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怎能专供“清真”?
某地将2023年度的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一多半直接拨付给当地一家清真食品企业,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速冻、冷冻调理肉制品加工销售及货物进出口等。
查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某地又不是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某清真食品企业也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产业。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直接拨付一家宗教食品加工企业,与“扶持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目标存在明显错位。
将资金用于补贴办法中不包含的企业,本质上已逾越法规红线。这种模糊操作,既可能滋生权力寻租,也违背了专项资金“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的初衷。
当政府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具有宗教属性的企业时,实质上将宗教规范纳入行政支持范围,可能产生两个风险:一是变相赋予特定宗教企业商业竞争优势;二是模糊宗教与世俗的界限。
当某类企业因政策倾斜获得低成本资金、税收优惠或市场准入特权时,其他同类企业则被迫承担更高的运营成本。这种“非对称竞争”不仅违背市场公平原则,更可能抑制行业创新活力。
部分清真食品企业利用政策扶持,将“清真认证”异化为一种营销噱头,甚至通过夸大宗教属性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泛清真化”趋势,不仅模糊了食品质量与宗教标准的专业界限,也可能引发消费者对非清真食品的歧视性选择,进一步加剧市场割裂。
建议对具有宗教属性的清真食品实行分类管理,将其严格界定为满足特定群体信仰需求的专用商品。
此类产品应通过独立渠道定向流通,例如设立宗教场所专供体系,或通过国际贸易定向出口至存在清真食品需求的国家和地区。主管部门需建立全流程溯源监管系统,确保政策资源精准服务目标群体,避免宗教属性商品冲击大众消费市场。
对于进入普通流通领域的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全面取消基于宗教属性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特殊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清真"标识管理,严禁将宗教认证作为营销手段。食品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涉及清真认证,均须统一适用国家标准体系,在食品安全、质量检测等维度实现无差别监管。
建议修订《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于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非营利性领域。
严禁资金流向市场竞争领域的营利性企业,特别是不得通过技术改造补贴、出口退税等间接方式形成政策套利空间。审计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效能评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清理以宗教属性为名的政策壁垒具有多重价值:
其一,维护宪法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防范宗教因素渗透公共治理领域;
其二,破除隐性市场分割,促使企业回归质量竞争、服务竞争的本质赛道;
其三,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民族政策回归兴边富民的制度初衷。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壁垒已成必然要求。唯有坚持政教分离原则,让所有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才能实现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作者:九州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