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侯元祥案中的法律适用争议与中医药保护的制度性困境

——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核心的法律分析引言

近年来,民间中医因制售中药制剂被刑事追责的案件频发,其中青岛市黄岛区侯元祥一家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并处罚金3300万元一案,引发了社会对中医药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的广泛争议。本文结合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从法律逻辑、医学伦理和制度设计三个维度,系统分析本案判决的争议焦点,揭示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中医的规制困境,并提出制度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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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适用逻辑的断裂

(一)药食同源产品的法律定性争议

判决书认定侯元祥等人生产的“抗癌1号”“抗癌2号”等制剂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但涉案原料均来自《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中的中药材(如昆布、山楂、灵芝等),且产品备案类别为食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24条,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及饮片无需药品批准文件即可使用,而药食同源物质兼具食品与药用属性,其制剂若未标注治疗功能,应视为保健食品而非药品。法院将食品类产品强行归入药品监管范畴,显然混淆了法律对“药品”与“食品”的界定标准。

(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缺失

《刑法》第142条之一要求涉案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方可入罪。本案中,法院以“癌症患者等同于危重病人”为由推定危害性,但医学上“危重病人”特指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而侯元祥接诊者多为自主行动的慢性病患者。此外,判决书列举的50余名证人中,无一人因用药导致器官损伤或残疾,反而部分患者证言显示疗效积极。司法机关未提供符合《药品司法解释》第二条的实质损害证据,仅以“部分患者出现腹泻、呕吐”等中医常见瞑眩反应作为危害依据,显然违背医学常识。

(三)检验程序的合法性争议

涉案药材检验报告由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但根据《药品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假药认定应由省级以上药检机构完成。此外,扣押药材存放17个月后送检,草本药材(如白薇、益母草)因陈化导致性状改变,检验结果难以反映原始状态。法院采信此类程序瑕疵的鉴定报告作为核心物证,严重削弱了证据效力。


二、民间中医的法律地位与制度性歧视

(一)无证行医的合法性悖论

《中医药法》第15条明确,经多年实践或师承的民间中医可通过考核获得执业资格,赋予其合法诊疗空间。然而,实践中考核标准严苛且地域差异大,导致大量民间中医无法“转正”。侯元祥虽无医师资格,但其诊疗行为持续十余年,患者群体稳定,客观上符合“经多年实践”的法定条件,却未被给予考核机会。司法机关直接以“无证行医”否定其诊疗合法性,实质架空了《中医药法》对民间中医的保护意图。

(二)“千人一方”与中医诊疗规律的对立

判决书将侯元祥使用固定配方(如“抗癌1号”)视为“非法生产药品”,但中医诊疗历来存在“通方治通病”的传统。例如新冠肺炎期间推广的“清肺排毒汤”即为万人一方,疗效获官方认可。《处方管理办法》仅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而民间中医的灵活性用药模式受《中医药法》保护。法院以“未一人一方”定罪,既无法律依据,亦违背中医实践规律。

(三)中药材采购与使用的法律模糊性

侯元祥从集市采购无合格证的中药材,被法院认定为“来源不合法”。然而,《药品管理法》第60条允许城乡集市出售中药材,且未要求民间中医必须使用厂家包装的饮片。民间中医自采、自炮制药材的行为,属传统实践范畴,司法机关以现代药品监管标准苛责,显失公允。


三、制度重构:平衡药品安全与中医药传承

(一)明确药食同源产品的法律边界

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增设“药食同源制剂”类别,允许其标注调节机能的功效,但禁止宣称治疗特定疾病。对于使用目录内物质且未超量添加的制剂,豁免药品审批程序,仅需备案即可销售。

(二)完善民间中医资格认定机制

简化考核程序:建立以疗效为核心的实践考核制度,减少理论考试比重,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实地评估。

动态目录管理:定期发布“民间中医特色诊疗技术目录”,对目录内技术放宽制剂备案要求。

(三)优化检验鉴定规则

区分药材与制剂检验:对涉案中药制剂成品进行检验,而非仅以原料药材定性。

引入中医专家参与鉴定:药检机构应吸纳中医专家,避免仅以化学成分不符标准判定“假药”。

(四)罚金裁量的比例原则

现行司法解释要求罚金与被告人经济能力相适应,但本案3300万元罚金远超侯家十年营收总额,实质上剥夺了其生存权。建议修订《刑法》第52条,增设罚金上限条款,明确“罚金不得超过涉案金额的三倍”。


四、结论:司法应成为中医药传承的护航者而非扼杀者

侯元祥案的争议本质,是机械司法与中医药传统规律的冲突。当法律条文与医学实践脱节时,司法机关应秉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通过实质解释平衡药品安全与文化传承。中医药的振兴,不仅需要立法保护,更依赖司法者对传统医学规律的尊重。此案若不能通过再审纠偏,恐将加剧民间中医的生存危机,最终损害公众健康权益与文化传承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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