不包括彩礼等观念哈,只涉及贞操观)”,对婚前行为强烈排斥反感,那从常理上说,一直到领证前,都会自觉地拒绝和男方独处一室。

所以事发后,女方母亲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进而在第一时间去跟男方谈判要求尽快领结婚证并房产加名的行为,其实就很说明此事的实质了——“家丑不可外扬”,这个理由多合情合理啊,一听就和过去那种“黄花闺女被毛头小伙子玩了,闺女家逼着男方家要好汉做事好汉当,正式成亲”的故事似的。

5月2日打电话报警,然后到了第二天(5月3日)继续跟男方谈判,其实就是在用报警来施压,希望男方能尽快就范。但如我所推测的,也就在这一天,男方家也想到了,婚都订了,在民间一般都认为大事已定,很多地方未婚夫未婚妻订婚宴摆了酒之后就住在一起了,亲戚四邻也都认为这对夫妻事已成,但女方却突然严抠法律上的“结婚”概念,说违反自己意愿是强奸,再加上其一开始就声明不接受婚前行为,以及当天烧窗帘等超乎寻常的举动,男方家一致认为,从相亲开始,这就是一个陷阱,等的就是这一天,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彩礼和半套房尽快落袋为安。事后女方并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第一时间来谈房子的事,更是印证了这一点。拿到财产后,女方则能以不尊重我人格,婚前就强暴我为名正言顺的理由,在情感上淡漠,在半年或一年后提出离婚,而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并分割财产,这样女方就彻底落袋为安潇洒离场,而男方则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冤大头,老婆没了,财产上也损失惨重。所以,男方这边也干脆鱼死网破硬杠到底,我这边就算被判罪,你也别想通过这种方式合法地拿到18万+半套房然后过个半年一年套现成功离场。

请注意,女方这边的行为,每一步都合法,甚至都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用婚姻进行财产诈骗的情形。而根据以往的案例,结婚后过个半年一年,以“感情不合”“感情淡漠”为理由提出离婚,也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关于财产,如果双方领证时间超过半年,就认定是“共同生活”了,在处理分割财产时,若无事先约定,则按一半对一半的比例。

上面所有对事件本身经过的引述,都是本案审判长的话,排除了各路媒体,特别是男方这边的有利于己方的选择性陈述。

这就是个每一步都合法的阳谋局。很可惜,男方是入了瓮,才反应过来。而这个事件最大的悲哀,或者说在民间舆论上造成的大撕裂,原因也是如此。其实,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很多人都讽刺这句话,但我倒认为不必要这么刻薄,这句话没有问题,只是需要换个角度来理解——就是要通过判例,公开宣布彩礼或房产这种附加在婚姻上的财产预付制不会为婚前性行为带来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再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传递出的信号就更明显了:请特别当心那些事先就声明“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短时间内就相亲成功,并没有稳固感情基础,但在订了婚后却愿意和你独处一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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